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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8 毫秒
1.
实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有其必要性和可能性,它既关系业主个人利益,也关系社会稳定。国家要积极创建相应的市场机制,并通过法律进行规范管理。建立这一机制,首先要解决的是管理主体问题,政府代管与业主自治都有明显的弊端,基金公司应当是保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的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2.
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是解决住宅产权多元化情况下小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问题的重要举措。随着2007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2007]第165号)以及各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政策的相继出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住宅小区特别是老旧住宅小区的管理水平和居住品质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是,与建设和谐宜居社区的要求相比,不少地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仍要坚持不懈地推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的科学发展。笔者认为,当前应充分借鉴某些地方的政策做法或实践经验,着力完善以下方面的内容。  相似文献   

3.
当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整体立法与地方实践状况存在法律供给不足导致资金缴存主体与标准混乱,政府监管信息不对称导致资金运行低效率与高风险并存的局面。为有效减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归集、使用、保值、增值等运行中的问题,保证资金管理的安全性和使用的规范性,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改革应立足于拓补制度供给、增强立法统合度和改进监管体系、消弭信息不对称两大基本思路,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优化维修资金管理模式,明确维修资金缴存标准,健全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探索多元化增值模式,形成有效监管机制。  相似文献   

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  相似文献   

5.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6.
路榕 《人大论坛》2010,(12):47-47
10月27日,赤水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主任会议专题听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管用情况,以督促政府管好用好维修资金。  相似文献   

7.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其在性质上属专项筹集、独立核算的资金,但与一般的筹集资金在建立、使用和管理等多方面有着本质的区别。设立维修资金的初衷是使用该笔资金产生的利息有计划地维持住宅大修、更新、改造和突发性紧急开支。  相似文献   

8.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作为我国住房养老金,担负住房维修的资金保障。泰州市创新"住房医保"模式,通过业主、物业管理企业自愿参保,借助信息化平台简化申请流程,破解住宅维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的保值增值难、投票表决难,维修监管难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难题。"住房医保"模式还需要从做大资金池、建立动态赔付标准等方面提高其向其他城市推广的普适性。  相似文献   

9.
<正>住宅维修资金亦称住宅维修基金、房屋维修基金,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据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物业维修资金研究专业委员会的不完全统计,自1998年实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至今,我国收缴的维修资金在5000亿元左右。近年来,随着许多建筑逐渐进入"中年维修期"和"老年危房期",急需启用维修资金。但这笔钱却因申请手续繁琐、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1.
正当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支取使用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如不予以解决,会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难以及时维修,严重损害业主权益。一是正常"申请"支取难。二是审批工作效率不高。三是基础数据管理相对薄弱。四是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有待加强。为此建议:建立维修资金强制使用的配套政策。改变现有维修资金支取申请模式,对老旧电梯等涉及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的报废、大修、更新进行立法规范,一旦达到  相似文献   

12.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黄奇帆二○一一年一月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相似文献   

13.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即原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简称“维修基金”,《物业管理条例》改称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为保障住房出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强制性建立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一、专项维修资金(维修基金)的由来和特点专项维修资金(维修基金)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在产权单一、低租金年代,住房日常管理费来自租金、大中修费主要来源于财政或单位拨款,实行计划管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推进住房制度…  相似文献   

14.
住房是一种消费周期极长的特殊商品,在漫长的消费过程中其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要求很高,需要及时进行各种形式和内容的维修和养护,而维修和养护需要充足的资金作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就是专项用于住房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在住房整个消费过程中所需的维修资金量很大,同时具体的使用额度不确定,维修资金不可能一次交足。当前政策规定,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相似文献   

15.
房子与人一样,也有生老病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就是保障住房“病有所医”的“救命钱”。但是一直以来,这份房屋救命钱没少让老百姓操心。  相似文献   

16.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省长王金山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正常维修、更新和改造,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7.
黄磊 《人民政坛》2014,(5):14-16
<正>转变政府职能,实行简政放权,就是减少、下放政府直接管理经济社会的权力。但是,简政放权不是让政府放弃职责,不等于不要政府发挥作用。事实上,简政放权的目的在于让我们的政府放下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承担起该管的责任,做好该做的事,真正形成市场、社会、老百姓与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18.
正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件渝国土房管发[2014]7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国土房管分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三无"(无物业管理,无业主委员会,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老旧住宅电梯改造更新民生实事工作要求,为保证改造更新效果,利于后续维护管理,确保业主(使用人)乘梯安全和房屋使用安全,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2件民生实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17号)要求,现就"三无"老旧住宅电梯改造更新后补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工作提出以  相似文献   

19.
正深化改革已成中国大潮,到了最紧要关头。改革的核心是政府,简政放权是解决改革核心问题的关键。简政放权就是在政府、市场与社会之间合理划分三者的作用范围,明确政府权力的边界,清晰政府与市场、社会的作用边界,正像李克强总理说的,要"把错装在政府身上的手换成市场的手",就是"削权",把"全能政府"转变为"有限政府"和"有效政府"。近年来,我区一直致力于转变政府职能,实施简政放权,大幅减少了行政审批事项,为企业松了绑、为市场添了力,激发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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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审计结果公告[2015]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14年2月18日至4月15日,济南市审计局对济南市2011年至2013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截至2013年底,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累计交存401551.72万元,实现增值收益46661.74万元,发生支出15955.85万元(含退还1079.71万元),累计结存432257.61万元。其中:商品房维修资金累计交存310863.13万元(共620个小区315869户),增值收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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