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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水上运输,大家首先想到的"显法"是《海商法》,而学术界探讨比较多的也是国际海上运输(远洋运输),本文作者长期在央企法律部工作,由于工作的原因,对沿海和内河货物运输业务接触较多。因此本文试图结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远洋运输、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的法律适用和相关责任问题做个比较分析,以期引起大家对三类水上运输形式有关法律规制差异性、合理性问题的关注,也希望能对从事相关业务的业内人士有所启迪和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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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由于货物的始发地有时不在沿海港口,或者货物的终到站位于内陆,这样就不能仅依靠海上运输来传送货物,而必须同其他运输方式结合起来,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内河运输和空中运输等.这种将海上运输同其他运输结合起来的运输方式,我们称它为多式联运.关于调整多式联运的法律规范,国际上主要有1980年5月在日内瓦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92年11月,在我国新通过的海商法中,第四章内也设专节对多式联运中的有关问题作了特别规定,以用来调整国际多式联运中各方的法律关系.目前,在国际货物联运实践中,托运人一般多选择采用船方签发的联运提单作为托运的文件,而不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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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是指调整特定海上商业运输关系及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有国际性、应用性和专业性等特点.当前在海商法的教学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使海商法的教学效果不够明显.本文从阐述海商法课程的特点入手,从提高海商法教学过程中的互动性,以及加强海商法理论与实际教学的结合等方面,探讨了提高海商法教学效果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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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航次有关问题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海商法》(本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借鉴“波尔的姆”定期租船合同标准格式,对定期租船运输中的最后航次问题作了如下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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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商法》所界定实际承运人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海商法》界定实际承运人确定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际承运人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在规范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时引入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海商法》对实际承运人的界定是建立在对承运人的定义的基础上的,这必然导致实际承运人的内涵极为广泛,而且在航运实践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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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一年时效”规定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前言我国《海商法》第257条1款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自《海商法》实施以来,该“一年时效”的规定似乎被认为在海商案件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然而笔者总结了不同类型的案件,发现有些类型的案件中,该规定是否适用,值得商榷。特此为文,与对同类问题感兴趣者共同探讨。一、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释义海上货物运输是基于运输合同而产生的运输行为。我国《海商法》第257条中所称“海上货物运输”也应是一种行为或方式。任何行为必定得基于某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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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海运提单所证明的权利属性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有价证券为权利的拟制,赋予其证明所属权利的外观,所以提单有价证券性质的探讨,必须以其所证明的权利的明确为基础。我们认为,由于提单的特殊作用和形式,决定了提单具有多种法律性质,作为有价证券,它兼有债权证券、物权证券的两重性,在运输合同、买卖合同中分别起到不同的作用。自海商法学在中国兴起以来,尤其是1993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实施以后,海商法学界对无单放货、预借/倒签提单、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提单的作用,信托收据等诸问题展开了广泛的实证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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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货物运输中托运人的货物处置权是指在水路运输中,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至交付收货人前,对货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性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308条对此作了规定,但规范海上货物运输的《海商法》却没有相应的规定。由于水路运输包括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运输的关系方以及运输单证有所不同,托运人货物处置权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而《合同法》对此规定又比较笼统,在适用上和与《海商法》的衔接上均有一定的缺陷,因而,有必要对此予以研究。 1.托运人贸物处置权的含义及性质 托运人的货物处置权在内容上包括中止运输、返还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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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贸易关系的首要法律。海商法的性质,虽然是个陈词滥调的问题,但又是一个,必须要解决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要理解海商法的性质先要知道海商法的根本属性,也就是海商法所具有的基本特点。海商法深受商业、经济,科技、社会、文化演进及人类多样型态利用海洋之影响,理论研究应结合新世纪海商法实践的发展。本文提出海商法不是国际法,而是具有国际性的国内法;海商法不是民商法的特别法,而是具有民商法性的海上贸易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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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调整对象的准确界定是该法修改成功的基础之一。《海商法》第1条关于"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规定,被认为是《海商法》调整对象的规范表述,但该表述存在概念指称不清、外延过于宽泛或不确定、主体缺失与规定错位及调整对象与调整目标之间缺乏合理的对应关系等问题。关于《海商法》调整对象的学理解释观点纷呈,但均过于表面化,未能反思立法不当问题。通过对《海商法》调整对象界定依据的分析,指出应当依据实践诉求、空间要素、主体法律地位及体系性诉求,将《海商法》调整对象界定为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地位及因船舶运输、船舶停泊、船舶归属与利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及与之有关的社会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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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修订《海商法》需要厘清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并以《海商法》第一章总则为切入点,重点讨论海商法的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及性质,希望能够促进和激发中国海商法界就海商法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与讨论,为将来修订《海商法》提供更多的参考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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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的再思考 总被引:12,自引:2,他引:10
一、引言提单是一种重要的运输单据,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贸易单证。提单自14世纪问世以来,在国际货物运输和国际贸易领域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自英国法院在1794年Lickbarrow诉Mason一案中首次承认提单具有物权凭证(D0cumentoftitle)功能以来,物权凭证功能一直被人们认为是提单的一项重要功能,这在已出版的国内外海商法和国际贸易方面的教材和论著中均有提及。但究竟为什么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以及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体现在哪些方面和何种程度,均有待深加探究和论证。我国《海商法》采“汉堡规则”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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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5条的适用范围交通部1993年11月15日公布了《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5条的规定如下:“同一事故中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10条或者本《规定》第3条规定的,其他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应当同样适用”。根据《海商法》第210条及交通部《规定》第3条和第4条,可知第5条的适用范围仅应为同一事故中的当事船舶,一方为300总吨以上且不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沿海作业的船舶,另一方为不满300总吨及从事沿海运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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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论述在我国《海商法》下对运输危险货物的规定 ,特别是第 6 8条以及该条下两款的差别。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