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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从侦查阶段的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但因立法的保守与瑕疵,导致律师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中诉讼地位不明,名份不清,此时还不能称为辩护律师,不能履行辩护律师的职能,致使律师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不能发挥辩护律师的作用,犯罪嫌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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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正式施行,在新《律师法》颁布实施的一年里,每一个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都在细细地体会着我国司法改革的脉搏。作为一个经常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笔者根据一年来的执业实践,提出一些问题与广大同仁交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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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了吗(上)——以辩护律师调查权问题为切入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行使调查取证的权利。相对于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要求律师只能在庭审准备阶段进行有限调查的规定而言,这种修改显然是对律师调查权的更加完善的保障,属于刑事辩护制度的重大进步。然而,几乎所有律师都认为现行法律对律师渊查权的规定属于义一“严重退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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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8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也作出了同出一辙的规定)。《律师法》作出这样的规定,对辩护律师来说是规定了其只能自己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减轻、免除刑事责任,明显地将证明责任作为辩护律师的义务,本文将这种证明责任简称为自证。由于法条要求辩护律师自证,从而将辩护律师最得心应手的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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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制度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它是现代刑事诉讼对诉讼正义追求的结果。而作为刑事辩护制度的主要实践者及支撑者,辩护律师的诉讼角色究竟是被告人的类似于民事代理性质的“代言人”,还是独立于被告人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似乎不容争议。传统观点从辩护律师忠诚于法律及社会主义的角度论证,高度强调辩护律师的社会责任及法律独立地位,并赋予其与法官、检察官一致的实现社会正义的职业使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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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的刑事诉讼法的颁布。特别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施行,逐渐形成了控辩平等对抗,法院居中裁判的新的诉讼结构和模式。控辩平等对抗是程序正义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程序公正的重要途径。控辩双方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对抗,没有平等则谈不上对抗,这里的平等不仅是法律地位的平等。而且更重要的是诉讼权利的平等。在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因缺乏制衡机制存在着客观和现实的不平等,体现在诉讼权利方面,就是辩护律师会见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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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对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作了多达110处修改。关于执行程序一编的规定,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旧法)原有条文17个(自第208条——224条),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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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已提交国家立法机关进行审议,同时公布于众,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在《修正案(草案)》中,对刑事辩护制度进行了多方面修改完善,特别是困扰刑事辩护的几个突出问题得到了明确的解决。但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更重要的是在对辩护律师的执业保障方面迈得步子还不够大。本文仅就此谈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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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第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第146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眼,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5条规定,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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戏里故事才谢幕,戏外纷争义开场。37集宫廷穿越剧《宫锁珠帘》红遍各地卫视荧屏,腾讯北京公司人人心头美滋滋。他们拥有该剧网上独家转播权,眼看该剧在各地卫视“热场”,一日挂到网上在线播放,何愁不赚个盆满钵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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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调查取证难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疑难课题。这其中有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以及辩护律师自身的能力不足等原因,更主要的原因在于立法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刑事诉讼法》第37条是关于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的规定,该条规定有严重的立法缺陷,对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增加了过多限制,严重阻碍了律师辩护作用的发挥。这种立法上的不完善,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制约。本文以《刑事诉讼法》第37条为基点展开论述,对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规则阐述自己的观点,期望能够对推动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有所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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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是辩护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辩护律师顺利开展辩护活动的基础和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的完善与否,实际享有与否直接关系到被追诉人人权能够得到实现。我国辩护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缺漏到逐渐完善的过程。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进行了"三完善,三增加",即完善了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增加了保密权、申诉控告权和进行辩护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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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了吗(下)——以辩护律师调查权问题为切入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四、利益冲突问题
按照立法机关的制度设计,无论是法院、检察院还是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忠实于事实真相”,“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而无论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还是侦查人员,都不得与案件或者当事人存在各种利害关系,或者存在其他足以“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关系,否则,他们就应通过回避程序退出刑事诉讼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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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辩护原则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美国学者D.M贝勒认为,—个与有效辩护密切相关的原则———法律帮助原则,即人们有权聘请律师,至少有以下好处,一是律师具有专业知识,能够弥补当事人知识的不足,避免对抗制诉讼下错误的发生……三是律师参与可以带来某些程序利益,如使当事人更能富有成效的参与审判过程,有助于实现公正,使当事人更好的理解案件。这段文字清楚地表明了律师,特别是辩护律师在实体、程序方面的价值。形式诉讼中辩护律师作用的发挥对于法官形成正确裁判、实现控辩平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诉讼程序公正有巨大的作用。因此,已有许多学者发表了有关辩护律师的学术作品。纵观整个刑事诉讼程序,法官的裁判具有终局的作用,它决定着被告人的命运,从这种意义上说,作为拥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辩护律师,如何积极影响、促进刑事被告人接受法官裁判是一个重要的课题。然而,学界鲜有这方面的著述。本文作者为突出重点,选取了辩护律师对法官裁判可接受性的积极影响这个角度做了尝试性的探索,以求对有关辩护律师和法官裁判的理论研究以及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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