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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在当今飞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已经成为网络环境中不可或缺的一方主体,当然也不可避免的会卷入复杂的法律纠纷中,ISP的隐私侵权责任认定就是其中突出的一个问题。文章首先论述了网络环境中的隐私与隐私侵权的新变化、新特点;其次分析了ISP所面临的隐私侵权新问题,尤其是其作为中介服务者所面临特殊的侵权问题:最后讨论了ISP隐私侵权责任认定.从其作为直接侵权人与间接侵权人分别分析了其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问题。  相似文献   

2.
随着电脑的普及和网络的发展,网络隐私侵权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此类侵权行为常表现为对他人网络隐私数据、网络通信内容、网络生活安宁和个人网络空间的入侵或破坏。正当的网络防卫行为、享有知情权或有法律授权的行为以及经被害人同意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网络隐私侵权责任的认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责任承担上应引入辅助侵害责任、代理责任和惩罚性赔偿责任等。  相似文献   

3.
网络语言暴力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构成民事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我国现有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和不统一,应将网络语言暴力作为特殊侵权加以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4.
网络语言暴力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构成民事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我国现有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和不统一,应将网络语言暴力作为特殊侵权加以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5.
OTT盒子的法律地位相当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具备著作权侵权的可能。根据国家相关规定,OTT盒子必须接入集成插控平台方能合法运营,因此相关著作侵权案件中,盒子产商为间接侵权人,承担共同侵权的帮助侵权责任。"技术中立原则"和"避风港原则"虽为其提供了免责可能,但在违反"通知和删除规则"或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主观状态下,仍应承担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6.
立足于侵权法的视角检视互有过失船舶碰撞中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从"碰撞责任分担比例"与"碰撞责任承担方式"两方面剖析船舶碰撞责任。根据实然法的观点,从早期的船舶碰撞"损失平分"与"按比例赔偿"之争到后来的"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之争,英美两国关于"船舶碰撞责任"是否采纳侵权法上的"共同侵权责任"持不同立场;站在应然法的立场,"共同侵权责任"理念更符合航运实践与立法趋势。我国《海商法》修改的理性选择应遵循这种历史流变,要求碰撞双方对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并厘清油污责任与碰撞责任之间关系,从而提升海商法的效率性。  相似文献   

7.
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网络平台提供商的义务和责任。其法律责任的承担仍是一个难题。本文从不同网络交易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入手,结合具体事例和国外先进做法,认为网络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地位独立于交易双方,其在某些情况下应当承担合同责任、侵权责任,责任承担的方式主要是损害赔偿,以全面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同时,应适用免责事由,以衡平主体之间的利益,改善网络交易环境和完善现行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8.
搜索引擎只是信息链接通道,不能甄别网络上信息的合法性,原则上无需对因利用搜索引擎而传播的侵权信息承担侵权责任。但就竞价排名服务而言,搜索引擎相当于广告发布者,要承担广告发布者的审核责任。由于其技术特点,又与传统广告媒体侵权责任判断标准不同。  相似文献   

9.
在交通事故损害填补体系中,侵权责任制度与责任保险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一起起着填补交通事故受害人损失的作用。侵权责任是交通事故侵害人应承担的责任之一,除承担侵权责任外,侵害人往往还要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损害赔偿是侵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  相似文献   

10.
"通知移除"制度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通知移除制度,兼顾了网络服务商和版权人的利益,使双方得以合作共同防止网络侵权。和帮助侵权中的"知道"要件不同,版权人的通知,并不必然导致网络服务商责任的承担。我国关于网络服务商责任的立法相对分散,需要制定统一的法律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1.
2012年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整部法律内容的覆盖幅度比较宽泛,很难详尽法条中所涵盖的内容,在适用上体现出相对的局限性,在学理上也表现出相应的片面性.应厘清此立法所保护的相关内容,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立法保护公民身份信息内容、立法保护公民隐私信息内容进行界定;认识我国网络信息侵权救济方式、归责原则方面存在的缺陷;明确不同侵权主体的责任承担方式,完善处罚机制并规定具体监督机关,完善相应归责原则内容.  相似文献   

12.
在人工智能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其所带来侵权问题逐渐显现出来。现有侵权法能否满足智能机器人侵权规制的需要,是学界和立法界须首先考虑的问题。就目前人工智能的发展水平而言,智能机器人依然处于法律客体阶段。因此,现阶段侵权法规则如产品责任、使用者责任等得以部分适用,但基于智能机器人侵权的特殊性,应当将其核心设计缺陷所导致的责任从产品责任中剥离出来,直接由设计者承担。智能机器人的数据提供者对智能机器人的自主行为产生巨大影响,亦应当成为可能的责任主体之一,并要求设计者和数据提供者在举证责任分配上承担更多的义务。"人机切换"中使用人接管过错的认定须根据人类的反应能力合理确定。此外,还应构建智能机器人侵权责任的配套制度:一是应用"黑匣子"技术辅助侵权责任的证明;二是发挥强制责任保险的风险分担作用。  相似文献   

13.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民事责任竞合的典型形式,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立法模式各不相同,学者的理解亦莫衷一是。其基本理论传统上只是笼统概括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并未仔细区分民事责任具体责任承担方式之间的竞合以及不同性质利益之间竞合等具体情形;同种性质责任承担方式之间才存在责任竞合,应当厘清不同的具体承担方式、区别不同性质利益。  相似文献   

14.
网络名誉侵权应承担何种责任,司法管辖地如何确定,造成损害赔偿如何计算,已成为网络名誉侵权的重要问题。网络法律在协调人格权与网络上的言论自由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应使公众利益作些让步,避免给信息产业的发展带来障碍。  相似文献   

15.
涉及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机动车,其善意取得应类型化处理,作为特殊动产,还应完成车辆过户变更登记。涉案机动车发生侵权责任的,应严格依照侵权责任法,由责任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6.
网络名誉侵权应承担何种责任,司法管辖地如何确定,造成损害赔偿如何计算,已成为网络名誉侵权的重要问题。网络法律在协调人格权与网络上的言论自由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应使公众利益作些让步,避免给信息产业的发展带来障碍。  相似文献   

17.
在两起案件基本相同的"不当出生"案件中,判决结果迥异。经对两案评析认为,"不当出生"案件侵害了产妇的"生育自主权",该权利为"人格权",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医疗机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8.
我国《侵权责任法》建立了作为侵权行为与不作为侵权行为的区分模式,这种区分具有历史、哲学、经济学和法学(或法律)上的理由,有助于实现行为自由与权益保护之间的妥当平衡、有助于维持和拓展"契约责任———侵权责任"的二分体系、有助于完善既有的过失侵权行为理论和过失侵权责任体系、有助于使具体侵权责任的认定及其承担更加合理。"先行行为"应被类型化为"先行危险行为"和"先行自愿行为"两类,诚信原则或公序良俗原则不应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或不作为侵权行为的责任基础,安全保障义务被作为义务所涵括,作为义务的扩张不应采用一般条款而应采用具体列举的方式。  相似文献   

19.
大规模侵权救济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大规模侵权责任须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可以被纳入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且受害者众多,发生原因同一或同质,救济困难。从我国法制环境看,产品责任、药品责任和环境污染责任是主要的大规模侵权责任类型。目前对此种侵权损害的救济方式主要有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基金、责任保险、惩罚性赔偿和举证责任倒置及连带赔偿责任。对于此四种救济方式而言,法技术上的可为之处主要在于认定此类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被告之间的责任承担。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被告证明其行为与损害没有因果关系。在责任承担上,由加害者在无法反证其不应承担责任的情形下,对受害者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20.
对于肇事者无法查明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而言,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主要有"由可能的肇事车辆承担按份责任""由可能的肇事车辆承担连带责任""由可能的肇事车辆承担补偿责任"三种不同的观点。但这三种不同的观点都是值得商榷的。究其原因在于通过侵权法上的方式对肇事者不明之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予以救济,课以可能的嫌疑车辆责任,将使得无辜的人担责,涉嫌对人们的行为自由造成过度的限制。对此,应通过社会保障的方式对受害人予以社会化救济,以弥补侵权责任法救济方式的不足。在肇事者无法查明时,对于"肇事者"应承担的责任部分,由国家和社会来分担损失,以实现损害救济与行为自由之间的妥当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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