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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对中国海上保险合同法律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2009年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在很多方面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势必对中国海上保险合同法律制度产生重要影响。一方面是对海上保险合同法律的补充,另一方面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在海上保险合同不少制度和规则上出现了程度不同的差异。而这些也为后者未来的修改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和良好的借鉴蓝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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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2):3-5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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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海上保险法保险利益原则初探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通过对英美法系海上保险法保险利益原则诞生和发展的历史的回顾,揭示了出在该原则的解释问题上逐步由“艾尔登准则”向“劳伦斯准则”靠拢的历史发展趋势。同时,通过对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关于保险利益的有关条款,特别是第5条和第6条的剖析,分析了该法在关于保险利益的立法上存在着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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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保险实务中,保险标的转让时,被保险人(出让人)或受让人未通知保险人的情形时有发生,而此时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便会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34条的规定以保险标的转让未经过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为由而拒绝赔付,以致引起纠纷。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第35条针对《保险法》第34条的规定做出了适当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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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了新保险法,新法第65条对原保险法第50条中的责任保险做了较大修改。修改后的保险法赋予责任保险第三人对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请求权,为平衡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三者之间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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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不定值保险如何确定保险价值,我国《海商法》与《保险法》有不同规定.本文通过比较中国与英国在这个问题上的司法实践做法,并从保险的补偿原则和不定值保险的内涵等理论角度进行分析,得出结论认为我国海上保险法下不定值保险的保险价值的确定应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作为时间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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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25日,《保险法》第二次修订的阶段性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已经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徵集意见。至此,《保险法》第二次修改工作已经进入最後冲刺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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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公布的新《保险法》在很多方面进行了重大的修改,这些变化也势必对我国海上保险合同法律制度产生重要影响,一方面新《保险法》的某些变化是对海上保险合同法律的补充;另一方面,新《保险法》同《海商法》在海上保险合同不少制度和规则上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差异。而这些也为《海商法》中海上保险法律未来的修改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和良好的借鉴蓝本。本文也将从这两个方面入手进行分析,以期进一步理清海上保险法律中的相关理论问题,抛砖引玉,启沃学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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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是保险,不是担保--与梁慧星先生商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保证保险是一种比较新的保险类型,在理论和实践中产生了诸多争议。梁慧星先生撰文认为,保证保险实质上是担保,因此在法律上应该适用《保险法》和《担保法》,进而提出了保证保险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本文不赞成该文观点,认为保证保险依然是保险,在法律适用上应该适用《保险法》和《合同法》,而不能适用《担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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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从颁布至今已近 5年的时间。几年的实践证明《保险法》在督促保险公司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保护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及关系人等方面确实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然而随着保险业的竞争与发展和保险实践的大量增多 ,《保险法》中部分立法原理和条款的可操作性均已显示出相对滞后 ,特别是“人身保险合同”部分尤为明显。随着中国加入WTO进程的加快 ,保险市场的开放也必将进一步扩大 ,为保证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保险法》的修改与完善也到了该是提上议事日程的时候了。本文试就其中亟待解决与完善的几个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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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保险效力问题探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结合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探讨追溯保险的效力问题,并提出关于中国《海商法》第224条以及人保1981年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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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法制虽然历经百年沧桑,但仍滞后于保险业的发展;修法仍然是未来中国保险法制发展的大趋势。如何修法,在廓清对现行法律是进行大修大改还是小修小改这个首要问题后,在认识上尚有四大关系问题值得反思: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监理法,究竟是合还是分?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之二分法,是坚守还是扬弃?保险合同所保障之对象,究竟是投保人还是被保险人?海上保险合同法与陆上保险合同法,是分还是统?根据我国的国情,我国保险法的修订应按下列思路进行:突破现有法律框架之约束,进行大修小改;放弃现行的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监理法之合并立法模式,采两法分立体制;放弃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之传统二分法,代之以损失填补保险合同与定额给付保险合同之现代二分法;在保险合同所保障之对象上,确立被保险人为保险合同之保障对象的观念;将海上保险合同法置于保险法中,促进保险合同法从形式到实质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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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刊》2019,(6):43-56
人工智能的发展对于保险法律规制提出了更高的冀望。人工智能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呈现的特性,主要为"财产性"和"类人性"。其对于保险合同法的影响在于对于保险合同工具性的完善和保险合同中人工智能体作为当事人主体地位的确立,并且在不同阶段对于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保险责任承担应该有所区别。同时在保险监管中,人工智能强大的计算和分析能力会造成保险监管的缺失,过度筛选被保险人而偏离保险的保障的目的。保险法有必要对于人工智能在保险上应用给予法律规范,建立审核、审查及纠错机制并举,形成人工监督与人工智能监督相结合的保险法监督规范,同时对于人工智能保险算法程序进行伦理的审查与保险行业自律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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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漫长的讨论与争议之后,英国消费者保险法于2012年3月终获通过。新法以询问告知义务取代了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所确立并适用至今的主动告知义务,并通过对英国消费者保险合同领域有关告知义务的过于繁杂的现行法律规则的简化和统一,有望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更全面的保护,实现消费者与保险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新平衡。相关变革内容与立法技术对于中国保险法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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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海上保险立法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继《海商法》于1993年7月1日生效之后,1995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称《保险法》)开始施行。至此,我国海上保险市场的立法日趋完备,调整海上保险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更趋合理、明确和完整。但是,随着我国海上保险业务和海事司法实践的发展,现行有关海上保险的法律规范仍有进一步完善和明确的必要。一、关于现行海上保险法律规范的适用和法律性质(-)有关成文法的适用现行成文法中,无疑《海商法》和《保险法)}是有关海上保险法律规范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海商法》第十二章规定了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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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16条中被误读的“告知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学界和立法者对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条和第20条的不充分理解,导致我国《保险法》第16条一直被误读为关于告知义务(披露义务)的规定,但其规定实为陈述义务(实答义务)。这种误读根源于英国保险司法实践长期对保险人的抗辩策略的迁就。不过,这种误读导致的我国《保险法》对披露义务(告知义务)的立法遗漏,碰巧歪打正着顺应了披露义务的软化这一当代保险法发展趋势。然而,《保险法》第16规定保险人解除合同,则与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不协调,不利于实现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这一修法目标,也偏离了英国保险法和合同法中的合同效力异动规则;将其修正为撤销合同则可矫正这些弊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