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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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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船舶压载水造成海洋外来生物入侵所导致的巨大危害,已经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在解析国际海事组织《控制和管理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家立法的基础上,通过剖析我国船舶压载水管理立法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从强调生态效益优先立法理念,突出法律规范内容特点和探索民事赔偿社会化途径等几方面,构建我国船舶压载水排放造成海洋外来生物入侵的法律防控机制。  相似文献   

2.
船舶压载水在提高船舶安全性的同时也给海洋环境带来了严重的甚至永久性的损害。而海洋环境的有机统一性和船舶世界航行的特点,决定了国际社会只有通过广泛的合作与协调,才能防控船舶压载水造成的海洋环境损害。本文论证了防控船舶压载水造成海洋环境损害国际合作与协调的必要性和路径选择,进一步研究了实现上述合作与协调的相应机制,为我国应对防控船舶压载水造成海洋环境损害的国际合作与协调趋势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3.
《法学杂志》2012,33(6)
船舶压载水在提高船舶安全性的同时也给海洋环境带来了严重的甚至永久性的损害。而海洋环境的有机统一性和船舶世界航行的特点,决定了国际社会只有通过广泛的合作与协调,才能防控船舶压载水造成的海洋环境损害。本文论证了防控船舶压载水造成海洋环境损害国际合作与协调的必要性和路径选择,进一步研究了实现上述合作与协调的相应机制,为我国应对防控船舶压载水造成海洋环境损害的国际合作与协调趋势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4.
船旗国在国际海事管辖权中一直占据着中心地位,但由于方便旗的泛滥和船旗国专属管辖权的弊端,船旗国管辖权的中心地位正在发生动摇。在船舶登记和管理方面,国际社会已经开始要求船旗国加强船舶的登记监管,强化船舶与船旗国之间的真实联系;在船舶污染防治方面,港口国和沿海国的防污管辖权出现了扩大化的趋势;在公海航行制度方面,船旗国对船舶的专属管辖权也开始出现更多的例外。船舶管辖权的让渡和例外是对船旗国管辖权的必要补充。  相似文献   

5.
船舶油污损害损失分担是指由导致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石油进口商和船旗国等主体,按照一定的归责原则和赔偿序位,对船舶跨界油污损害的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失分担赔偿义务的法律机制。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国际社会逐步建立了船舶油污损害损失分担的制度模式,确立了民事责任人的限额民事责任和石油进口方的限额赔偿义务,但没有涉及船旗国的国际赔偿责任。从船舶油污损害损失分担的概念入手,对现行分担船舶油污损害损失的主体及其局限性进行分析,论述建立有船旗国参与的船舶油污损害三级赔偿机制的基本框架及其意义。  相似文献   

6.
国际船舶污染防控体系已从传统的船旗国专属管辖转变为船旗国、沿海国和港口国"三分"管辖的局面。然而,重大船舶污染事故中,沿海国和港口国经常突破国际统一立法的框架制订更为严格的单边立法或采取单边措施对船舶污染实施防控。针对这一现象,通过对国外相关案例的梳理,并深入分析其产生原因及理论基础,可以认为船舶污染防控单边主义不断盛行,使船舶污染事故风险向恪守国际统一立法的国家转移,中国作为航运和贸易大国亦将受到不利影响。但船舶污染防控单边主义损害了船舶航行自由,阻碍了国际商品流通,并违背了相关国际公约,中国不应效仿,而应在国际统一立法的框架内采取措施进行应对。  相似文献   

7.
港口国监控作为船旗国监控的有力补充,日益成为海上安全的第二道防线。随着这一制度的发展,众多低标准船被有效地淘汰了,从而有利于航行安全。对于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船舶,PSC0可以通过滞留或其他方式避免其驶出该国港口。但这一制度赋予了PSC0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力。由于PSC0对公约理解不同,甚至部分PSC0对某国船舶的偏见等原因,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对船舶的不适当滞留。针对船舶不适当滞留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论述,采取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现行的几种主要救济途径,包括备忘录组织提供的复审程序、港口国国内申诉程序、行政诉讼程序等.试图提出有错的不当滞留之法往特济捺饪.  相似文献   

8.
港口国监控制度在维护船舶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其在船旗国履约制度之外筑起了保障海上安全的第二道防线.然而,秉承海上安全价值的港口国监控制度在对推崇贸易自由价值的海运服务贸易进行良性指引的同时,不免在效率、自由化、国际社会公平参与等方面与海运服务贸易产生一系列的冲突.基于此,以可持续性的视角审视港口国监控制度的功用、建立甄别港口国监控制度合理性与正当性的标准,同时加大海运发展中国家在世界体系中的话语权等均是协调港口国监控制度与海运服务贸易关系的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9.
人类频繁地开发利用海洋的活动使海洋污染日渐严重.其中船舶污染是主要来源之一。有诸多国际条约防控海洋污染,其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最重要的国际公约。确立了沿海国和船旗国在保护海洋环境上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权能,并得以通过行政、民事和刑事管辖权而实施。在船舶污染海洋的管辖权设置上,沿海国在主权海域具有属地管辖优越权;而在其他管辖海域,则以船旗国管辖权为优先,以沿海国保护管辖权辅之;在公海,船旗国具有专属管辖权.仅在例外情况下辅之利害关系国的保护管辖权.  相似文献   

10.
船旗国在确保海上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方便旗在船旗和船舶之间建立的联系十分脆弱,一些登记处甚至允许隐瞒船舶的真正所有人。这使得船旗国不能真正监管船舶的活动,方便旗船可以逃避法律的约束。在方便旗制度下,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受到挑战,海上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尤其这一制度可能成为滋生恐怖主义的温床。针对这些新问题,重点从海洋生态保护和海上国际罪行两个新角度对方便旗制度进行审视,进而对船舶登记和管理制度进行新的反思,并提出合理的改革建议。  相似文献   

11.
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各国有关建造中船舶抵押权制度在设定和效力方面存在显著的法律冲突,我国《海商法》中相关冲突规则因建造中船舶船旗国的缺失而无以适用,法律冲突无以解决。《1967年建造中船舶权利登记公约》与其斯德哥尔摩文本草案的比较分析给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提供了若干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12.
针对位于他国内水的外国船舶上的犯罪之管辖权问题,指出船旗国不能根据领土原则行使管辖权。沿海国对在本国内水的外国船舶上的犯罪拥有排他性的领土管辖权。一般而言,沿海国对于下列犯罪行使管辖权:一是沿海国国民犯罪或使该沿海国国民受到损害的犯罪;二是破坏沿海国安宁和安全的犯罪;三是违反沿海国有关检疫、入出境、海上安全、海关事务、水域污染或禁止贩毒的法律的行为或犯罪;四是其他性质严重犯罪。根据国际习惯法规则或双边领事条约的规定,对于轻微的不影响船舶以外秩序的犯罪,沿海国一般不行使管辖权,由船旗国管辖。  相似文献   

13.
船舶污染问题一直是各船旗国、沿海国、港口国海洋环境保护所关注的重点,通过对目前国际上关于防治船舶污染控制的国际公约以及各国国内法来看,其可分为事前防范机制以及事后保障机制。随着两岸三通,往来旅游贸易的频繁,厦金水域所面临的船舶污染问题不能不引起重视,由于其特殊的政治背景,对其船舶污染的控制需要两岸加强对话,协调配合.本文通过梳理国际上关于船舶污染控制的公约,同时结合两岸关于船舶污染控制的立法,提出了相关的解决建议。  相似文献   

14.
郭江 《中国海商法年刊》2013,24(2):94-98,106
船舶安全检查作为中国海事主管当局最核心的工作之一,由于海事行政法研究的严重滞后,使得对此项行为的概念和性质的认识存在偏差,进而造成功能定位的不当。针对上述问题,应当以中国本土实践为起点,并结合国际法和域外立法进行综合分析。船舶安全检查是中国特有概念,其性质应当定性为行政行为,船旗国监督检查的功能定位应当是"内部监督"与"临检",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对船员实施违法记分当属越权。  相似文献   

15.
国际海上运输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但船舶航行中泄漏的油类和排放的温室气体也导致了对海洋和大气环境的污染.同时,船舶企业在造船、修船和拆船过程中的不当排放也导致了海洋环境的污染.环境保护是船舶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为了保护海洋和大气环境,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海运界推行了一系列防止船舶油污和温室气体排放的措施和标准,对船舶企业设计和建造船舶提出了环境保护要求.中国船舶企业应当坚持绿色造船理念,设计和建造符合国际船舶能效要求的船舶,采用强调环境保护内容的造船合同文本以及在船舶建造、修理和拆解过程中注重对环境的保护.  相似文献   

16.
赵亚娟 《时代法学》2005,3(5):114-119
依照国际法规则,军舰和其他国家船舶享有主权豁免,只受船旗国管辖.问题是,如果它们在水下沉睡多年、成为宝贵的水下文化遗产并极有可能遭受商业性打捞的破坏时,是否应当重新审视它们的法律地位.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是国际社会为保护水下文化遗产所作的重要努力,其有关沉没军舰和其他国家船舶的规定也值得赞赏.  相似文献   

17.
紧追权是船旗国对公海上船舶专属管辖权的一个例外,这项权利通过十九世纪的国家实践发展成为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文章试从紧追权的概念入手,梳理紧追权的历史发展脉络,并通过对紧追权行使条件的分析,来阐明我国紧追权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相似文献   

18.
传统上,中国海事侵权案件的法律选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73条及第275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后,海事侵权案件(包括船舶碰撞)的法律选择完全可以依照该法第44条的规定,但在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规则时须做些调整,对于发生于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和仅涉及两艘同国籍船舶的海事侵权案件须视船舶为侵权行为地而适用船旗国法律,对于发生于公海的无船旗国法律可适用的海事侵权案件则适用法院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适用的规定也可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相似文献   

19.
海洋防污管辖权一直是各国争执激烈的问题,其焦点是,鉴于海洋防污的迫切性与复杂性,是否还应坚持船旗国单一管辖权.此争执从50年代而至80年代.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订,显示了从单一的船旗国管辖权向综合的船旗国、沿海国、港口国管辖权发展的趋势.一、公海自由原则与船旗国管辖权的确立公海自由原则是近代国际海洋法的基石,也是近代海上强国争霸海洋明争暗斗的结果.  相似文献   

20.
港口国监控是港口所在国家根据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标准,对进入其港口的外国籍船舶所实施的一种监督与控制制度。在现今方便旗大行其道并在短时间无法消除的背景下,针对港口国监控制度在保护船舶航行、人身财产安全和维护海洋环境等方面具有的越来越突出的作用,以及随着该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所逐渐显现的一些自身缺陷与负面作用,通过结合案例和多个港口国监控组织文件进行比较的方法,就方便旗背景下港口国监控制度的发展提出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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