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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效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1意思表示的概念和内涵一般认为,意思表示是旨在达成某种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表达,由于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要素,意思表示又可以解释为关于法律行为的意思的表达。意思表示就是将足以构成法律行为内容之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2意思表示的明示和默示意思表示的方式和形式有明示和默示之分,明示的意思表示指以言语或其他社会公众习用的表意方式进行表达或表示的情形,他人可直接了解表达或表示的外观意思;默示的意思表示是指以社会非习用方法为表达或表示,他人根据具体情况才能推知外观意思的情形:因此又称为“意思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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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制度是民法体系的基石,而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本质和核心.它是法律行为制度的精华所在.因此,理清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意思表示,仅仅进行纯概念层面的理解是远远不够的,本文先从意思表示的概念入手,从而分析意思表示其构成要素.通过分析其构成要素深入到更为深层次的法律理解问题,即法律的说服性问题,从而进一步发掘法律概念其背后的司法实践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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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大厦的构建不能缺少法律行为这一根本性的制度,而作为法律行为的中枢神经,意思表示则是法律行为的精要所在。意思表示是民事主体将存在于内心的意思表达于外部的行为,由此,内心意思和表示行为是意思表示蕴含的两方面内容。表示行为作为意思表示的客观构成要素理论界无争议。但我国传统理论对意思表示的主观构成要素即内心意思存在意思主义和表示主义之争。在对意思表示进行全面系统的阐释可知:意思表示主观要素应采意思主义,具体包括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这三项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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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为法律行为之核心要素,其构成包括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而主客观难免出现不一致,使意思表示有瑕疵。造成意思表示瑕疵的有来自行为人外部及行为人主观的原因,戏谑行为即为行为人主观原因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我国现行法律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规定尚有许多欠缺之处,应当构建符合本土要求的戏谑行为规制的平衡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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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问题,而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直接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本文从意思表示构成要素的传统学说入手,依据意思表示的要素是否具有实践作用为标准,提出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应当由:目的意思、表示意识、和法律行为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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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共同意思表示型夫妻共同债务与共同利益型夫妻共同债务可能存在认定上的交叉,但二者之构造基础存在根本差异.前者遵循"意志高于理性"原则,后者才更加适于作为利益衡量和实质判断的场域.《民法典》第1064条并非财产法上共同意思表示规范的指引规范,而是构成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并与财产法上的相关规范形成竞合.财产法上的共同意思表示当然构成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但除此之外,其他行为能否被评价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则需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之规范意旨以及这些行为在财产法上的效果来综合考量.在夫妻身份公开的情况下,保证和债务加入行为亦可被评价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在代理、履行辅助、代为清偿等情形中,债务人配偶因欠缺为自身创设负担之意思,其行为不构成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出于保护债务人配偶意思自治之必要,应排除单纯沉默并限缩默示推定的范围.与财产法上多数人之债性质约定不明时的按份债务推定不同,在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有疑义时,应推定为连带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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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自治是民法之基本指导原则,而法律行为是达成私法自治之手段。法律行为之基本要义在于表意人得依其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上之效果。①故法律行为其本质特征必然要求意思表示是健全无暇疵的,也就是说,行为人通过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意思必须与行为人存在于内心的真实意思相一致,即表里如一、内外一致,不能有矛盾。但因私法自治为当事人就私法法律关系之自我决定,若决定过程瑕疵,如意思表示欠缺主观要素,为虚伪表示、意思表示有错误,或受诈欺、胁迫所为,法律秩序亦须有所规范。盖只有在健全、无暇疵之状态下所形成之自我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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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德国目前意思表示构成要件理论进行了全面的综述。并在此基础上,抛弃了传统意思表示理论中行为意思、表示意思和效果意思三分的意思表示内部构成要件。分别在能力上的要件、意图上的要件和实质的条件三个方面对意思表示内部构成要件进行了论述。在能力上的要件方面,认为行为意思这个概念并非适当的规范性标准;对于意思表示的归责,重要的并非是否存在行为意思,而是自由形成意思的能力。在意图上的要件方面,认为表示意识并非恰当的术语,沟通意思和参与意思才是意思表示的在意图上的构成要件。在实质的条件方面,认为不应把实质的决定自由一般性地作为意思表示的生效条件。最后认为意思表示应被理解为效力表示,即"应如此发生效力"的表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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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意思表示的概念,梁慧星解释为:“所谓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的行为。”‘噫思表示是法律行为最核心的要素.它直接决定着法律行为的成立及效力.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实质的影响.并直接影响法律对行为主体之行为的后果评价。意思表示与公证之间的关系如下:首先。申请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此本身就属一种法律行为。申请人申请办理公证的意思表示是公证启动的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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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没有必要定性为合法行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构成要素,但不等同于意思表示本身。民事法律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体现了私法自治原则的设权性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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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是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过程中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是医疗行为的核心内容。针对当前临床医疗实践中医务人员意思表示的具体情况,本文分析了医务人员“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表示形式及法律效力,尤其是具体分析了意思表示不真实情况下医疗行为的法律效力,对医院规范管理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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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的主观要素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意思表示主观要素的分析应基于共时观的立场,结合特定的表示行为而进行。鉴于意思表示的行为自主性及私法自治工具的特征,可确定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三项主观要素。主观要素欠缺时的法律后果如何,应在对行为人的自我决定与相对人的信赖保护进行利益衡量后做出妥适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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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与产地的关联性是地理标志的核心要素,其重要性好比独创性之于作品、新颖性之于专利、显著性之于商标,是构建地理标志独立理论的基础。对于关联性要素存在主、客观两种理解,分别构成反不正当竞争等一般法保护和专门法保护的理念基础。主、客观关联性塑造了不同的地理标志概念,其各自构建的地理标志制度在适用产品范围、产地划定、关联性证明、专家审查、监控和保护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体现了地理标志保护公、私权之分野和不同政策取向。我国存在地理标志保护多重立法,其地理标志定义逻辑混乱,制度设计扭曲,彼此缺乏配合支持。应根据关联性要素并结合我国的政策导向进行制度重构,整合建立统一的地理标志专门法,删除商标法之地理标志定义中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之表述,采取专门法保护为主、商标法保护为辅,彼此协调共存的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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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存在意思表示方式、诉讼方式等不同的立法例。我国《合同法》规定必须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行使合同撤销权是不科学的,应改以意思表示方式为宜。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应为在合同中有瑕疵意思表示或者受到不利益或损害的当事人,而不是双方当事人。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时间,《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对于因被胁迫而订立合同的撤销权人而言并不合理;撤销权存在的最长期间,有必要作出具体规定;判决确定后能否行使撤销权之问题,立法上应予以明确。关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应采取“溯及”之立法技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