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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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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怠于履行行政义务及其赔偿责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与行政权不同 ,行政机关义务的来源呈现多元化特点 ,除法定形式外 ,还有职定、自定、约定、行为定及决定等 ;行政义务的内容也不仅是作为 ,还包括按照一定标准的作为和主观注意的义务 ;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 ,既有客观行为形式 ,也有主观过错的性质 ,比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概念更全面科学 ;行政义务是对社会大众所负担的抽象义务 ,更是对个体所负担的具体义务 ,在具备根据事实的情况下 ,该个体对义务机关有法律上的请求权 ;如怠于履行义务并造成损害后果 ,行政机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 ,是第三人、受害人的作为行为与行政机关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 ,因此赔偿责任应当由他们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  相似文献   

2.
《法学》2007,(8):128-131
在成立后履行抗辩权问题上,当事人之间的履行顺序以及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是否构成未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较易判断,但对双方当事人间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的债务必须具有对价或牵连关系,学界的评判标准不一。当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从给付义务,与合同相对方实现合同目的有密切关系时,应视为从给付义务与主给付义务具有牵连关系,合同相对方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相应的主给付义务。  相似文献   

3.
李牧 《法学评论》2012,(5):19-29
执法方式的改进和创新是我国法治政府及和谐社会建设的迫切要求。认赎是一种全新的执法方式,透射出鲜明的时代精神,彰显"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表现在当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发生客观困难时,可用其他相同的义务赎抵或替换原义务的履行,但有严格的限制。前提是该义务具有可替换性,且基于行政相对人自愿主动提出,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据一定程序对该申请予以认诺作出。  相似文献   

4.
华建荣  韩国华 《法制与社会》2010,(36):158-159,162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行政义务,有能力履行而在程序上未予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违法行为之一种,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理论和实践中对如何界定行政主体的行政义务,如何分配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举证责任,如何认定行政不作为与相对人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以及如何确认其赔偿范围还存在诸多分歧,本文略作讨论,期望在《国家赔偿法》修改时,以上问题能够得到厘清。  相似文献   

5.
如何确保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是行政法治研究中不可或缺的内容。行政机关使用的义务履行确保手段逐渐呈现多样化趋势,担保制度作为其中一种手段,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更加凸显其重要性,它是行政机关依法要求或相对人主动申请的以相对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特定财产保证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法律行为。担保制度在各国行政实践中广泛存在,类型多样。我国行政法上义务履行的担保制度目前尚存在设立依据混乱、法律性质不清晰、方式单一等问题,应当明确担保作为行政合同的性质,通过立法完善担保制度,有效发挥它的实效确保功能。  相似文献   

6.
行政不歧视义务具有体现宪法理念、法治精神、政治文明的价值。行政相对人平等权的实现建立在行政不歧视义务的基础上。因此,行政不歧视义务若能在我国行政法体系中建立起来,必然会改变我国行政法治的底土,给行政法治注入新的活力。行政不歧视义务应当是一个范畴性的义务,包括地域不歧视的义务、行业不歧视的义务、地位不歧视的义务、财产不歧视的义务和态度不歧视的义务。行政不歧视义务的履行必须强调行政行为的同一性、连续性、稳定性和平和性。  相似文献   

7.
不同类型的行政强制第三人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从实体公平与程序便宜的角度考虑,《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的代履行人应当包括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代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情况在内;当被执行人消失时,若被执行人承担的是具有高度属人性的行政法义务,则不得由民事权利义务承受人承受被执行人的法律地位;应当修改受邀请第三人和行政机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明确规定因第三人的原因带来的损失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在赔偿后有权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  相似文献   

8.
行政义务是行政责任的逻辑前提,行政义务的价值色彩显示出行政责任的独特意义,行政义务还深刻影响着行政责任的归责原理,行政法制史的变迁以行政义务为主线。行政责任理论基础在于行政主体义务本位。行政主体义务本位影响行政违法的解释,利于通过形式法治实现实质法治,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从行政义务出发,行政主体可以灵活选择诸多行政行为方式,从而使行政责任的实现方式也更为丰富。  相似文献   

9.
徐尧 《江淮法治》2011,(17):32-33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所作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在历经12年四次审议后,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0.
纪海龙 《法学》2023,(1):139-150
在《民法典》第171条第3款规定的风险责任外,无权代理人还可能承担过错侵权责任。此时的赔偿范围为消极利益,且不应以履行利益为限。《民法典》第171条第4款关于恶意相对人和无权代理人之间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的规定,属于与有过错规则的明文规定,在立法论上大体妥当。行为人或相对人对代理权欠缺的善意意味着其无过错,但恶意并不意味着一定存在过错。对于无权代理人或相对人是否存在过错,需要结合对代理权欠缺的恶意和对被代理人追认可能性的判断作出综合认定。在判断无权代理人的过错时,还须考虑其是否违反向相对人披露代理权欠缺的说明义务。关于无权代理人过错侵权情形下代理人和相对人的责任分担,应综合侵权法中与有过错和受害人故意的规定以及无权代理人和相对人在各种情形下的过错情况逐一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11.
履行障碍法是各国合同法的核心内容。尽管1900年《德国民法典》未明确规定不履行概念,但从它确立履行迟延、不能履行的历史背景与相关法律文本的具体规定看,在这两种违约形态的背后存在统一的不履行概念,而依据不履行概念解释《德国民法典》第275条等,可以将积极侵害债权等纳入到既存法律规则的调整范畴。尽管2002年的债法改革受错误学说的影响,将义务违反而非不履行置于履行障碍法的核心,然而对于履行障碍法的解释,仍应考虑其历史基础并虚心学习受其影响但有独立发展的别国有益经验。  相似文献   

12.
一.行政强制执行之基本理论 学术界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内涵在理解上并不一致,甚至存在比较大的分岐。分妓的焦点集中在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关系上,在学者的著述中主要涉及两种观点: 一是“行政强制是指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行政主体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方的人身或  相似文献   

13.
《侵权责任法》第2条采用了概括式加开放式列举的矛盾模式,根本原因在于立法者无法界定侵权。义务是法律规定的行为强制资格。债务是特定人的义务,是因特定行为发生的行为强制资格。过错是对行为人意志的间接否定,即导致欠缺必要注意的心理状态,可分为加害人过错和非加害人过错。必要注意是法律对变动稀缺资源归属关系的行为的要求,只能由法律直接规定,或法官依法认定;或为义务,或非义务。行为人过错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包括发生义务,义务不消灭,丧失权利,不取得权利等。不履行意定发生之义务不存在过错问题。责任是违法之法律后果,即因欠缺必要注意而发生之债务。侵权是违法和责任之唯一根据。违约发生债务,不发生责任。  相似文献   

14.
行政强制执行作为国家运用其权力对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行为,在国家行政活动中具有重要地位与作用。因此,如何正确运用行政强制执行已经成为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本文正是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现状出发,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一种较完善的解决模式。  相似文献   

15.
王天凡 《中外法学》2023,(2):445-462
在重大误解制度中,过错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过失。依据意思表示错误中表意人和受领人的过错对撤销权及损害赔偿的影响,可以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分为相对人过错要件型、过错排除撤销型、过错非要件型以及过错赔偿要件型四种主要模式。我国法上重大误解之撤销权及损害赔偿的法律效果,应基于双方不同的过错情形,作出不同解释:第一,撤销权之享有不应以发生错误一方主观上无过错为要件,《总则编解释》第19条第2款之但书亦不应包括表意人主观上存在过失的情形。第二,《民法典》第157条应作限缩解释,排除发生重大误解的表意人在赔偿责任上的过错要件。第三,若双方对错误之发生均无过失,亦无可归责性,则应适用风险分配规则,由表意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若错误的发生可归责于相对人,则表意人可免于赔偿。第四,相对方不存在合理信赖,应构成损害赔偿的排除事由,但双方都存在重大过失时,不免除发生错误一方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6.
行政强制执行作为国家运用其权力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同样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国行政管理活动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行政强制执行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因而各国纷纷对其实行立法规制,逐渐形成了以德奥为代表的行政机关自力强制和以美法为代表的司法机关强制执行两种不同的模式。1953年5月1日起生效的《德国行政强制执行法》奠定了行政机关自力强制执行模式的基础。一、德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的主要内容德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由四…  相似文献   

17.
行政相对人义务的金钱替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相对人义务有多种形态,除了直接的金钱给付义务外,还有诸多非以金钱形式出现的义务,如履行某种行为的义务,上交某种实物的义务等。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一些行政相对人在非金钱给付义务履行困难的情况下,愿以金钱替换原义务,行政主体在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范围内亦对此种义务的金钱替换持认同态度,故使行政相对人义务的金钱替换问题成了一个重要的行政法问题。本文对行政相对人义务金钱替换的构成要件、行政相对人义务金钱替换的法律基础、行政相对人义务金钱替换的类型、行政相对人义务金钱替换的法律约束等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8.
原行政行为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判决撤销,生效判决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以行政机关未自动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在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前,应首先对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依法作出明确界定,方能准确认定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状况及案件执行结果。  相似文献   

19.
韩凤然  郝静 《河北法学》2013,(1):97-100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法》虽对行政强制执行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范,但仍存在诸多缺陷。我们在分析现行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缺陷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健全完善之策。  相似文献   

20.
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我国《保险法》第51条明确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这一义务时保险人的救济措施。这一规定对保险人颇为有利,但不足以保障保险相对人的利益。通过对现有条款的限制性解释,引入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等要件,规定只有保险相对人因过错违反有关安全防范义务而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可以免除责任。此外还应针对具体情况,完善有关的救济措施,以切实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利益,实现实质上的公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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