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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版权登记行为的法理分析,研究版权登记行为的法律属性,进而可以有效地寻找对其进行规范的手段.通过借鉴其他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统一版权登记机构、建立版权数据库和登记簿,明确各类版权登记效力,有效引导登记申请人诚信登记,促进版权市场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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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自愿登记一直存在于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与实践中。凡实行版权登记的国家和地区,均采取统一登记机构的做法,以提高登记的效率、发挥登记应有的作用。我国的版权登记越来越受到各方面的认可和重视,但是,除了软件采取全国统一机关登记的做法外,其他各类作品在登记机关上存在着双重、多元与混乱的局面,严重限制了登记的作用,并在实践中产生了一些问题。我国版权登记应尽快通过建立统一的登记机关,实现包括登记程序、编号、证书以及信息查询系统等在内的登记体制全面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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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音乐产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有独特的产业结构和运作模式。而美国发达的音乐产业得益于音乐版权人版权的充分实现。本文通过对美国现存音乐产业结构的分析,考察了美国音乐产业中版权的实现过程,提出了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正是通过复杂的版权许可促进了音乐产业版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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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由其发布的企业法人登记公告昭示版权,本文根据著作权法对此种行为作出否定的分析。并从知识产权法学角度对该行为给予定性,不能将公告发布权与版权相混淆,并提出冒充版权的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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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美国的版权法立法策略的历史变迁写起,分析研究了美国版权法的立法策略如何根据本国版权业的发展水平和需要而适时加以调整,在对美国版权法立法策略与版权业发展相互关系的研究后,认为美国版权战略的根本目的是促进本国文化产业发展和保护本国版权产业利益,并且认为其灵活务实的立法运作机制值得我国在制定版权战略的过程中加以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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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大的计算机公司之一IBM公司在70年代初已开发出一种M系列操作系统,日本富士通公司随即利用该系统开发了自己的OSIV/F_4 E_软件。当时美国对计算机软件尚未提供任何形式的法律保护,对此,IBM公司无可奈何。1978年,美国给予计算机软件以版权登记的权利,但仍未提供实质性的法律保护,直到1981年1月1日,修改的版权法生效后,才对计算机软件提供版权法的保护。1982年10月,正当日本富士通公司在澳大利亚销售其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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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版权产业和版权贸易 总被引:11,自引:1,他引:10
版权产业和版权贸易是知识产权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2002年4月发表的研究报告显示,近10年来,美国的版权产业在美国经济中迅速崛起,成为一个重要的新兴产业部门,并极大地促进了版权贸易的发展。 一、版权产业的由来 美国的版权产业是指以版权为基础的产业部门,例如新闻和图书出版业、各种电脑软件设计制造业、影视音乐和电视节目制造传播业等等。这些部门的产销活动与版权法息息相关,它们以版权法的强有力的执法保护为生命线,这是版权产业最本质的共同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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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质押合同及其质权人的利益保障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版权利用是版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版权利用使得著作权人的利益、传播者的利益和使用者的利益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真正实现版权法的目的和理念。在版权利用过程中,合同普遍存在,版权质押合同是其中主要的一种形式。本文将就版权质押合同的成立条件、版权质押合同登记的效力及质权人利益保障等问题阐述自己的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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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版权法缺乏在软件侵权诉讼中支持开源抗辩的具体法律依据。法院在个案中绕开版权法具体规范,直接引用公平、诚信原则支持开源抗辩的做法无法实现更公平、诚信的结果,且损害我国版权法的安定性和软件版权市场的财产秩序。美国规制版权登记欺诈的不当行为抗辩制度与其版权取得重形式主义的历史传统相关,需要多种配套制度支撑且近年在实践中存在难以克服的弊端,不宜作为我国法律移植的对象。以立法方式单独为软件作品设立开源抗辩在抗辩权定性和抗辩事由的规则设计上也存在难以调和的困境。既有的非法演绎作品保护规则已考虑了价值冲突时的利益衡量,有利于维系版权法的安定性和体系性,且对开源传播的负面影响有限,是更理性的制度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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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吉尔特桑诉威利父子公司案”判决最终解决了在美国一直悬而未决的版权国际穷竭问题.它首次明确指出版权领域首次销售原则的适用范围与合法生产该版权产品的地理区域无关,既适用于美国国内合法生产的版权产品,也适用于国外合法生产的版权产品.美国最高司法机关在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自由化关系问题上的务实立场为我国修订《著作权法》带来一定的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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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版权作品数字化侵权使用的日益泛化,且现有版权司法救济途径多存在"周期长、举证难、成本高、收益低"的弊端,使得版权人,尤其是中小版权人,很难以较低的维权成本,真正实现其权利的司法保障。鉴于此,美国率先在行政性版权小额索赔制度的革新上作出突破性的示范,于司法体制外另辟蹊径,在版权局之行政性框架内,设置版权小额索赔委员会,专门处理小额版权纠纷。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国亦存在司法救济效率不高、数字版权侵权泛化的问题,因此,为迎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政策,有必要总结美国行政性版权小额索赔制度革新经验,以为我国版权小额索赔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的制度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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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版权转让制度 一般说来,版权转让是指作者或其他版权人将版权的一项、数项或全部专有权利有期限或无期限的出让给他人。这种解释大体包括了转让的各种形式。在不保护精神权利的少数英美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对于版权转让是不加任何期限与权利范围的限制的,其他国家虽有限制程度上的不同,但却禁止卖绝版权,尤其是卖绝精神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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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存储(Remote Storage)技术对版权制度提出了挑战.2009年6月,版权和传媒业界高度关注的Cartoon Network LP,LLLP v.CSC Holdings,Inc案以美国最高法院拒绝审理划上了句号,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作出的判决成为终审判决.在这起案件中,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对"缓存是否是复制"和"向用户播送视频节目是否构成公开表演"等问题进行了新的阐释,并对直接侵权(复制权)责任进行了新的解读.其判决结果直接影响到美国远程存储服务业的发展,并对美国版权产业的未来走向产生深远影响.探讨该案对我国进一步规范版权产业和远程存储服务产业的发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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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技术能够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数字版权产生、使用、交易、许可及转让等一系列过程,解决数字版权确权、交易问题,也为侵权行为的追踪提供支撑。因此,区块链技术的出现,为当前数字版权管理提供了新的选择:构建了分布式账本区块链技术登记确权共信机制、智能合约区块链技术的数字版权交易履行机制、时间戳区块链技术版权电子证据存证溯源机制、智能合约区块链技术数字版权监管机制等四大机制,探索出版权确权、交易和维权一体化的版权管理模式创新路径,并从法律、技术、标准等角度建立统一的数字版权保护管理创新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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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版权和专利的重要作用,美国宪法专门赋予了国会就版权和专利立法的权力,即美国宪法中的“版权和专利条款”,美国版权法和专利法主要是由国会通过的联邦法律。由于商标的异质性,美国宪法没有专门赋予国会管理商标的权力,虽然国会可以根据宪法的“商业条款”就商标立法,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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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美国近期关于数字版权侵权的刑事制裁立法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本文首先介绍了美国数字版权刑事制裁立法发展,即不以商业目的为刑事制裁的主观要件的规定.文章第二部分表明放弃商业目的的限制以追究刑事责任的做法,以及不明确规定合理使用的例外等,都将使美国版权制度中权利人利益与公众利益失衡.第三部分将说明刑事制裁在防止数字版权侵权发生的作用有限,过度放宽制裁条件所产生的负面效果不利于版权制度的健康发展.希望这篇文章能引起人们对版权制度利益平衡问题的思考,对我国立法发展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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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权,而对该客体范围的具体界定是由判例法作出的,包括“言论”和行为。互联网空间中新的言论和行为规则同传统言论自由权所受到的限制有所不同,并对在线版权市场产生广泛的影响。法院保护在线版权市场有三个原则:为促进社会整体利益,诉由或抗辩的正当性可以与判决结论分离;保护对版权人具有经济利益的版权产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