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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法学本科教育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目的均在培养和选拔法律职业化人才。法学本科教育在二者关系中处于基础地位。司法考试应以法学本科毕业为前提,司法实践技能的培育应由高校和社会共同承担。法学本科教育和司法考试应进行改革,形成二者良性互动的局面。  相似文献   

2.
沐玲 《法制与社会》2011,(8):231-232
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关系是培养法律职业人才必须理清的一个重要关系.随着司考政策的改革,司法考试大有取代法学本科教育之势.因此,缓解二者之间的紧张局面,促进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良性互动,实现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有效衔接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3.
以司法考试为契机,促进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给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造成了强烈的冲击,也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应当优化课程设置、整合教学内容、实行考试制度改革,从而培养出社会认可的高级实用型法律人才.  相似文献   

4.
廖焕国  杨瑞兰 《法制与社会》2010,(15):233-234,237
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本科教育均致力于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司法考试的实行改善了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的状况,却又给法学本科教育模式带来冲击。法学本科教育模式亟需革新,以促进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模式的良好互动。  相似文献   

5.
我国自从实行统一司法考试以来,对法学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的关系而言,主要两种观点:一是主张学科建设应趋向于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和法律知识的全面掌握;二是主张法学本科教育应以国家司法考试为"指挥棒"。在如此复杂的现实环境下,本文详细阐释了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正面和负面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应对之策,让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互动,同时也期盼各高校能培养出既懂深奥的法学理论知识、又能轻松应对司法考试的法律人才。  相似文献   

6.
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给法学教育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和冲击。法学教育在积极的回应中所作的探索和法治发达国家法学教育应对司法考试的经验,值得吸收借鉴。在统一司法考试背景下,构建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基本构想是:树立科学理念,坚持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统一;优化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坚持理论知识与实务训练的有效衔接;改革学制,实现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平稳对接;改革管理体制,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7.
统一司法考试后的法学教育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下载免费PDF全文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为法学教育带来了机遇 ,也提出了挑战。如何从理念和制度入手 ,调整法学教育的格局和模式 ,是当前亟待思考和着手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从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设计的特点及其在法学教育方面可能引起的问题为切入口 ,分析了目前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的契机和形势 ,认为法学教育应当从兼求“通才”教育和“专才”教育 ,向以“专才”教育为基点、以“完人”教育为理想的新模式转变 ,并在专业设置、课程安排、实践研修等方面作出及时的、相应的调整。  相似文献   

8.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背景与桥梁: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法律职业共同体”是近年来研究司法制度的理论文献使用频率很高的一个词。尽管人们对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涵、分类、层次等方面的看法不尽一致,但这个词本身给我们暗示了一个统一性的内涵,例如法官、检察官、律师  相似文献   

9.
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给大学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司法考试注重考察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和法学教育注重理论修养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同时二者也存在较大的差别。因此如何处理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以及如何改进法学教育做到二者相辅相成,成为法学教育界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提出通过改革司法考试制度,完善大学法学教育等方法,实现大学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紧密结合,促进二者共同发展。  相似文献   

10.
针对我国当前法学本科教育的现状,本文分析认为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对法律学科和法律职业的认识不清、教育定位模糊不准、教育模式选择混乱、办学条件较低、评价机制不科学不合理、教学内容和方法上的滞后,进而提出应采取美国式的"本科后"教育模式、提高学生入学的门槛、明确定位为职业教育、提高办学的条件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和准确把握教学内容与方法等改革路径和措施.  相似文献   

11.
司法考试报考资格拓宽至在校本科生,给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带来了较大的影响,但仍应定位为法律职业教育和素质教育的双重属性,而教育方案上,应当将绝大多数法学主干课程提前至大四之前,精简必修课和限选课,增加通识课等任选课,提高实践课的比重,增设专门法学方法课程,扩大课堂信息量,推行案例教学和双师同堂教育,并配备一支既懂理论、又通实务的高素质的综合性教师队伍。  相似文献   

12.
司法考试是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的资格考试,是职业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我国法学院校,司法考试已经成为影响本科教学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有"应试教育"的趋势,课堂教学慢慢演变成"司法考试培训班",这背离了法学本科阶段的教育宗旨。法学本科阶段的教育宗旨是通识教育,职业教育应当在后本科阶段进行。因此,在本科阶段的教育中,应当尽可能减少司法考试的影响。  相似文献   

13.
合格法律人才的培养和选拔是中国法治事业的基础,但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司法考试、职前职后培训等制度无论是作为个体还是整体都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以武汉市司法局的司考数据为基础,对司法考试制度进行了全面深入探讨;同时对法学教育、司法研修和入职后的继续教育进行了深入分析和一条龙式的总体规划,阐明合格法律人才的培养和选拔不仅要注重知识,更要注重技能,这样才能真正培养和筛选出合格的法律人才。  相似文献   

14.
夏锦文 《法学家》2005,(6):135-142
司法现代化是法制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然要求.司法现代化的基本要求是司法的职业化、司法官的精英化、司法过程的理性化.法学教育必须顺应司法现代化的基本要求,以通识教育或素质教育为基础,以培养素质高、技能强的精英司法官群体为己任,将目前的灌输式教学转变为启发式教学和研究型教学,完成传统法学教育向现代法学教育的转变.  相似文献   

15.
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是国家司法资格统一考试制度实施以来,为人们所关注和焦虑的一个重要课题。司法考试作为一种非常典型的法律职业准入控制措施,帮助我们营造了一个共同的语言、解释、价值、经历和身份的共同体,从而也决定性地正面促进了我国的法治建设。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司法考试不是万能的,它不能对法律从业者的法律素养作有效的考察和衡量,因此我们必须寻求有效的替代途径,而这正是法学教育,特别是法学院教育本身所具备的。美国法学院模式的成功对于我们构建法学院教育与司法考试的理想关系,提供了非常有意义的启发。  相似文献   

16.
种若静 《中国司法》2007,(10):102-105
从现代法治国家的制度安排看,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径,司法考试是选拔法律人才的基本方式。各国法治国家因为法律体系和法律职业结构不同,司法考试制度和法学教育模式也不尽相同。但无论何种司考模式和法学教育制度,两者最终皆为法律职业指向,二者之间关系的协调对于培养法律人才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7.
The purpose of this article is to describe ways that legal psychology can be introduced into the undergraduate curriculum. The extent to which undergraduate psychology and law courses are currently a part of the curriculum is described, and a model is proposed for coursework in a Psychology Department that might adequately reflect coverage of the legal area. The role of legal psychology in interdisciplinary programs and Criminal Justice departments is discussed. Sources for teaching aids and curricular materials are described.  相似文献   

18.
This article examines the activities of the courts in Zimbabwe with regard to the right to legal representation for those arrested and held under the “ordinary” criminal law and for those detained without trial under emergency powers operating under the state of emergency.

The article assesses the extent to which the courts have protected the right by examining a number of decided cases and concludes that despite pressure from the executive, the courts have steadfastly refused to delimit the right.  相似文献   


19.
吴俊 《人民司法》2021,(5):22-25
对于金钱债权的执行,将债务人所有的或者法院可以处分的其他人所有的动产、不动产、财产性权利等可以交易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然后变价为金钱并分配给债权人,是最为常见和有效的执行方式。根据变价程序的不同,债务人财产的变价方式有司法拍卖(委托拍卖与网络司法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488条)]、直接变卖(《民诉法解释》第490条)、以物抵债(《民诉法解释》第491条)、强制管理(《民诉法解释》第492条)四种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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