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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死刑第二审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开庭审理,以往存在于死刑案件二审审理方式中的三级结构被彻底改变。这顺应了在我国逐步实现对包括死刑案件在内的全部刑事二审案件进行开庭审理的发展趋势。为适应这一趋势,检察机关在刑事二审案件诉讼程序中的职能亟需明确。根据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诉讼规律,检察机关在刑事第二审中的诉讼职能应当界定为第一审公诉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的继续和延伸,但重在全方位的诉讼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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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民事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已经被《民事诉讼法》所明确,但刑事二审案件书面审理一直饱受争议.法院依法享有开庭决定权,向来为理论界所诟病,当事人通常将不开庭审理与法官的责任心差、法官业务水平低、上下级法院通气等联系起来.本文针对当前刑事司法实务方面开庭率低的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解决当前问题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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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对二审刑事案件的审理方式有两种;一是书面审理,即不再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诉讼参与人到庭,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只根据一审法院移送的全部卷宗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二审裁判。二是直接审理,即通过正式开庭,提审被告人,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参加庭审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然后作出二审裁判。长期以来,实际上书面审理成了主要审理方式,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司法透明度和司法民主意识增强,二审刑事案件审判方式已开始引起司法领导部门重视,要求有关二审法院以根本上扭转对二审刑事案件,尤其是对上诉案件偏重于书面审理的倾向,注重运用直接审理方式进行二审。直接审理方式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益突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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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二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反思——从河北承德四农民被反复重审案谈起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事二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将案件发回重审,违背“无罪推定”原则,导致诉讼职能角色的混淆,在实践中会带来“重复追诉”和超期羁押的弊端,从根本上影响了刑事二审程序的科学性、合理性。因此应当废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制度,合理地改造刑事二审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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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审判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效果,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从我省的情况看,审判人员的水平是逐年提高的,但也还有一部分审判人员业务水平低,办案质量不高。去年,全省审理的二审案件中,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402件,因适用法律不当而改判的1158件,分别占二审案件的6.6%和19%。开在庭审判方面,二审案件和审判监督案件很少开庭,一些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没有公开审判。许多审判人员习惯于重视社会调查而忽视法庭调查,把大量精力放在开庭前,先定后审,使开庭审理这一审判程序的中心环节徒具形式。如有的案件在开庭前就定了调子,不管开庭中公诉人怎么公诉,辩护人怎么辩护,最后还是那个调子。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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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第二审审理方式,是指刑事案件经一审判决或裁定后,因被告人提出上诉或检察院提出抗诉而进入二审,第二审法院审理该案件所采用的形式。对这个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未作规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主要采用三种方式,即书面审、直接审、庭外调查讯问三种形式。所谓书面审,指不传唤当事人,合议庭只根据全部案卷材料进行审查,然后评议,依法作出裁判;所谓直接审,是指第二审法院直接开庭,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诉讼参与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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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速裁案件应否采用两审终审制,我国理论界存在激烈争议.立法和司法实践虽认可速裁程序适用两审终审制,但刑事速裁案件二审启动率低、上诉撤诉率高、量刑争议占二审启动事由比例高等现象表明,简单适用普通二审程序不符合速裁程序运行的客观需求.此外,上诉是否导致被告人认罪认罚效力被否定也是刑事速裁案件二审程序必须解决的问题.重构刑事速裁案件二审程序应当以均衡价值观为指导,明确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法官裁判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强化一审法官的审查义务并建立在不采纳量刑建议时一审法官的强制说理机制,在确保一审法官向控辩双方充分释明的基础上对刑事速裁案件二审程序的启动条件进行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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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是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后,认为原判存在实体或程序错误,需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制度。其实质为二审法院对原判之否定,其效力是让案件重新回到一审诉讼之初状态,其目的在于加强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监督,确保一审法院更加审慎准确认定案件,切实维护司法运行的实体公正和程序正义。但因现行刑事二审发回重审标准不够明晰、配套制度建设尚待完善,致使该制度在实践层面出现救济功能异化问题,并引起学界对该制度设置科学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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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案件一经裁定准许撤回上诉或抗诉,其二审诉讼即告终结,各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即为结束。但对结束该诉讼程序的刑事裁定是何种性质的裁定,具有哪些法律效力,在刑事审判实践中认识不一。笔者认为很有探讨之价值,故以一己之见抛砖引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启动再审的主体为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的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其中对于上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准许同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案件(以下简称准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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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发布的“二五”改革纲要和关于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通知中,首次对死刑二审案件开庭提出了严格要求。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为实现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目标,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各高级法院和省级检察院也为实现死刑案件开庭审理,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实现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的既定目标。从我对实践的有限了解来看,我认为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一、切实明确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死刑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能否真正落实,能否取得实际效果,关键要解决司法机关和有关方面对死刑二审开庭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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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案件二审应当开庭的要求,9月11日上午8时30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公开审理了周口市警察涉嫌杀死李胜利一案。我作为该案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律师参加了此次庭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赵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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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法上,我国民事二审审理方式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径行裁判为例外。随着大量民商事案件上诉,大多数上诉案件进入开庭审理的程序,二审法院压力倍增,于是在实务中法院先行一步,另辟蹊径简化程序审理。但关涉民商事二审程序的检讨与改进尚未引起司法实务界、特别是理论界的广泛关注。文章以简化庭审的理念为切入点,立足于国情,以价值理论为进路,阐释了当前情况下如何合理平衡公平和效率,提出"程序适度"的渐进式的改革方式,在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前提下,建议厘清开庭审理和迳行裁判的界限;建立二审简易开庭模式,并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当事人可选择简易开庭审理或普通程序审理,使我国民事二审开庭制度走出现实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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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谚有云,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证据乃诉讼活动的中心。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其重要性无需赘言。在刑事二审程序中,因为新证据的出现而导致案件被发回或改判的情形并不少见。但是,在现行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刑事二审程序中新证据的规定阙如。实践中,对于在刑事二审程序中如何界定、收集、举证和质证新证据产生了一系列困惑,值得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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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二审开庭,从证据适用上看,举证责任的配置不尽明确,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少,刑二审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在庭审中得不到最为充分的查明和论证。因此,在死刑二审开庭中应明确质证程序和举证责任承担、升格死刑案件证据的证明标准、强化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等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