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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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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践运作中存在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制度的性质认识不明,行政复议机构独立性欠缺,行政复议审理模式过于书面化,决定过程行政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不畅通等问题。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应建立相对独立的公正的行政复议机构和高素质的复议工作人员,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程序,采用行政化和司法化相结合的审查方式,完善《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立法链接,保证行政救济制度的畅通。  相似文献   

2.
从《行政复议条例》到《行政复议法》,我国的复议制度历经演进和完善的过程,行政复议的宗旨已从强调维护、监督行政权的实施,转到着重监督行政机关和重点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上来。本文通过对比,着重分析、论述行政复议制度在强化监督、方便复议和保障人权等方面的新特点。  相似文献   

3.
行政复议制度是与行政诉讼制度并行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随着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与之配套的行政复议法修订工作也应列入议程。在修订过程中,应当以加大复议纠错力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为目标定位,以坚持行政复议的行政性、便利性、前置性、主动性为基本要求,同时在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上体现司法审查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司法谦抑。具体的修改内容可包括:拓宽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完善复议审查重点,一次性回应申请人实质诉求;赋予复议机关更大的暂缓执行原行政行为的决定权;扩大复议调解的范围;坚持复议机关作被告监督机制,确保修法相统一;坚持司法审查行政复议决定的“卷宗审查主义”;赋予复议机关更大的复议变更权,着眼于一次性解决行政争议。  相似文献   

4.
对抽象行政行为予以合法性审查是现代文明国家法律监督的重要制度。我国应当确立和完善权力机关的审查监督、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审查监督与司法审查监督相结合,预防性与事后性审查监督相结合,主动性和被动性审查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建立批准制度,建立预防性与事后性监督相结合、预防性为主的备案审查制度,建立附带性司法审查制度,建立和完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撤销制度及其具体的程序规范,完善行政复议中对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和程序规定,完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建议权制度。  相似文献   

5.
行政复议制度的性质关系着整个行政复议制度的定位和制度设计走向.一国(或地区)的政治权力由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构成,任何公权力组织的活动均不外乎适用此三权或其中之一、二.复议行为适用的裁决权所具有的司法性质,决定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司法化性质.在司法化性质前提下,复议裁决主体必须具备司法化相应的特征,即尽可能的保持独立、中立,以及裁决程序的司法化.而超然、中立的身份决定了复议裁决主体不应该成为后诉的被告.这种制度设计有利于提高复议裁决质量、彻底解决行政纠纷、提高复议裁决主体的权威和尊严.  相似文献   

6.
行政复议兼具行政性与司法性,这种双重属性使得行政复议兼有内部监督功能和权利救济功能。扭转行政救济功能失灵的现实局面,需要突破行政复议内部监督的特性,在监督过程中坚持公开和参与原则,申请人对经复议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的,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前者称之为内部监督过程之外化,后者称之为内部监督效力之外化。  相似文献   

7.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诉讼相结合的行政救济制度。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行政复议则是由上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在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具有权利救济和监督的功用。《行政复议法》在总结《行政复议条例》施行的基础上,对行政复议制度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商时,行政复议法对规范政府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相似文献   

8.
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确立了复议共同被告制度,是为了促使复议发挥监督职责。在行政执法水平日益提高的当下,单纯追求复议纠错率已与实际情况脱轨,且复议共同被告制度也带来公信力减弱、与司法同质化、过度纠偏等不良反应。行政复议应加强对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转舵。为此,要设立行政争议调解中心、修改举证规则、扩大复议改变的范围、通过绩效考核和败诉追责加强监督,为复议共同被告制度的取消做备选机制。  相似文献   

9.
“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作为行政复议的一项重要原则 ,在我国 1999年颁布的《行政复议法》中没有明确体现。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是否作出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变更决定与复议机关与相对人都息息相关。因此 ,应借鉴台湾与日本法律中的规定 ,在我国法律与复议实践中确立“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同时对之运行加以法律规制 ,以极大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加快行政法治建设进程。  相似文献   

10.
公安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纠纷的过程中还存在行政性偏离和司法性不足的问题。坚持行政司法化的性质和"品"字形功能定位是公安行政复议发展的逻辑基础。通过"行政自制"理论和"审议民主"理论为公安行政复议的完善提供新的动力。以客观实情和现实需要为导向,对行政化下的内部弊病和司法化不足的制度缺陷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1.
我国1999年颁布实施的《行政复议法》确立了行政复议机关对有关“规定”应复议申请人的请求而进行附带性审查的制度,这是立法上的一个进步,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已从具体行政行为拓展到了抽象行政行为领域。为了保障对有关“规定”的审查处理落到实处,还应细化对有关“规定”予以审查的程序,强化对有关“规定”涉及到的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明确复议机关及有权行政机关对有关“规定”不予审查的法律责任等,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法》。  相似文献   

12.
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使公民权利得到行政救济成为可能。但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的司法监督体制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应当从立法上作出明确规定,对行政复议维持决定实行司法审查,以加强司法监督,为公民提供更充分的救济。  相似文献   

13.
行政复议分流了部分行政争议,纠正了部分违法行政行为,但行政复议往往由于解决争议的能力有限而使纠纷继续进入诉讼,由于纠错的功能未充分实现而导致监督不到位.行政复议对行政诉讼的负面影响既有制度设计上的原因,也有来自实践层面的消极因素.要构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和谐关系,行政复议的定位就应以解决纠纷为主要目标,而将监督行政和救济权利作为次要目的;在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就应将原机关作为被告,复议机关作为第三人;行政复议须部分地采纳言辞审理原则,在复议决定对申请人或其他人可能不利的情况下,就应当听证或开庭;还应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作为独立的行政复议机关.  相似文献   

14.
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建立以来,行政复议已经成为解决行政争议,进行行政监督和行政救济的重要方式。但是,不是所有的行政争议都适合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行政复议法为此专门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和对象,同时也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例如,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涉及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纠纷的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见《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就此提出复议申请,其主要理由是民事争议问题原本和最终由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处理(即“司法终局”),而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这…  相似文献   

15.
试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行政复议法》施行以来,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逐步得到发展,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同时行政复议制度一些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影响了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的发挥。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应从拓展行政复议的范围、设置专门的行政复议委员会、改革行政复议的管辖制度、增加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等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16.
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欠缺法律依据,也影响了申请人的管辖选择权,但是,该项制度实践成效明显,有利于增强行政复议的中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行政复议是一种介于行政与司法之间的准司法行为,其改革要保持行政性质的优点,吸收司法审判的长处,但是不能完全司法化。行政复议委员会今后应当成为可以独立作出决定的机构,近期可以设立于行政机关之内,远期可以设立于行政机关之外。外部专家应占行政复议委员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成员要经常培训学习。行政复议程序应当在简捷、快速、便利、经济的行政程序与公正、中立的司法程序之间寻找平衡。  相似文献   

17.
新近因行政复议制度改革与行政诉讼法修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关系复杂化。二者关系的基点,是行政复议的定位,特别是作为监督制度还是争议解决制度。在把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情况下,需要解决二者有无主次之分、有无衔接之必要,复议后被告确定需要做大调整,复议前置需要做小的变动。  相似文献   

18.
长期以来,行政复议都被定位为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自我纠错的制度,这就使其不可避免的陷入不独立,不专业等诟病当中,降低了其在相对人心中的可信度,也背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重塑行政复议的品格,完善制度设计,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纠纷的作用已是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9.
行政复议制度既是一项快捷、及时的救济制度,亦是一项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我国刑事诉讼中也有类似的刑事复议制度,但是存在很多缺陷,应模仿行政复议制度尽快加以完善。当然与行政复议为行政诉讼前置程序的特点相比,刑事复议是在刑事诉讼中进行的,有很多不同之处,其完善也应符合自身的特点。  相似文献   

20.
现代社会利益关系急剧分化,矛盾和纠纷增加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没有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必定影响社会和谐的实现.目前主要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调解以及信访等形式.作为公民权利救济和行政纠纷化解的一种重要机制--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将近10年,2007年<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生效实施,使我国现行的复议制度得以进一步完善.但是,行政复议制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不足,这些制度上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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