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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蔡正华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2,(1):29-34
作为数额犯的特殊类型,纯正数额犯中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某种犯罪以及属于该罪的哪一停止形态,应当坚持"先既遂,后未遂"的评价路径,并坚持既遂和未遂非此即彼的原则。对于纯正数额犯定罪意义上的"犯罪总体数额"外的数额,则需要在确定定罪意义上的"犯罪总体数额"及既选犯罪形态后,根据"犯罪总体数额"之外的涉案数额的大小等具体情况,在"犯罪总体数额"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以内酌情从重适用法定刑。 相似文献
2.
姚留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3):46-47
学界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形态一直存在争议:拐卖妇女儿童罪到底是行为犯、结果犯还是其他?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形态?本文拟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3.
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形态是指作为故意犯罪的转化型抢劫罪在行为人实施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所形成的各种结局性状态.转化型抢劫罪不存在犯罪预备这一犯罪形态.转化型抢劫罪只存在犯罪实行阶段的中止.转化型抢劫罪凡是未取得公私财物,不具备"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的,构成抢劫罪的未遂.转化型抢劫罪具备了"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就成为抢劫罪修正犯罪构成的既遂,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转化型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仍然存在未遂与既遂的区分. 相似文献
4.
曹海清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2(4):48-49
贪污犯罪数额的大小,是惩治贪污犯罪的主要依据。在共同犯罪中,犯罪行为人贪污数额的认定相当复杂,既有共同贪污的数额,又有各人分赃所得的数额,还有因贪污的停止形态而未实际获取财产等情形。关于共同贪污犯罪行为人数额的认定,理论界存在着“分赃数额说”、“参与数额说”和“犯罪总额说”等不同的学说。笔者更倾向于“犯罪总额说”。 相似文献
5.
王学文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9,22(3):29-32
盗窃罪中的数额因素决定着盗窃罪成立与否,同时对于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也有影响,但是不同类型的盗窃案件中,数额因素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分析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不但要考察盗窃行为本身的既遂与否,还要考察盗窃的数额是否达到法定要求。在认定盗窃罪的成立及形态时应该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并在坚持结果无价值的立场上评价认识错误情形下的盗窃行为。 相似文献
6.
7.
约定受贿在我国刑法中并无规定,不是一种单独的受贿类型。理论和实务界对约定受贿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属于受贿罪的哪种犯罪形态,分歧颇多。通过对中外受贿犯罪的立法比较,以符合构成要件的法益的解释论为立场,"约定"应当被认为是"收受"的"着手",约定受贿是受贿罪的未遂形态。从体系解释和量刑纠偏的角度出发,约定受贿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而"达成合意既遂说""代为保管既遂说""将来交付既遂说"等观点并不具备合理性。 相似文献
8.
江凌燕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5):105-107
犯罪停止形态的研究历来是刑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多年来犯罪停止形态的研究侧重于对具体犯罪停止形态的讨论,而在具体的犯罪既遂、预备、未遂、中止等具体形态之上就犯罪停止形态的存在范围、与犯罪阶段的关系、与犯罪成立标准的关系等关于犯罪停止形态本身的探讨并不深入,在刑法学教学中也往往被忽略。而这其实是研究和学习具体犯罪停止形态不容忽视的先决条件。 相似文献
9.
现有的调整和规制假冒注册商标和销售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犯罪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在实践中被暴露存在诸多问题,如证据标准问题、犯罪既遂与未遂问题、罪数形态不明等问题,不仅无法满足打击和预防新形势下侵犯注册商标犯罪的客观需要,而且给公安司法机关带来法律适用上的困惑,同时也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相违背。必须结合我国法治现状及刑事法律规定,综合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价值功能的要求,对相关规定予以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10.
王雷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9):165-167
与1979年刑法第155条对贪污罪法定刑的规定相比较,1997年刑法第383条的规定更加细化,便于操作和适用,为查处、惩治贪污犯罪提供了有力保障。但该条对贪污罪法定刑的规定仍存在不少问题,应当从量刑标准模式、增设罚金刑、资格刑及废除死刑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1.
刘之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0,(1):20-26
对于需要处罚的未遂的故意犯罪,我国刑法分则通常以既遂为标本规定基本法定刑,但对于基本罪状的规定则既不同于意大利刑法明示的既遂模式,也不同于德、日刑法在逻辑上隐含的既遂模式,而是一种非既遂模式。这种法定刑上的既遂模式与罪状上的非既遂模式之间存在逻辑上的矛盾,也导致了学界对我国刑法分则中罪状模式的误解,并由此支撑着一个虚假的犯罪既遂理论。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应当借鉴意大利刑法的既遂模式,将犯罪的既遂要素明确规定在基本罪状中,并通过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明确未完成行为的刑事可罚范围。 相似文献
12.
13.
主动的犯意转换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的犯罪达到既遂前主动改变犯罪故意,转而实施在行为性质上并非先前行为加重方向之上延展的另一犯罪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就主动转换犯意前的行为而言,在停止形态上,由于其不符合中止犯的“自动性”特征以及与中止犯的立法理由存在冲突,因而不构成犯罪中止,对其应以犯罪未遂论。 相似文献
14.
李朝霞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9(5):19-22
故意损毁文物罪的既遂形态是结果犯,即行为人不但要实施了故意损毁文物的行为,而且要造成文物损毁的结果,否则,不能构成本罪的既遂。行为人为了故意损毁文物,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能着手实施的,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犯罪预备形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故意损毁文物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的,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犯罪未遂形态。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犯罪中止形态是指行为人在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犯罪过程中,自动停止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文物损毁结果的发生。对于共同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要注意三个原则:一是"一人着手全体着手";二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三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行为人先实施其他文物犯罪行为,后又对相关文物故意损毁的,如果不存在牵连犯和吸收犯的情形,一般应当以数罪论处。 相似文献
15.
商标侵权犯罪日益凸显和复杂,司法实践当中,商标侵权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是否存在犯罪未遂以及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等问题制约公安机关对商标侵权犯罪的认定和打击,现有法律显得滞后和不足,完善商标侵权犯罪立法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16.
张金泽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4):130-131
一般认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中的犯罪未遂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的犯罪中,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的未遂形态。这种观点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操作上,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直接影响到定罪量刑。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与犯罪的客观方面以及二者之间的联系看,犯罪未遂形态也可能存在于部分间接故意的犯罪之中。 相似文献
17.
我国犯罪预备的立法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与刑法轻缓化相左、与犯罪中止和未遂形态划分的标准不统一,容易造成司法机关滥用刑罚权,使刑事司法机关陷入两难境地。建议从以下两个思路修正预备立法:完善预备形态立法,将犯罪未完成形态划分为预备形态与实行形态,将中止或未遂情形纳入预备形态和实行形态,并推行"两个延续"和"三个补充";废除预备形态,将预备行为植入中止形态或未遂形态中,提高预备或准备阶段危害行为的入罪和刑罚处罚门槛。 相似文献
18.
庄乾龙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6(3):47-49
为了破获案件卧底警察实施陷害教唆,包括唆使他人实施未遂的犯罪,唆使既遂但尚未完成的犯罪,唆使犯罪既遂且完成的犯罪.卧底警察实施不同的陷害教唆诱使他人犯罪,由于其行为不符合教唆犯的主客观条件因而不具有可罚性,不能构成刑法上的教唆犯. 相似文献
19.
刘文强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3):44-45
保险诈骗罪是结果犯,且存在犯罪未遂形态。本罪的着手是行为人开始到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或者要求支付保险金的行为。对数额较大的认定应采实质控制说,即以行为人实际控制保险金的数额为准。 相似文献
20.
罪犯自杀研究--对浙江省罪犯自杀案件的实证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孔一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1(1):40-43
罪犯自杀可以分为目的型、手段型和手段失控型三种类型.目的型自杀多与既遂相联,手段型自杀多与未遂相联.影响罪犯既遂自杀率的因素有文化程度、年龄、犯罪类型、已服刑期、刑期;影响罪犯未遂自杀率的因素有受刑经历、入狱前职业、文化程度、刑期.而自杀既遂与自杀未遂罪犯在入狱前职业、与被害人的社会关系、年龄、自杀方式、自杀目的等五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罪犯自杀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整合程度的减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