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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李昌奎再审被改判死刑,由来已久的死刑存废之争又在个案上被点燃。在大洋彼岸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72年福尔曼案中确定死刑违宪,后又在1976年格莱格等案中确定死刑合宪。半个多世纪以来,死刑案件始终困扰着美国最高法院,让大法官们不断地审视着一场又一场“国家对一个公民的战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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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贪污贿赂犯罪就被人们所痛恨,并依据实行死刑.因此,它对我国的刑事法治来讲,已不算是一个非常新颖的话题了.本文今天所讨论的,关于贪污犯罪死刑的适用,是基于2007年12月18日,在联合国大会上,以104个国家投票赞成暂缓死刑,54国反对,29国弃权,通过了“暂停适用死刑”决议草案;同时,联合国希望最终在全球废除死刑的情况下所开展的.本文认为,赦免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的适用,将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还是具有一定意义的.本文首先对赦免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的必要性原因进行了阐述,然后从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的案例分析入手,进一步表明了自己的观点,最后就赦免贪污贿赂犯罪死刑后的后续工作中,提出了几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引言部分则主要对中国贪污贿赂现状进行了描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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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受到刑事司法政策影响,死刑改判案件中酌定从轻情节被不当适用,出现了"见陪即改"、适用不准、与社会发展脱节等问题。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可从内部机制建设,外部沟通协调,形成统一对酌定从轻情节的认识,创造有效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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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社会广泛关注而由死刑缓期执行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该如何评价?死刑适用的标准该如何界定?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是否存在问题?……2011年12月3日至4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刑事法学重点学科主办的"第九届刑事法前沿论坛暨死刑改革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围绕死刑适用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标准等问题,来自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国家机关,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的70余位专家学者,从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两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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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的情况下,有必要对过去虽然重视但探讨不多的死刑适用慎重性问题进行全面的研讨。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当前创新和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死刑适用的慎重性,既包括适用死刑的慎重性,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的慎重性。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死刑政策的重要方面,需要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角度进行必要的分析,注意刑事案件适用死刑之问题的重要性,强调死刑适用或者不适用的谨慎性。适用死刑,或者不适用死刑都有必要适应化解社会矛盾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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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适用死刑在犯罪主体上是有限制的,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时,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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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案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改判李昌奎死缓。消息一出,全国舆论哗然。该案引发了一场轰动全国的死刑适用大争论。在这场大争论中,法官认为"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也要改改了",公众则认为"杀人偿命,天经地义"。这场因李昌奎案引起的死刑适用大争论,对推动法治和正义深入人心,对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将起到难以估量的重大意义,是一次难得的普法教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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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是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对其适用死刑,自古以来都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然而随着人们人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很多国家已经对故意杀人罪废除了死刑.根据我国国情,立即废除死刑并不是可行之举.本文从我国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的历史概况入手,具体分析了如何在司法上控制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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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2)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甘高法[1998]97号《对在执行死刑前发现重大情况需要改判的案件适用何种程序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核准死刑的判决、裁定生效之后,执行死刑前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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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今后凡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被告人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死刑复核案件,一律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3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复核案件的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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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罪案件适用死刑的基准点谭永多在刑事审判实践中,掌握盗窃犯罪案件的量刑标准,准确适用死刑(不含死缓,下同),是刑事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很复杂的问题。特别是当前重大盗窃案件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严格把握盗窃犯罪案件适用死刑的基准点是十分必要。所谓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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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北京市高级法院严格适用法律,对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对重要证据存有疑点的死刑案件,即使是社会影响大,也留有余地,不判死刑。从2001年4月至2003年3月的全国统一“严打”期间,全市共有35名一审被判处死刑的案犯被高级法院改判为死缓。报道说,在此期间,北京市各级法院不搞公判大会、不将犯罪分子挂牌示众、不集中执行死刑、不组织群众观刑、不让刑车队鸣笛招摇过市。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笔者无法得知过去一年里全北京市处决犯人的数目,因此无法确知35名被改判的罪犯在全市死刑犯中所占的比例。但无论如何,35条人命绝对不是一个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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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复核涉及共犯的死刑案件时,发现原审人民法院对同案非死刑被告人的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需要提审改判×指令再审,应该按照什么审判程序进行呢?长期来,一些法院一直是“依照死刑复核程序组成合议庭”,一方面对死刑进行复核,另方面对非死刑判决、裁定中存在的错误,进行改判或发回再审。我们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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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是适用死刑最基本的要求.保障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程序不合法的案件依法不适用死刑,是每一个案件承办人最基本的责任.在这个基础上才能进一步考虑是否判处死刑的问题。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如何理解?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