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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是指股东大会决议的程序或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情形。主要表现为程序上的瑕疵和内容上的瑕疵。本文在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制度进行简述的同时,着重阐述了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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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救济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存在于程序和内容两个方面,瑕疵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分为决议不存在、决议可撤销和决议无效三种情形。瑕疵决议可以寻求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决议的撤回和追认等多种方式得到补救。但对瑕疵决议的效力,只能以诉的方式主张;对瑕疵决议的裁判方式和效力有特殊性,应防止撤销之诉的滥用。我国《公司法》第111条缺失瑕疵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评价体系,应予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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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决议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意思表示。由于种种原因,股东大会决议可能存在瑕疵,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律救济,是维护公司利益,保护股东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本文指出我国《公司法》中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评价体系应予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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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诉前救济制度在我国立法中未有涉及,立法规定的空白导致了司法介入的困难,而该制度是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从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入手,挖掘股东大会制度中各程序性规定的得失,比较各国的经验性规则,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股东大会决议瑕疵之诉前救济方式,并为我国公司立法提供修正意见,以更充分地保护股东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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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瑕疵的类型及救济方式角度,分析了股东会决议内容瑕疵及程序瑕疵的不同表现方式,并对无效股东会决议和可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救济进行了论述,指出一些目前立法上不明确之处,希望对实践和相关法律制度的设计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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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股东大会决议瑕疵事后救济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东大会决议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意思表示。但由于种种原因,股东大会决议往往存在瑕疵,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律救济,是维护公司利益,保护股东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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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决议瑕疵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可以就公司决议瑕疵提出请求确认无效或撤销的司法救济制度,这对中小股东权益保障和公司正常运行有着重要作用。但股东要将上述请求权应用于司法实践中,仍存诸多障碍,需要从扩大可诉范围、明确具体案由、规范当事人资格、完善诉讼担保制度、赋予法官合理裁量权、寻求多种救济方式等方面将这一制度完善,使之更有效地发挥出应有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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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瑕疵撤销之诉是有关股东会决议瑕疵诉讼救济制度的重要类型,我国构建这一诉讼制度经历了漫长的过程。本文对股东会决议瑕疵撤销之诉的内涵、性质、诉由以及权力行使主体等多个方面,结合公司法理论以及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进行了深入和全面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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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关,是全体股东组成,就董事、监事的选任,章程变更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法律规定的主要事项,作出公司内部最高的意思决定。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对议决事项通过赞成或否定的方式来决定其意思。由于股东大会的性质所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对于保证公司的利益向着股东利益的正方向发展,保证公司营利目标的实现,以及保证交易安全都是具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然而,股东大会的决议可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瑕疵。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存在,将严重影响公司、股东的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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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法律救济的原则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因决议形成过程中程序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而产生。决议瑕疵分为程序上的瑕疵和内容上的瑕疵。程序瑕疵包括董事会召集决议瑕疵、股东大会召集人无召集权、股东大会通知瑕疵、目的外事项决议、表决权受限制股东的表决权行使、违反决议要件、股东大会主持人无主持权等情形。内容瑕疵有内容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导致内容显著不公正等情形。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法律救济的目的是为了使股东等有诉益者的利益免受有瑕疵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损害,或在利益遭受损害后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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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股东知情权诉讼由于实为“股东查阅权之诉”,无法对股东质询权等与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有直接关系的股东知情权提供充分救济,而我国公司决议瑕疵诉讼由于对程序瑕疵列举的局限性又难以成为侵害股东知情权的救济手段。应将决议瑕疵诉讼中的程序瑕疵拓展至知情权瑕疵,决议是否应撤销不应取决于大股东、受侵害股东自身抑或“进行客观判断的股东”在得知该信息时可能的表决行为,而应借鉴德国法上的“相关性理论”,只要公司所隐瞒的信息对于股东合理判断决议事项是必需的,即构成对作为决议合法性基础的股东参与权的侵犯而应撤销决议。此外,应减轻起诉股东的举证责任,排除与估值相关以及因网络技术故障发生的知情权瑕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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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瑕疵决议的效力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以两个公司法案例为切入点,以法律经济学为视角,对股东会瑕疵决议的效力进行了分析,指出为促进商事交易,股东会决议应当得到充分的尊重,特别是对程序上存在瑕疵的股东会,不宜加以随意撤销,维护股东会决议的安定性。股东会决议是否应被撤销,应由法官根据假设交易模型理论,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并妥当地做出裁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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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从制度上引入了公司机关决议瑕疵诉讼,谨慎地将公司机关决议效力置于司法审查之下,为保障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决策,帮助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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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无法完全适用民法总则第157条关于法律行为无效之后果规定。民法总则第85条、第94条以及"公司法解释四"第6条设定的善意相对人保护规则,过于简单和武断,需区分决议主体、决议内容、瑕疵事由而类型化地认定法人依瑕疵决议所为行为之效力。在法人内部,瑕疵决议溯及无效,但需依裁量驳回制度认定后续决议之效力,并适用法律行为相对无效理念保护第三人利益。就外部行为,决议无效导致行为违法,应依民法总则第153条认定行为效力。决议不成立或被撤销,则仅在法律设有强制决议规则之前提下方才导致行为欠缺法定要件,从而影响外部行为效力。因不同强制决议规则所欲保护的成员利益不同、所涉第三人利益不同,需区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交易行为与组织行为,认定此种情形下外部行为之效力。有别于交易行为的相对性、独立性,组织行为具有涉他性、持续性之特征,需设立特别的公司组织行为效力诉讼规则,方可解决这一组织法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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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多数决"与瑕疵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从计算法则的视角观察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多数决原则"是团体行为的逻辑,公司法在遵循该原则时作出了修正,采"资本多数决"原则为了寻求股份平等与股东平等之间的平衡,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建立了以法定数为基础的资本多数决的计算规则 违反法定数的瑕疵股东大会决议,成为可撤销决议、决议不成立或者无效 我国公司法有关计算资本多数决的规则存在着不足,应予以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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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可撤销的股东大会决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司法上决议的撤销是以股东大会的程序(会议召集和决议方法)以及决议内容存在瑕疵为前提的。多数国家的公司法确立了瑕疵股东大会决议的可撤销制度,我国新《公司法》第22条也引入了该制度。但在决议撤销的原因、撤销权人资格的认定、撤销权的行使、撤销判决的法律效果,以及撤销之诉滥用的防止等问题上尚有深入研究的必要。对于有利害关系的股东行使表决权所形成的不当决议应可成为可撤销决议;赋予决议时的股东、缺席股东、无表决权股东享有撤销权;并可以通过裁量驳回、诉讼担保、股东异议诸制度的设计来防止撤销之诉的滥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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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意思表示瑕疵究竟对决议效力有何影响,可撤销决议为何指向程序瑕疵而非意思表示瑕疵,可撤销行为与可撤销决议为何无法对应?凡此种种,均不同程度上冲击着法律行为理论的解释力,令人怀疑《民法典》将决议纳入法律行为体系之中有无实质意义.然而,将法律行为的规范结构重置为"意思表示+程式"后可知,"程式"在个人法上体现为形式,在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