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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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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俊洁 《工会论坛》2011,(5):135-136
立功制度的本质是“功利”的。受“功利主义”思想的指引,成立立功必须有犯罪嫌疑人的立功的行为以及立功的结果,即实效性。对于侦查过程中非因侦查机关重大过失而导致的难以侦破案件或抓捕未果等风险,后果应当由犯罪嫌疑人本人承担。然而,立功制度又不是完全“功利”的。立功作为刑罚的一种量刑制度,应当受到以公正为价值追求的罪刑均衡原则的约束。“犯罪分子带领侦查机关抓捕同案犯”构成立功,应当同时满足五个特性:主体性、时间性、必要性、实效性和即时性。  相似文献   

2.
帮助立功是典型立功的异化形态。帮助立功的困境是,因为帮助者因素的介入,犯罪分子的立功无法被刑法独立评价。帮助立功规制的重点不是帮助立功本身,而是帮助立功中的伴随违法行为,这是帮助立功正义性的“底线”。司法实践应当有限度地承认帮助立功。  相似文献   

3.
试论立功     
一立功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什么是立功,理论界看法并不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①.所谓立功,通常是指犯罪分子揭发检举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得到证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犯罪的;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在劳动改造过程中作出有益于国家和人民的贡献①。②.所谓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在刑事诉讼中检举揭发本人罪行以外的其他罪行,或者提供侦破案件的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罪犯,或者有其他一定的对社会有益的行妒。③.所谓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4.
立功是我国刑罚裁量中从宽处罚的法定考量情节,对犯罪分子立功的正确认定决定其罪刑的轻重,其中立功线索的价值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立功线索除主要来源于犯罪分子本身外,还来自于犯罪分子亲属、特殊身份人、律师以及其他犯罪分子等主体。不同的立功线索、不同的立功线索来源或不同的提供立功线索的主体,决定着所谓立功线索的价值存在和价值大小。  相似文献   

5.
立功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立功是我国刑法中特有的一项从宽处理的制度,贯穿于犯罪分子到案后至服刑期满的整个期间。立功能否成立,应依据主体、主观方面、客观表现、法律效果等来认定。  相似文献   

6.
毒品犯罪极强的隐蔽性特点决定了此类案件的侦破难度较大,司法实践表明犯罪分子的立功是破获此类案件的非常重要的线索和来源。现行法律和相关法规对毒品犯罪中立功适用没有考虑到毒品犯罪的特殊性,有必要扩大毒品犯罪中立功的成立范围。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行刑法的立功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对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预防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法律规定比较抽象,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立功”的异化现象——“买功”行为.针对“买功”行为的立功认定,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和学术界还存在较大争议,有肯定说、否定说以及折衷说等观点,司法机关应当坚持以肯定说为原则,在此基础上对个别“买功”行为加以排除.现行立功制度的完善应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加强立功认定的程序公正.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立功的主体是犯罪分子,其中犯罪分子应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犯罪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具备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体现自身意志,所以,犯罪单位能够成为立功主体.在立功的表现形式上.单位与自然人相一致.  相似文献   

9.
减刑,是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诉讼问题.它贯彻了党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体现了我国刑罚的目的,构成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正确适用减刑,加强人民检察机关对减刑的检察,确保减刑制度的正确执行,是当前司法实践和完善刑事诉讼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我国刑法第71条规定的减刑,是指对犯罪分子经过一定期限的劳动改造后,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一项具体量刑活动.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的表现程度,往往各不相同,有的积极靠拢政府,真诚地接受教育,在改造中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这表明其对社会的危害已经减弱或者基本消除,那么,在不损害国家审判机关判决的稳定性、严肃性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其刑罚的执行,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减刑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首先,被减刑的犯罪分子原判刑罚必须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这是减刑的绝对条件,具有共性的品格,属于硬性条件.至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因为“缓期执行”包含着两种可能性,因而是不确定的,所以不在减刑之列.其次,被减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中,必须“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这是减刑在个体上的相对条件,也是特定的犯罪分子能否减刑的重要依据.犯罪分子“确有”与否,是其人身社会危险  相似文献   

10.
在实践中,对于协助抓捕同案犯型立功的认定,不同法院之间的观点在很多时候并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公布的司法解释文件对此类立功成立范围的划定也有所不同,呈现逐步限缩协助抓捕同案犯型立功范围的趋势。认定协助抓捕同案犯型立功,要判断是否存在足以被实质地评价为“协助”的行为,被告人是否比坦白做得更多。至于是否带领侦查人员抓捕同案犯并不是关键。对于同案犯当场指认,或者非现场辨认的,都应该成立协助抓捕同案犯型立功。协助抓捕行为和同案犯最终被抓捕之间,只要有条件关系,能够为有关机关抓捕同案犯带来一些便利即可,不必苛求该协助行为是同案犯被抓捕的主要原因或唯一途径。  相似文献   

11.
犯罪问题在不同环节上应当有不同匹配的学科定位。刑法学就定位在已经犯了罪采用刑罚方法治理的环节上,是"已罪学",它对称的学科是未罪空间上的防控研究,是"未罪学"。把犯罪学作为刑法学的一个分支的定位,显然有学科关系被倒置之嫌。是否可用"道法自然"观纠正是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根据死刑复核实践中发回重审的理由,可以将发回重审分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型"、"诉讼程序违法型"、"适用法律错误型"、"量刑不当型"四种不同的类型。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发回重审具有纠正错误、限制死刑的功能。我国目前的发回重审制度实行单一"发回"、垂直"发回"机制,制约了发回重审功能的正常发挥。本文主张,可以根据四种不同的类型,建立"发回"、"移送"、"改判"多重选择、多元处理的程序倒流机制。  相似文献   

13.
再审检察建议是目前民行检察监督方式的一种革新,利用这种便捷的监督模式,可以极大地缓解民行部门上下级案件分布和人员分配失衡的矛盾,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实现事实上的“同级审,同级抗”,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节省司法资源,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但由于立法上的滞后和缺陷,导致了人民检察院无法全面履行自己的检察监督职责。文章从我国民行检察监督的现状以及在民行检察监督中推行检察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14.
立功制度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我国现行的立功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缺陷,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不便。为了使其发挥更大实效,应及时予以科学完善。  相似文献   

15.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立功的构成条件和从宽处罚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亦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然而实践的多样性意味着新的问题层出不穷,以至于对立功的认定问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造成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司法机关对于同一立功行为作出不同的认定。然而实践的多样性意味着新的问题层出不穷。因此,有必要将哪些属于揭发型立功加以确认。  相似文献   

16.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非法集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频频发生,这种不合法的融资行为严重影响我国的金融市场秩序,扰乱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管.而刑法对此规定还存在着“社会公众”界定不清、“非法占有为目的”界限模糊等问题.文章认为,应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立法重构,并废除集资诈骗罪的死刑.  相似文献   

17.
常见的协助抓捕行为有当场指认、实际带捉、提供线索和按要求联络等,协助抓捕的对象是其他犯罪嫌疑人,应视具体情况决定其他犯罪嫌疑人是否包括同案犯。犯罪分子因交代同案犯个人信息而使得司法机关得以成功抓捕同案犯时,是否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应考察个人信息是否在犯罪过程中使用,如果已使用就不应认定,反之则可以。而当犯罪分子交代非同案犯的个人信息时,只要这种个人信息不为司法机关所掌握就应认定为立功。  相似文献   

18.
暴力犯罪不仅仅是犯罪学上的概念,而且与刑法学具有密切联系,研究刑法学意义的暴力犯罪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从我国〈刑法〉来看,暴力犯罪不仅涉及刑法总则犯罪论与刑罚论的联系,而且还关系到刑法分则对暴力犯罪犯罪构成的规定.目前理论学界对暴力犯罪的概念争议较大,因此,研究刑法学意义的暴力犯罪,必须厘清相关理论争议,界定"暴力"与暴力犯罪的概念,从概念上解读暴力犯罪,揭示暴力犯罪的刑法规范性、手段暴力性、暴力程度性和对象双重性等特性,从而划定我国〈刑法〉中暴力犯罪的概念,以此为刑法学研究暴力犯罪的相关问题提供理论起点.  相似文献   

19.
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矫正的核心价值理念是"以保护代替管训、以教养代替处罚",这在国际、国内社会已达成共识。即对犯罪未成年人尽可能不适用刑罚,但对一些实施了性质恶劣、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未成年犯罪人,给予一定的刑罚处罚,仍然是对其进行矫正的前提。但未成年罪犯毕竟不同于成年罪犯,即便判处了刑罚,对其刑罚的执行活动也要体现出未成年罪犯教育和改造的特殊需要,也就是说,未成年罪犯刑罚的执行必须在未成年罪犯矫正政策所内含的基本价值原则下进行。  相似文献   

20.
修正后的新刑事诉讼法采用专章的方式,正式从立法上确认了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首先明确了适用条件,其次赋予了办案机关审查权,最后指明了成功和解的法律效果。但立法尚存诸多未决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就制度本身而言,应拓宽适用范围,加强与民事实体法的衔接;强化对当事人主观意愿的审查,对当事人的反悔权进行限制;消除"等"字歧义,摆脱对物质赔偿的片面依赖;理顺与"其他相关人员"的关系;对和解成功的案件进行"再分流"。在配套制度方面,将刑事和解的审查工作列为办案期限的中止或延长计算事由,科学界定"以上"、"以下"概念,防止逻辑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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