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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我国有限公司的法律制度是参照股份公司设计的,资合性的色彩极为突出。根据有限公司的发展历程以及中小企业的特点,有限公司的本质属性应当是人合性。人合性的有限公司更符合中小企业的发展要求,符合世界各国有限公司改革的潮流和趋势。  相似文献   

2.
有限公司是专为中小企业设计的公司模式。中小企业的人合性特点决定了有限公司法律制度的设计应当充分尊重股东以及公司的意思自治,特别是在股东转让股权的情况下,既要保证股东出资转让权的实现,更要注重维护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充分尊重公司意思自治、尽量维护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唯有此,有限公司才有生存的价值和必要。  相似文献   

3.
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研究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应有自己独立的指导思想、原则和定位,并应对公司法性质、交易成本与效率、公正、以及中小企业的特质等因素进行充分考量。改革实践表明,各国对有限责任公司法的中小企业定位越来越明确,并更注重意思自治和人合性安排。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虽已有较大的修改,但仍存在一些规定或制度需要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相似文献   

4.
公司僵局是公司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中一种常见现象,其本质是公司人合性的丧失。加强对公司僵局基础理论的研究,对于有效打破公司僵局意义深远。  相似文献   

5.
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将股权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捆绑的研究模式,会在很多具体问题的解决方面留有理论遗漏。将财产权与人身权分离,不仅可以更好地实现对公司人合性的保护,而且对构建股权变动理论,解决股权强制转让、股权继承以及股权赠与等特殊问题上形成较为完整的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6.
浅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转让的规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的特点,股东转让出资的限制是保障公司股东的稳定性和公司健康运行所不可缺少的。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之间转让出资的规定存在弊端,对其他转让出资的规定过于疏漏,适用范围狭窄,必然影响公司健康有序的运行,法律对这些情况应另有所规定  相似文献   

7.
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的改革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王保树 《现代法学》2005,27(1):39-45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性、人合性与封闭性;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改革应坚持适应性和引导性两大目标,任何有限责任公司法的改革都不是在消灭实质意义的有限责任公司,在不同的国情下,可能有限责任公司的名字在变化,而它固有的特性则越改革越凸现出来。  相似文献   

8.
有限公司股东退股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王义松 《法学论坛》2006,21(3):120-125
传统的有限公司理论不允许股东退股,但社会的实践对此提出了质疑。允许股东退股,不仅符合世界公司法改革的潮流,而且具有充足的理由。股东退股是有限公司人合性、契约自由等原则的必然要求。股东可以通过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的方式实现退股,该项权利可以依法获得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9.
有限责任公司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的公司组织形式,由于其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特征,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特殊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规制问题是法律界探讨的热点问题,股权性质决定股权自由转让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合同应遵循合同自由原则、与第三人股权转让合同应受到股东同意和公司章程约定等限制,同时面对存在的问题,应完善立法找到平衡公司股权流通性的方法,使公司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稳定发展。  相似文献   

10.
一.建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之必要性研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与退出机制 1、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和资合性 我国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既具有一定的资合性,又具有一定的人合性,它是一种介于股份公司和合伙企业之间的一种企业形态。资合性是指公司的设立和对外信誉是以资产为基础的,它要求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财产、独立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意思表示机关.并遵循资本多数决原则。公司本身具有独立人格和独立利益要求,股东不能任意干涉公司经营活动。人合性则是指公司的设立和对外信誉是以股东信誉为基础,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其存续也都是以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它要求公司的经营管理应当尊重各个股东的意志,而不是完全按照资本多数决原则安排公司事务。从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公司法更强调有限公司的资合性,而对公司的人合性却缺乏足够的认识。  相似文献   

11.
吴越 《现代法学》2005,27(1):69-75
《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基本实现了提高公司法的可操作性以及尊重公司章程自治两大目标,但在有限责任公司规定方面,仍存在改进空间。草案应取消股东最高人数限制、完善股权继承异议制、禁止以尚未履行的劳务作为出资、承认书面及电子表决方式,并在明确区分大小公司的基础上构造监事制、职工董事制,并赋予章程自身塑造董事会与股东会权限关系的自由。  相似文献   

12.
汪玮敏 《行政与法》2008,(4):114-116
在追究跨国公司的国际人权责任方面,目前主要有三种规制方式:国家对跨国公司的管制;来自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的监督以及跨国公司的自律。但这些途径尚不足以成为跨国公司承担人权责任的有效保障.因而必须采取措施强化跨国公司国际人权责任的规制。  相似文献   

13.
Since mid-1993, all ECT treatments performed in the state of Texas (except for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hospitals) must be reported every quarter to the Texas Department of Mental Health and Mental Retardation (TXMHMR) on a data collection form provided by the Department. Part 1 of this paper reviewed that data. This paper reviews the responses to questionnaires and contacts made with physicians, hospitals, 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 companies, and manufacturers of stimulus generating devices regarding their experience with ECT in Texas. Questionnaires were sent to physicians and hospitals that had not performed ECT during the final two quarters of the review period. 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 companies and the manufacturers of the stimulus generating equipment used in ECT were contacted regarding their experience with liability claims. The results indicate that medical liability in regards to the performance of ECT is extremely low. Physicians and hospitals that stopped performing ECT did so for reasons other than medical liability.  相似文献   

14.
王保树 《中国法学》2012,(1):106-116
现行公司法上,公司法律形态存在着结构性问题。有限责任公司虽属封闭公司,但没有涵盖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却容纳了公开公司和封闭性的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这种结构导致了封闭公司适用不同规则,公开性股份有限公司、封闭性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同样的规则。公司法改革的取向是整合封闭公司资源,重塑有限责任公司形态,涵盖所有封闭公司,并使股份有限公司仅具有公开公司特点,不再涵盖发起设立的公司。在此基础上,同一法律形态的公司适用同样的规则,以利公司法现代化。同时,实现公司法体系一元化,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并轨,这是重塑有限责任公司形态的应有内涵。  相似文献   

15.
姜南 《行政与法》2021,(2):73-81
除外责任具体内容的设计应考虑公益和私益的平衡,确保其在及时、有效分散与移转风险,削减社会管理成本的同时兼顾承保人、投保人、受害人三方的私益.《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中将"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犯罪"的除外责任限定于"致使第三者遭受的损害"不妥,保险公司不应为生态环境损害承担保险责任;将"环境污染...  相似文献   

16.
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法的冲击   总被引:52,自引:0,他引:52  
朱慈蕴 《中国法学》2002,(1):103-113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许多国家顺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先后在公司法中确立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但是,一人公司的出现与发展,对传统的公司社团性理念以及公司法律制度产生了极大的冲击,使人们不得不重新思考公司制度的本质特征。本文认为,传统的公司理念对公司立法承认一人公司不利,应强调公司的本质特征为“公司是独立于其出资人的法人”,而不在于其社团性。但我们必须正视一人公司的弊端,因为一人股东确实打破了复数股东的相互制衡性。因此,应在公司法确立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同时,强化对一人公司运行机制的平衡控制。如强化公司资本制度,严格资本充实规则;在公司登记中强化公示主义与要式主义的适用;在法定的有限范围内对一人股东适用无限责任;特定场合下适用揭开公司面纱的制度等。  相似文献   

17.
责任保险是重要的风险转移工具(Alternative Risk Tansfer,ART),但商业性的保险公司为了追求商业利润往往不愿承保日益膨胀的医疗风险。美国非商业性的相互保险公司能为医疗风险提供弹性的保险计划,有力的风险管理,多功能的法律服务,而且低成本运作。我国应以美国医疗责任相互保险为模型,从社会系统工程的角度构建医疗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8.
刘小勇 《北方法学》2011,5(6):73-79
我国公司法虽明文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自己股份的范围,但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问题却未置可否,而司法及学说对此的态度也是莫衷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的特征,且对回购股权有特殊的现实需求。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国外主要国家均在不同程度上放宽了对公司回购自己股份的管制,对有限责任公司更为宽松。因此,我国应放开对有限责任公司回购自己股权的限制。在此前提下,为保证股东间的公平、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及公司治理的公正,我国应立法制定一系列有关程序、财源、违反的效果及惩罚等方面的配套规定。  相似文献   

19.
蒋大兴 《现代法学》2013,35(1):71-84
在中国目前法律实践中,有限公司如欲成为上市公司或行使公开融资的权利,需先透过"公司改制"环节,成为股份公司,再以股份公司身份申请公开发行。显然,目前公开融资的权利是根据企业组织形态来进行配置的。可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很少仔细去思考——企业公开融资的权利到底应当如何配置?在中国,有限公司占据公司数量的绝对多数,目前盛行的"先改制,后发行上市"的法律安排,存在诸如"引发上市包装"、"导致纠纷隐藏"、"引发PE腐败"、"不当增加企业融资成本"等弊端。"改制上市"并未有效地改观公司治理,反而无谓地增加了企业融资困扰,影响了企业的公平发展权。无论是从资金融出方还是融入方观察,公司组织形态都不是配置融资权利的核心要素,融资权利的配置应当交给投资者,主要根据是否有"合适的项目"去判断。现行的企业改制发行方案,无疑在一定程度上隐藏了企业真实状况,极易推动形成"融资骗局"。因此,应当修改《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摒弃改制上市的习规,让有限公司乃至合伙企业等各种企业组织形式可以直接公开发行上市,在公开发行成功之后,直接变更/转换为股份公司。根据"好项目",而非"好的公司组织形态"配置融资权利,可以节省企业融资成本,加快融资过程,公平地实现"企业的发展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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