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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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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票据是具有流通性的有价证券,易被他人伪造。当出现票据伪造时,票据当事人之间的风险责任与损失分担问题就变得较为复杂。由善意的付款人还是善意的持票人承担较为合理,两大票据法系规定不一。将两大票据法系票据伪造风险负担规则进行比较,从中提取合理成分,供我国票据立法借鉴,以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保护票据的流通安全。  相似文献   

2.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票据不论以何种方式丧失,只要票据的受让人(持票人)是按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出于善意,并且无重大过失而从无权利人手中取得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完整的票据,该受让人就取得了票据权利。该制度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使原权利人受到了一定的损失。因此,是以原权利人的利益受损为代价的。无论在金融实务,还是在审判实践中,这一制度都有其理论和实际意义,但是,又是难以掌握的一个问题。本文将对此作一深入探讨,以求学界同仁指正。一、善意取得票据权利必须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票据法规定的票…  相似文献   

3.
票据伪造的构成及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票据伪造是票据违法行为,其本质是欺诈行为。票据伪造往往引起多方面的法律后果,造成票据关系的混乱和当事人的损失,破坏交易秩序,票据伪造人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票据文义性原则,票据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一般的票据伪造行为构成民事侵权和破坏票据交易秩序行为,票据伪造人应分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4.
本文对票据伪造中付款人与被伪造人的风险负担问题进行了探讨,通过对英美票据法系与日内瓦票据法系相关规定的比较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票据法相关规定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票据伪造的风险责任与损失分担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张燕强 《法商研究》2006,23(3):126-132
票据伪造发生后,在伪造人携款潜逃的情况下,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发生很大变动,由此产生的风险责任与损失分担问题也变得更为复杂。对这些问题的合理处置关系到票据的交易安全与流通。由于现行法律规则与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存在一些盲点,因此有必要从规则及操作层面上进行矫正与重构。理想的途径是通过创设任意性规范与抗辩事由,构建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分层结构,实现票据伪造、背书伪造发生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等,从而使各项规则相互衔接,以较好地解决票据伪造的风险责任与损失分担问题。  相似文献   

6.
票据善意取得有利于保证交易安全,体现票据功能,发挥票据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因此,确立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成为世界各国票据立法的一个趋势。我国《票据法》从条文规定的反面解释中承认了票据善意取得制度,但对这一制度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因此有必要对票据善意取得进行分析和探讨。一、票据善意取得的概念与特征票据善意取得不是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而是从票据法的有关条文中概括出来的。《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汇票持有者因任何原因失去其汇票时,其已依前项规定1对该汇票证明其权利之持票人,除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外,不负…  相似文献   

7.
由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主办、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律研究院承办的第一次全国票据法修改研讨会于2010年10月9日在上海召开。本次会议围绕我国票据法修改这一大主题,分别从票据代理、票据金额记载、票据签名、票据无因性、人的抗辩、票据善意取得、利益返还请求权等方面进行了广泛、深入而又热烈的讨论。  相似文献   

8.
票据关系的核心是票据权利,维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是《票据法》的首要价值取向。票据的善意取得是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权利原始取得的重要方式。本文在此拟对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做简要的分析和论述。  相似文献   

9.
伪造票据是一种金融违法犯罪行为,除了伪造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使用伪造票据的人处于何种地位,刑法与票据法存在一定的冲突。本文指出,应当本着保护票据流通的原则,对刑法中有关“明知是伪造的票据而使用”构成票据诈骗罪等规定的适用进行一定的限制性解释。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票据伪造案件逐年增多。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票据法,如何把握处理票据伪造案件的准确度成了司法实践的焦点之一、本文尝试探究票据伪造有关问题,以图打破票据伪造长期无人问津的僵冷局面。  相似文献   

11.
举证责任的倒置与分割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叶自强 《中国法学》2004,(5):138-149
在我国现实司法实践中,关于举证责任倒置问题存在着较大的理论分歧。从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渊源的要义来看,在被告承担"总的举证责任"的情况下,被告只是承担其中的一个或两个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相应地,原告仍然需要承担其他三个或者两个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做法,是基于司法公平的政策需要。但这可能引起一系列现有理论无法解决的难题。为此,作者提出了特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割理论。其要点是:第一,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案件(包括特殊民事案件和特殊刑事案件)中,整个案件的举证责任可以一分为二,即可分割为原告方的举证责任和被告方的举证责任。第二,分割后的两种举证责任是各自独立的。它们之间不可以互相转移。第三,举证责任的分割必须是在特殊的案件中,而且必须是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第四,举证责任分割理论的目的是维护诉讼公平原则。  相似文献   

12.
违约责任与风险负担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易军 《法律科学》2004,22(3):51-56
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是共同处理标的物毁损灭失案型的两项不同制度。在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实现了由过错责任向严格责任转化的情况下,风险负担制度的内涵与适用范围应作相应的调整。违约之际风险负担的处理涉及到这两项制度的协调与配合的复杂关系。在履行迟延期间标的物毁灭时,原则上应使违约方当事人承担风险。对质的不完全履行之际的风险负担问题,国际公约、各国或各地区立法不一,对我国现行法律进行体系解释可知,当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由出卖人承担风险,否则则由买受人承担风险,不过,买受人仍享有违约救济权。在违约之际的风险负担问题上,我国现行法律还存在若干漏洞,应予填补。  相似文献   

13.
长期以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如何分配众说纷纭。但是,学界一直尚未有从证明责任基本理论角度专门探讨该问题的文章。笔者试从基本理论出发探讨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案件中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据此对我国相关立法规定提出了质疑和合理化建议,深入探求了因果关系推定时的证明责任归属,主张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以及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对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证明责任应当由加害人承担。  相似文献   

14.
唐小侠 《证据科学》2011,19(3):345-356
医疗物品致人损害责任是医疗损害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同时又具有产品责任的某些特点。对外.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致损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而血液致损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对内。医疗机构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因此在无过错时有权向最终的责任主体追偿。医疗物品责任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归责原则,因此受损害方承担了证明医疗损害责任三个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而医疗产品生产商和医疗机构都可以通过举证《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法定情况的存在而免责,但医疗机构不得对“未投入流通”这一情况而免责.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了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为了更好的平衡举证责任和举证能力.我国应该对与证据价值密切相关的两个制度证据保全和医疗鉴定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5.
论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及其借鉴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刘霜  任彦君 《河北法学》2005,23(3):116-120
严格责任是英美刑法中一种特殊的刑事归责方式,是一种无罪过责任,即罪过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而我国 学者对严格责任的认识各不相同,有的学者认为严格责任就是绝对责任;有的学者认为严格责任不同于绝对责 任,但英美刑法中既有严格责任,也有绝对责任。通过对二者的实质性探讨,从公共政策、诉讼效率及诉讼成本的 视角来考察,严格责任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英美刑法中的一些做法就值得我们借鉴吸收,我国刑法应该在一定范 围内确立严格责任犯罪。  相似文献   

16.
We examine the impact of the Affordable Care Act (ACA) on medical liability and the controversy over whether federal medical reform including a damages cap could make a useful contribution to health care reform. By providing guaranteed access to health care insurance at community rates, the ACA could reduce the problem of under-compensation resulting from damages caps. However, it may also exacerbate the problem of under-claiming in the malpractice system, thereby reducing incentives to invest in loss prevention activities. Shifting losses from liability insurers to health insurers could further undermine the already weak deterrent effect of the medical liability system. Republicans in Congress and physician groups both pushed for the adoption of a federal damages cap as part of health care reform. Physician support for damages caps could be explained by concerns about the insurance cycle and the consequent instability of the market. Our own study presented here suggests that there is greater insurance market stability in states with caps on non-economic damages. Republicans in Congress argued that the enactment of damages caps would reduce aggregate health care costs. The Congressional Budget Office included savings from reduced health care utilization in its estimates of cost savings that would result from the enactment of a federal damages cap. But notwithstanding recent opinions offered by the CBO, it is not clear that caps will significantly reduce health care costs or that any savings will be passed on to consumers. The ACA included funding for state level demonstration projects for promising reforms such as offer and disclosure and health courts, but at this time the benefits of these reforms are also uncertain. There is a need for further studies on these issues.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行法上,医疗损害侵权行为采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学界对此问题有四种不同的看法。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是否采过错推定,也存在着疑义。笔者认为,二次审议稿的问题在于没有正确处理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的关系。在立法论上,应当将医疗损害侵权纳入侵权法的规范体系中。过错责任原则具有道德贬抑性,存在行为安全区。医疗损害侵权行为应当采过错责任,举证责任上则采过错推定。损害是基础事实,过错是推定事实。  相似文献   

18.
药品缺陷责任法律制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十分重要。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十分不完善,既没有维护好受害者的权益,同时又未能将责任在责任主体间进行公平分担。现行法律制度根本无法达成以上目标,必须重新建构科学合理的药品缺陷责任制度。在此基础上,实践中医疗机构药品缺陷责任畸重的问题才能得到根本上的解决。  相似文献   

19.
满洪杰 《法学论坛》2012,(5):113-120
当前我国立法与司法未对医学人体试验侵权责任与医疗损害责任加以区分,对其归责原则和因果关系也有不同认识。在美国,法院渐趋认可人体试验侵权责任为独立诉因,在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则分别有主观说和客观说等不同的观点。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国将人体试验侵权责任作为一种特殊侵权,并区分治疗性试验和非治疗性试验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德国将人体试验作为一般过错侵权,并在涉及药品的案件中适用产品责任。荷兰将人体试验侵权责任作为一种独立的侵权责任,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晚近的立陶宛《生物医学试验法》规定了人体试验侵权的无过错责任。我国应当构建独立于医疗侵权责任的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疫学原理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推定理论来进行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20.
张宝 《现代法学》2011,33(4):89-96
归责原则是环境侵权制度的核心和关键,考察现行归责原则理论和实践不难发现,学说上存在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争,立法上面临《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抵牾,实践中不同类型案件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这三重悖论的根源,在于环境侵权未能依据环境学规律区分为拟制型污染侵权和实质型污染侵权,进而适用相应的归责原则:实质型污染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拟制型污染侵权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超标视为过错,在双方均无过错时,则以公平责任作为损失分担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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