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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质疑第三人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的区别入手,认为两者并非泾渭分明,应以第三人向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发出意思表示来定位其是否为债务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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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本应由债务人作出,但近代法认同以第三人代为清偿有效。我国法律实践中也普遍认同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效果,但现行法律并无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的明确法律规制。对于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中涉及的第三人如何理解、第三人代为清偿的限制,以及代为清偿的效力等问题,法学理论界的系统探讨尚不足。尤其现在我国正处于民法典起草之际,更有进一步阐述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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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清偿和债务承担有很多相似之处,在理论和实践中很容易相混淆,本文从个案角度分析了二者的区别,以期对相关司法实务的开展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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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清偿研究——兼论预备债务抵销抗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因我国法律并无第三人代为清偿的规定,这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的无序。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对债务人取得求偿权,该项权利可作为抵销的主动债权。惟债务人对第三人代为清偿后抵销设定条件是否有效,此涉及抵销上的条件效力。推究当事人之真意,对该条件认定非为抵销所附条件,而系所谓预备债务抵销抗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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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学理分析,债务承担和第三人代为履行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因两者都表现为第三人履行债务,所以司法实践中很难认定第三人究竟是债务承担还是代为履行。笔者认为,鉴别两者的首要依据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若当事人约定不明,也无法按照合同其他条款或交易习惯解释时,宜考虑原债务的形成过程和债权人的意思表示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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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债法总则尚未颁行,造成现行立法上第三人清偿制度的缺位,并由此导致立法与司法之间的冲突。第三人清偿规范分散规定于合伙、连带债务、保证以及抵押权等规范之中,亟待系统地整理与研究。对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而言,其在清偿之后不仅享有求偿权,更为重要的是享有代位权。我国现行法并未明文规定第三人清偿之后享有代位权,构成立法上的漏洞。未来的债法总则应当借鉴先进立法例,就第三人清偿及其效力予以明确规定,以平衡第三人、债权人以及其他担保人之间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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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当事人为第三人直接享有合同的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涉他合同的范畴:在该种合同中,为第三人设立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按约定向第三人为一定给付之人为债务人;第三人又称受益人。它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合同关系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的重大突破。本文拟对债权人、债务人及第三人三者之间的法律效力问题做一初步探讨,并进而说明我国《合同法》第64条并非是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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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过,应综合具体案件事实予以综合认定,以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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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二审:(2007)粤高法民四终字第334号申请再审:(2009)民申字第855号【案情】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粤海轻工业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海公司)。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东迅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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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法典》第524条规定的代位清偿,可以从内容和体系两个视角予以分析.基于内容之视角其构成要件有三重划分:但书内容为一般性要件、"对债务履行有合法利益"为实质性要件、"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特殊性要件,其法律效果具有"第三人有权代为履行"与"发生法定债权转移"双重维度.基于体系之视角,《民法典》第524条与《民法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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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破产法的发展有其独特的历史魅力.英国破产法的产生与发展虽然没有摆脱欧洲大陆早期发展国家的轨迹,但却颇具自身特色.在追寻其历史发展的脉络过程中,我们可以获得许多启迪.通过对英国破产法历史发展轨迹的追寻,使读者更加深刻地理解当代英国破产法的改革措施,并更好地理解我国当代破产法在改革中出现的争议性问题.这将有助于我国学者对当代决策者的改革进行合理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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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在公司经营管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具有重要影响。然而,公司高管权利与责任却不对等,公司高管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作为公司违法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不能向有责任的公司高管要求赔偿,公司重大违法行为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的现实与公司高管对受公司违法行为侵害的第三人民事赔偿责任缺失有直接关系。在受公司重大违法行为影响的众多股东、债权人、第三人等利益受损者之中,侵权求偿人即第三人的赔偿诉讼对公司高管的制约作用不容忽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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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履行和债务承担为我国合同义务转移的两种情况,在《合同法》第65条以及第84条中对这两种制度进行了规定,然而由于对由第三人履行制度规定不够明确和详细,加上理论探讨不充分,导致司法实践中发生了认识不清的问题,给审判实践带来了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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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相关人员的行为导致债务人无法清算或者存在损失,该损失属于债务人财产。破产清算程序宣告终结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不能起诉债务人相关人员用债务人财产向其个人清偿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破产管理人未请求债务人相关人员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归入债务人财产,个别债权人亦未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则破产清算程序宣告终结后,个别债权人有权代表全体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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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利他契约 ,债权人在第三人未表示享有利益前可变更、撤销利益第三人约款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可寻求司法救济 ;同时 ,债权人有义务确保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债务人应依据诚信原则全面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否则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向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 ,债务人可就契约所生抗辩 ,对抗第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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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为债的保全制度之一。各个国家和地区相关立法和学说均确认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并对代位权制度的性质和起源、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代位权的行使及其效力等方面进行规范和探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代位权制度,但我国司法实践适用这项制度仍需借鉴外国立法实践经验及相关理论,对该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作出相应对策及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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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现实价值在于,法律赋予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通过行使代位权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同时,以法律形式规制债务人故意不主张债权、放弃债权等恶意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构筑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商业道德。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法律限制,使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得以衡平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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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之检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是侵权法突破债的相对性、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制度。第三人侵债权理论不仅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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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近亲属承诺代为退赔后反悔所引发的民事诉讼,“同案异判”现象十分突出,实践中主要存在三种处置立场,即以不属于民事纠纷为由裁定驳回被害人起诉、以退赔具有人身专属性为由驳回被害人的诉讼请求,或者以承诺退赔协议为诺成性合同而要求犯罪人近亲属履行代为退赔的承诺。前两种立场在程序和实体上对被害人的诉求完全否认,均不足取。第三种立场“一刀切”地要求犯罪人近亲属履行代为退赔承诺,无法涵摄复杂的反悔样态,也并不科学。从应然角度,宜对犯罪人近亲属反悔的情形作类型化分析,再构建相应的处置体系。在类型上,犯罪人近亲属反悔可以分为单纯性反悔、代为退赔承诺完全未影响量刑的反悔、代为退赔承诺未完全达到预期目的的反悔以及因误解、被“胁迫”为由的反悔。对于单纯性反悔,不宜通过刑事再审程序剥夺对犯罪人的“量刑优惠”,犯罪人近亲属应继续履行代为退赔承诺;对于承诺代为退赔但完全未影响量刑情形,不应要求犯罪人近亲属继续履行代为退赔承诺;犯罪人近亲属预期诉求落空而反悔的情形,应以被害人与犯罪人近亲属是否存在预期宽缓幅度合意为判断标准进行综合衡量;对于因误解以及被“胁迫”为由的反悔,犯罪人近亲属不应再承担代为退赔责任或承担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