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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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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春 《理论导报》2008,(4):49-50
当出生"涉及到损害赔偿问题.目前国内外对此类问题的救济方式无非两种:或以侵权损害赔偿来主张救济,或以违约损害赔偿来主张救济.当然也有主张用侵权与违约的责任竞合方式来处理的.由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在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负担,以及损害赔偿范围上有明显不同,因此,讨论该类案件之诉讼请求权基础大有必要.文章从"不当出生"之侵权客体,侵权客体的性质以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认为采用侵权法律救济比违约法律救济对受害人保护更为有利.  相似文献   

2.
张蓓 《当代贵州》2009,(14):10-10
贵阳市:首个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成立 7月7日,贵阳市首个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和交通事故调解中心正式挂牌,将专门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简化交通事故受害者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充分利用财产保全等措施提高执行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庭和中心可为交通事故双方提供免费咨询,每周二贵阳市将派专人受理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3.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  相似文献   

4.
根据我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行政机关虽然均享有原告主体资格,但在环境司法实践中,其原告身份还存在着重合或缺位现象,极易引起司法适用上的不确定性,不利于诉讼合力的发挥。因此,应以公共信托理论为依据,明晰行政机关的诉权来源,建议限缩行政机关的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明确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原告主体角色,立法确定行政机关发起的诉前磋商程序,以提升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效果。  相似文献   

5.
共同危险作为数人侵权的特殊形态,在诉讼类型选择上易产生规范适用的混乱。诉讼标的的"事实查明"标准尝试从"责任关系具有整体性"证明共同危险适用必要共同诉讼的正当性。然而,司法实务中复杂的样本模型难以为其提供支持,处理共同危险诉讼的程序适用具有内在的逻辑特征,且这些特征难以被必要共同诉讼抑或普通共同诉讼的模式简单涵盖。引入诉讼标的牵连的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是缓解规范与实践紧张关系的路径之一。"案件事实查明"与其说是诉讼标的范围的确定标准,不如说是民事证据裁判原则在审理共同危险侵权案件中的具体体现。  相似文献   

6.
肖艳 《求实》2006,(Z3):93-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等有关规定确定了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有效地保护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有了更合理的法律依据。但现有法律对该制度的规定存在一定缺陷,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实务适用中还存在不足之处。本文就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相似文献   

7.
诉讼证据概念与属性新解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熊志海 《探索》2001,(5):130-134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而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方能成为定案的根据.这一法定命题存在着明显的逻辑和理论上的错误.诉讼证据就是,其实也只是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根据.诉讼证据是由法律规定的与案件待证事实有着关联性的证明根据.它本身并非就是事实,既有客观存在,又可以有主观形态.诉讼证据的本质属性只有关联性和法律规定性.  相似文献   

8.
《党风建设》2000,(9):24-24
最高人民法院现正加紧制定《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具体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不仅将规定对侵犯他人贞操权、隐私权、生命健康权等物质人格权和精神人格权的,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外,还将为精神损害赔偿制定赔偿标准。  相似文献   

9.
一、证人与案件的审理结果不能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既了解案件情况,又与案件审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就不得作为证人,只能是诉讼当事人(共同诉讼人或第  相似文献   

10.
政策顾问     
《党的建设》2010,(2):59-59
我国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12月26日表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法律中第一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轻微的精神损害,原则上不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否则诉讼成本很高。教育部下发通知:八类考生  相似文献   

11.
咨询台     
《先锋队》2005,(2)
问:政纪案件的被调查人是否可以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答:根据监法复字(1992)7号的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的业务范围主要是作为代理人或辩护人参加诉讼活动以及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活动。监察机关依法查处政纪案件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属于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查处政纪案件也不属于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活动。因此,政纪案件的被调查人不能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对于律师介入政纪案件调查活动的要求,监察机关可以依法予以拒绝…  相似文献   

12.
魏长安 《当代工人》2011,(15):22-23
编辑:打羽毛球被击伤,在法律方面怎么认定责任? 段老师:这个故事是因为参加体育活动而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所引申出的问题是,一般人参加体育锻炼活动是否可以构成自甘冒险行为?  相似文献   

13.
目前在我国,一方面,法律规定不够完善,保障机制相对缺乏,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实际效果;另一方面,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诉讼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是否存在冲突”“如何处理诉讼监督与司法权威的关系”“监督权是否需要设立边界”“监督权能否赋予实体处分权”“谁来监督监督者”等方面的分歧和争议又不同程度地模糊着监督的定位与操作.有鉴于此,为充分发挥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效能,宜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准确设定监督权能及其边界.  相似文献   

14.
案情简介:今年3月2日,张X到法院立案咨询,称其去年10月的一天深夜,在驾驶面包车返家的途中,因避让前方一无井盖的下水洞时,与同向行驶欲超车的一轿车相撞,自己负主要责任,两车损坏,均有人员受伤,保险公司要先诉讼再理赔,不知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施行,相应的引起了赔偿案件类型、诉讼主体、诉讼方式、归责原则、赔偿项目及标准的变化,这与每个人都有密切联系,对法院审理案件也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随着法治文明和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涉及与行政公益诉讼有间接或直接关系的案例不断增多,被冠之以“公益诉讼”的一系列具体案例引起法律界广泛的关注和争论。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只有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能够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6.
在行政诉讼中,究竟是以起诉停止执行作为原则,还是以起诉不停止执行作为原则,是行政法学界一直争论的话题之一,也是《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一个重要方面,其关系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我国现行立法对此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依然存在诸多弊端。通过对域外相关制度的考察可以发现,我国对相关制度未来的立法设计可以超越不必要的原则与例外之争,将起诉是否停止执行的判断立足于法院对诉讼结果与利益衡量的综合考察,以此进一步重构我国的行政诉讼暂时性权利保护机制,为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有效及时的保障。  相似文献   

17.
周标龙 《世纪桥》2007,(7):67-68
我国传统的诉讼观念强调查明诉讼案件事实真相以实现实体正义,这种诉讼观念对于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和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阻碍作用。同时,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存在阻碍排除规则实施的因素,包括法院缺乏独立性、中立性和权威性、追求真实发现的再审制度等。因此,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诉讼观念上和法律制度上的障碍,由此决定我国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循序渐进,不可操之过急。  相似文献   

18.
《理论与当代》2002,(8):39-40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在这种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活动表现为人民法院、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行为,它会引起诉讼上法律后果的发生;诉讼法律关系表现为人民法院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形成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活动如何进行、诉讼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如何,都取决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由若干个诉讼阶段组成。我  相似文献   

19.
黄建文 《唯实》2002,(4):48-50
在《行政诉讼法》中,由于法律、法规并不是授权的主体,因此该法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提法,应改为“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对象不应仅限于组织,而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的组织。该法有关当事人补充证据的规定并不科学,有关直接起诉案件与复议前置案件诉讼时效的规定也不一致,而有关诉讼不停止执行的规定也自相矛盾,这些都应修改。  相似文献   

20.
正日常生活中,亲戚朋友借车是很常见的事情。如果因为借车而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什么情况下要承担责任?您考虑过吗?看看最高人民法院的说法。最高法《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些情形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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