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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被鉴定人史密斯(化名,男,41岁,美国国籍),于2003年4月6日20时许在暂住地与其妻子李某(女,25岁,中国国籍)发生争执,后持刀杀死李某。案发后史密斯洗澡更衣,乘出租车到美国大使馆,后被公安人员抓获。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曾对史密斯先后进行了两次司法精神病鉴定,鉴定结论不一致。为慎重起见,法院委托某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要求组织全国专家对被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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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公正而且准确的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是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最终目标,但由于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本身的固有属性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使得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结论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要用先进的理念以及合法的手段对我国现行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进行相关方面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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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鉴定人受司法机关委托,对案件中涉及司法精神医学问题的内容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的过程。鉴定结论作为鉴定结果及证据材料的形式之一,必须经过法庭审查才能被采信,发挥证据效力。本文拟通过对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特点,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结论审查的必要性、审查的方法和形式的分析,对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结论的审查制度展开论述,以期抛砖引玉,完善我国证据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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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地区324例司法精神病鉴定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的了解重庆地区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现状与特点。方法采用自制调查表对324例司法精神病鉴定资料的人口统计学特征和犯罪学特征进行分析。结果既有医学结论又有法学结论的共322例。精神分裂症145例(45.03%),精神发育迟滞51例(15.84%),其余几种精神障碍78例(24.22%),三者共占85.09%;无精神病48例(14.91%)。责任能力211例(65.53%),性防卫能力41例(12.73%)。结论有精神病者占绝大多数,反映出司法精神病鉴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法学结论的种类多,表明鉴定案件的多样化与复杂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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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分析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的类型及鉴定的合理时间,探讨脑损伤程度及鉴定时间与智能损害程度的关系。方法对534例脑外伤患者的司法精神病鉴定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结果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的类型中,器质性情感障碍最多(51.1%),其次为器质性神经症样综合征(24.0%)、器质性智能损害(18.0%)。伤残程度鉴定为Ⅷ级和Ⅸ级伤残最多,分别为219例(41.0%)和177例(33.1%)。智能损害组的脑损害程度、中国修订版韦氏成人智力量表(WAIS-RC)评定智力缺损程度明显高于非智能损害组(P0.05)。伤残等级和脑损伤分级、WAIS-RC评定结果、鉴定时的脑CT变化以及脑电地形图(brain electrical activity mapping,BEAM)异常分级具有相关性(P0.05),而智能损害程度与鉴定时间及脑损伤分级均无相关性(P0.05)。结论影响智能损害的因素很复杂,伤残程度鉴定时脑CT、BEAM、WAIS-RC等客观检查也是重要的参考指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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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影响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一致性的原因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司法精神病鉴定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的关注,要求重新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案件渐年增多,而鉴定结论(包括医学诊断结论、法定能力评定等)不一致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成为司法机关审理案件中的难题。本文试从学科方面、鉴定方式、鉴定标准、共患疾病、法律制度等14个方面分析了重复鉴定导致结论不同原因,并从①完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有关法律法规;②健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管理体制;③制定统一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标准;④建立完善的鉴定结论质证制度和采信制度;⑤健全鉴定人的审批制度;⑥改进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制度;⑦提高鉴定质量;⑧复核鉴定或重新鉴定时要慎重;⑨健全鉴定人的培训与考核制度等9方面提出对策与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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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精神病学的进步与繁荣,精神病鉴定成为连接精神病学与刑事司法的重要纽带,刑事司法的精神病学化特质开始显现.然而,精神病鉴定的悖论是司法正义面临危机与构建绝对他者的危险.域外纾解悖论的路径有:设定较为合理的鉴定内容,采用科学的鉴定标准,明确启动鉴定的规制程序,设置较为科学的鉴定意见审查机制及建立重大案件鉴定后的处置风险预警制度等.考察我国的精神病鉴定制度,可以发现,鉴定范围显得逼仄,鉴定标准不明确、不统一,鉴定程序的启动设计不合理,鉴定意见审查机制不健全,重大案件鉴定过程及其后续处理受制于案外因素的影响等.通过参考域外制度的某些合理因素,可完善我国的精神病鉴定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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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司法精神鉴定结论的证据地位 ,并对司法精神鉴定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如鉴定机构、鉴定委托等问题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相对于司法实践的复杂性与多变性的特征来说(如同中国的许多其他现行法律制度一样),这样的原则性规定却不可避免的呈现出某种滞后与乏力的特征.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法制建设日益得到加强的今天,中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所赖已存在的理论基础正在弱化,实践中也暴露出越来越多的缺陷和问题,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在一个不甚完善甚至弊端百出的鉴定制度下,鉴定人不可能是‘科学的法官',鉴定结论也不可能是‘科学的判决'." 有鉴于此,近年来, 伴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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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司法精神鉴定结论的证据地位 ②,并对司法精神鉴定中的一些基本问题 ,如鉴定机构、鉴定委托等问题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 ,但相对于司法实践的复杂性与多变性的特征来说 (如同中国的许多其他现行法律制度一样 ) ,这样的原则性规定却不可避免的呈现出某种滞后与乏力的特征。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法制建设日益得到加强的今天 ,中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所赖已存在的理论基础正在弱化 ,实践中也暴露出越来越多的缺陷和问题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 ,“在一个不甚完善甚至弊端百出的鉴定制度下 ,鉴定人不可能是‘科学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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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例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为无精神病刑事案件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无精神病这一诊断用语在精神科临床很少使用,但是在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特别是涉及刑事案件鉴定时,鉴定结论为无精神病的案例不少,为了探讨该类案件的特点,本文对我中心鉴定为无精神病的238例刑事案例进行分析,报道如下。1对象与方法1.1对象1998~2005年在华西法医鉴定中心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结论为无精神病的刑事案件共238例。1.2方法根据案件资料进行登记,包括一般人口学资料、作案动机、对自己躯体与精神状态的评定及精神检查等。采用SPSS10.0软件进行χ2检验。2结果2.1不同年代无精神病刑事案例构成8年中被鉴定为无精神病案件数见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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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 ,鉴定人受司法机关委托 ,对案件中涉及司法精神医学问题的内容进行鉴定 ,出具鉴定结论的过程。鉴定结论作为鉴定结果及证据材料的形式之一 ,必须经过法庭审查才能被采信 ,发挥证据效力。本文拟通过对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特点 ,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结论审查的必要性、审查的方法和形式的分析 ,对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结论的审查制度展开论述 ,以期抛砖引玉 ,完善我国证据制度。一、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特点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过程 ,是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委托后 ,在约定的时限内 ,根据收集的有关资料 ,结合对被鉴定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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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例精神发育迟滞患者司法鉴定资料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的探讨精神发育迟滞的作案类型及涉案特点。方法:收集7年来在我所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病例资料2609份,选择其中为精神发育迟滞的的病例进行归纳分析。结果男女之比为1:1.42。性犯罪占首位348例(69.6%)。男女智力差异显著(P<0.01),女性智力明显落后。男性发案率依次为强奸、纵火、盗窃、抢劫、杀人等,以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为主。女性发案率以被强奸突出,且未成年、中重度精神发育迟滞为主。结论我所精神发育迟滞的鉴定案件中以刑事案件为主,性犯罪占首位,男女智力水平及发案率明显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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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探讨"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诊断在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中的形成原因、判定原则及处理措施。方法分析比较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2006年1月至2007年7月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案例中12例诊断为"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的鉴定资料。结果形成此诊断的主要原因是鉴定资料不充分,描述的被鉴定人精神异常表现不具体、不典型(83.3%),或鉴定资料描述的精神异常与鉴定检查时发现的情况不一致。但是即使诊断为"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仍可以从作案动机、有无逃逸等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12例诊断为"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的被鉴定人9例(75%)判定为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3例(25%)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结论"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是一种暂时性诊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在司法精神病鉴定中使用,但应慎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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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探讨情感性精神障碍患者作案特征.方法 对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2000-2004年鉴定的72例情感性精神障碍案例进行分析.结果 情感性精神障碍患者作案与发作次数有一定关联性,躁狂症与抑郁症危害行为有统计学意义(P<0.01).情感性障碍患者作案特征与精神分裂症不同,主要是作案的病理性动机较少,现实动机较多.结论 反复发作是情感性精神障碍患者作案的预警性指标.在作案特征上与精神分裂症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可能与病因、病情发展、症状表现和严重程度等差异有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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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检验鉴定结论分歧原因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笔迹检验是文件检验学的重要内容,在笔迹检验鉴定过程中会出现鉴定结论分歧的现象。笔者认为产生分歧的原因是:笔迹检验理论和检验方法的研究停滞不前,致使对笔迹进行检验时的可操作性较差;鉴定人业务素质良莠不齐;送检材料本身客观存在的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鉴定结论的得出有时是强而为之;现有的笔迹鉴定结论的结构存在缺陷;未设置解决鉴定结论分岐的仲裁部门或非常设机构;检验过程存在的非规范化问题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