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预约合同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重要方式并在实践中广泛采用。预约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首次在法律上正式承认了预约合同,具有重要意义。预约合同在是否具有订立本约合同的意图、包含订立本约合同及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内容、受意思表示拘束、交付定金等方面有别于订立合同的意向。只有具备预约合同条件的订约意向书才能认定为预约合同。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在是否具有设定具体法律关系的意图及合同内容上有所不同。违反预约合同构成独立的违约责任,不能涵括到缔约过失责任中,一般有定金责任、实际履行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及合同解除责任。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预约和违反预约责任的相关规定,对医院专家门诊预约违约责任的规定也是空白,法院在处理医院专家门诊预约违约引起的纠纷案件时常常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困难。本文认为应依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参照学界预约理论,并结合医院专家门诊预约违约责任的特点进行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3.
论预约及其责任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我国法律并未明文规定预约以及违反预约的责任。但在经济交往中,由于种种原因,预约是大量存在的,因预约而产生的争议也屡见不鲜。如何认识预约的性质,并在实践中认定违反预约责任,在理论上进行探讨已显得必要。预约,又称为预备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相对应的当事人将来应订立的合同为“本约”或“本合同”(参见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法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7页)。在实践中,预约可能被称为“意向书”、“约定书”、初步协议等,但无论名称如何,只要它是为将来订立一定合同而形成的…  相似文献   

4.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在确认了预约合同性质的逻辑基础上,规定了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本约义务时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该解释并未就其是否适用一般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表明态度。实践中对预约违约责任方式是否包括实际履行这一问题争议最大,目前尚未达成共识。基于对预约区别于本约的特殊性研究,结合民法中实际履行的相关理论,论证实际履行作为预约违约责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5.
罗昆 《法学家》2022,(4):89-102+193
现有关于预约的“内容—法效”类型论尚不足以为预约制度的准确适用提供充分的理论指导。比较法上预约的适用范围已从买卖、借贷等典型合同逐渐扩张迁移。除“内容—法效”视角的类型化外,预约还存在适用范围、效力性质、单方双方、束己涉他等类型视角。通过对预约类型的全面梳理可知,预约的功能整体上可以分为规避法律和补强法律两个方面。我国的预约制度主要用于特定合同类型中规避审批程序或成立要件从而使合同约束力提前,或用于明确或强化缔约人的法定义务和缔约责任范围。《民法典》第495条规定的预约属于请求权预约,不同功能的请求权预约在认定标准和法律效果上均存在明显差异。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应认可形成权预约之效力。  相似文献   

6.
我们必须从与相关合同制度的比较考察中来分析预约合同所隐藏的价值。在与附期限合同、附条件合同和缔约过失制度的比较中,可以看出,预约是本约的附约,它有敦促加强信用,从而敦促本约制定和事前"硬化"缔约责任的作用。  相似文献   

7.
《北方法学》2020,(4):18-31
德国法之所以会产生预约学说,目的在于规避要物合同成立所需具备的"要物"要件,使"合意即能产生债"能够在要物合同领域得到体现。随着要物合同的日渐式微,旧有的预约渐渐失去了最初的意义。在现代社会,预约更多地发挥着确保缔约接触、巩固谈判成果、防止缔约方与第三方磋商以及保留变更合意机会等功能。在缔约过失责任不够发达完善的背景下,我国《民法典》确有必要规定预约,以此来应对当事人在缔约阶段的不诚信磋商行为。但与此同时,现有的预约学说也必须进行重构,尤其是针对违反预约的行为,相对方不得要求强制缔结本约;就可归责于一方原因导致的预约违反,相对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8.
合同预约若干法律问题初探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合同大致分为预约与本约两类。预约本身具有合同的拘束力,同时亦决定本约的成立,在合同法上具重要意义。我国合同法对预约未作明确规定,预约在实践中的运用却十分广泛。缔约实务中的意向协议、意向书、协议等,有很多即是预约。拙文拟就预约的有关法律问题,谈一些浅见。一 罗马法没有预约的概念。近代各国民法典也很少对预约作出抽象性的规定,而只是对一些具体合同的预约问题作出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 1589条规定的买卖预约、《德国民法典》第 610条规定的消费借贷预约、《瑞士债务法》第 22条规定的预约等。英美法上亦有…  相似文献   

9.
合同的成立要件应当包括当事人、标的和合意,标的的数量和质量均为将标的特定化的因素,而非独立于标的的要件。《法释(2012)8号》对当事人提供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以证明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的规定,笔者基本赞同,但主张类型化和区分签收人的身份而定;对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的证据效力的认定,笔者表示赞同。意向书、备忘录依当事人的意思可有本约、预约和无积极的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三种类型,《法释(2012)8号》仅仅注意到一种,因而合同编不应一刀切地吸收该种解释,而应视意思表示的具体情形而定。本约生效后相应的预约应该功成身退。违反预约的责任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同于违反本约的责任,但鉴于确定违反预约的损害赔偿的数额特别难以确定,在个别场合可比照违反本约的赔偿范围确定违反预约的赔偿数额。当事人不履行预约项下的义务,在某些情况下可直接判决本约成立,在多数情况下只能判决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10.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逐步繁荣,交易形式亦日趋多样化,在日常经济活动中涉及预约的应用也屡见不鲜。例如,意向协议、预约买卖、预约租赁等等。预约合同是属于合同缔结阶段的制度,对于订立本约合同具有重要的促成作用。因此,预约合同在实践中对于提供交易机会、指导订立本约和规范交易行为以及为当事人纠纷提供合同法上的救济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概述预约合同的概念、特征、适用范围的基础上,着重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了对预约合同的研究及意义,提出了我国立法上应规定预约合同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1.
预约合同在我国实践中被广泛采用,有必要对其特殊之处予以分析。文章探讨了预约与本约的确定,预约与其他类似合同的区别,以及预约的效力,并指出,预约应包含有订立本合同的意思表示,以及本合同的标的及数量,否则无法确定。违反预约合同,债权人是否可以主张强制履行订立本约之义务,应视本约之订立是否可能而定。  相似文献   

12.
《中国司法》2001,(10):58-58
〔本刊讯〕 2001年9月11日,我国第一只开放式投资基金——华安创新投资基金发行。为确保发行的公开、公平、公正,北京市公证处于9月4日受理了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认购预约凭证发放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的公证申请。据北京市公证处副主任吴凤友介绍,此次公证时间紧、任务重、影响大。为此,北京市公证处紧急抽调了50名公证人员,对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及23个代销网点的认购预约凭证的发放进行现场监督并及时出具了包含监督结果的公证书。公证监督的主要内容为:9月6日对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从上海领回的总额度为4.8亿认购预约凭证发…  相似文献   

13.
华毅鹰 《法治研究》2006,(12):40-41
房地产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往往要求购房者与其签订“认购书”“订购单”“意向书”之类的文书,井以其中的定金条款来约束购房者在指定或约定期限与其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否则,开发商不予返还定金。这类文书在理论上称为“预约合同”,并可分为有约定定金和未约定定金两种。本文探讨的是有约定定金的预约合同,司法实践中称为“预约定金合同”或“立约定金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赋预约合同中的“定金”予“定金罚则”的效力,首次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确认了“立约定金”这一新的定金类型。  相似文献   

14.
预约合同作为本约合同订立的准备性活动之一,在实务中广泛存在。但我国现行立法没有规定预约合同制度,理论上的研究也不多,因预约合同而引起诸多问题。本文主要探讨了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并指出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是研究预约合同的核心问题,也是目前理论上争议最大、实践中最混乱的部分。  相似文献   

15.
预约作为当事人签订合同的重要方式已经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其功能在于固定交易机会,促使当事人审慎从事交易.交易中常见的意向书是否具有预约的效力,需要区别对待.预约和本约在缔约目的、缔约内容、请求权及违约责任等方面有所区别.预约的效力应由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与预约本身的内容共同决定,本文称之为主客观决定说.  相似文献   

16.
预约定价制度是近些年来国际上兴起的用以解决跨国关联企业间转移定价的一种新型制度。本文主要介绍了预约定价制度的概念、核心以及预约定价制度的优越性等问题,并对完善我国预约定价制度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7.
预约,作为债权合同的一种,其目的是将来订立本约。它在概念、法律特征、存在意义、效力及违约责任方面都呈现了自身的特点。预约合同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在保障本约的缔结、促进交易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我国合同法却并没有对其作出规定,致使法官在司法实践当中无所适从,也制约了预约合同原有作用的发挥。基于此,本文建议修改合同法,增加有关预约制度的规定。  相似文献   

18.
2013年7月17日上午,大兴区法院召开网上在线预约立案启动仪式。大兴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马来客,立案庭庭长周丽,副庭长席世贤、刘杨,立案庭干警代表,信息技术室干警代表及相关律师事务所代表参加了此次启动仪式。会上,刘杨首先介绍了网上在线预约立案审查程序的现实意义及功能,并由立案庭干警介绍了网上在线预约立案审查的具体办理流程。其后,律师事务所代表就网上在线预约立案为当事人带来的便利进行交流。最后,由马来客正式启动大兴区法院网  相似文献   

19.
汤文平 《北方法学》2012,6(1):146-153
我国司法解释及审判实务工作就预约制度之重建提出迫切要求。德国法上的预约制度为此重建提供了首要的移植母本。德国法以学说、判例广泛承认预约,坚持预约和本约的区分,强调本约的一般性和预约的特殊性;就意向书等品类繁多的实务文书与预约之关系定位,一准于当事人的约束意思;就内容确定性标准,自立法动议书至晚近判例学说,多有反复;就形式要求和批准要求,适用相近规则,即取决于具体规范目的是否关注个人法益;支持实际缔约请求,且为节约诉讼成本允许诉讼合并。  相似文献   

20.
预约合同,一般指双方当事人为将来订立确定性本合同而达成的合意。预约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当事人未尽义务导致本合同的谈判、磋商不能进行,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