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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的目的范围,不是对企业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限制,也不是对法人机关代表权的限制,而是对法人具体权利范围的限制,这种限制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是一种价值选择。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我们有必要重新考虑企业法人超越目的范围行为的效力,当企业法人的越围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社会公益,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都应该认定为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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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能力有两层含义,一为抽象的资格,一为具体的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限制仅仅指的是作为能力属性而言的权利能力。由于与自然人的实体基础不同,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到自然性质的限制。法人的权利能力不受法规和法人目的事业限制,法规所限制的是法人的具体权利,目的事业所限制的是法人机关的代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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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在法律上的产生,是法律确认和建构的结果。法人的权利范围是包容于权利能力范围之内的,法人在权利能力范围上和自然人存在差别;同时,法人的行为能力是完全行为能力,而非限制行为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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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法人能力理论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众所周知,我国传统民法理论对法人的能力问题有着不容置疑的论述,即:法人的能力来源于法人本身,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不能背离法人的宗旨及其工作或业务活动的范围,法人不具有法律和法人章程规定以外的权利能力。由于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完全一致性,因此,法人的行为能力不得超出法人的权利能力范围。同时,在民法理论上,还将责任能力视为行为能力的特殊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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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限于19世纪的哲学认识,权利能力仅被赋予自然人和法人,其他人和组织形态的权利能力被忽略。因而,当迫切需要法律对这些人和组织予以调整时,传统权利能力的规定成为不可逾越的体系障碍,必须通过法律续造的方法构建部分权利能力制度。事实上,民法关于权利能力制度的构造以及立法上的一些规定已经为部分权利能力的构建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立法例支撑。部分权利能力是在部分而非全部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作为民事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的能力,它通过考察自然人和法人以外的人和组织的人格状态和特定法律关系的价值和目的来认定。部分权利能力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它不但包括胎儿、死者与合伙的部分权利能力,还包括其他一些人和组织的部分权利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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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中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设立民事义务的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法人机关实施。①《民法通则》的规定使得法学界长期盛行着“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合一论”,即认为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存续期间一致,范围一致。②这种观点存在以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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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权力能力是同法人、人格、团体这些概念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本文通过比较不同语境下法人的定义,总结出法人的基本特征;通过对法人权力能力理论的历史考察,梳理了法人权利能力理论的流变;最后文章探讨了法人权力能力理论的发展趋势。期待中的民法典理应在法人的权利能力制度设计中与时俱进。理顺目前民法通则和特别法中的规定,对法人的权利能力的规定应相应放宽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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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概念及范围的确定,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且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效力规则、权利内容规则、责任内容规则以及合同法规则的专门适用等方面具有法律实务上的意义,因而明确商主体的范围是必要的。界定商事主体范围的标准涉及到存在目的标准、行为特征标准、主体存在形态标准和素质标准四个方面。在我国应采取以行为特征标准和主体存在形态标准为主,辅之以目的标准和素质标准的模式。根据这一标准,我国商事主体的范围可以概括为,具备一定行为特征或以某种形态存在或宣称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体和具备一定行为特征且以某种形态存在的个人两种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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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证公开"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心证公开”制度的设置目的、范围、内容、方式以及一些相关特殊问题进行研究,不仅有利于从理论上深入把握这种制度的基本特点,也有利于对于这一制度的立法设置及其在司法审判上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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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从司法改革初期积极扩张司法权的一端,转变到面对社会矛盾复杂性而采取自我限缩策略的另一端,暴露出司法权运作边界模糊的问题。社会需求决定了司法的供给,但司法权的能力是有限的,其机能的发挥有赖于一定的条件,而且当事人人数的多少、案件的复杂程度等都会影响司法权的能力。司法权应当恪守自己的边界。对超越自身能力的事情保持克制,是司法权威的必要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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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解决方式及其适用范围上的协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关系和人事争议日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需要相应地调整。现阶段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尽管存在多样化的解决方式,但这些解决方式不仅缺乏合法性的基础,而且相互之间也存在着许多不协调之处,尤其是适用范围上的不一致导致当事人寻求司法最终救济上的困难。对此问题的根本解决在于统一的立法,不仅需要扩大人事争议仲裁和诉讼的范围,而且要实现仲裁和诉讼在适用范围上的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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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司法权能否推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XU Zhan-feng 《当代法学》2007,21(3)
现代法治要求以权力法定为原则,以权力推定为例外。由于军事法理研究相对薄弱,以及法律与实践的内在冲突,军事司法权受军事统率权控制的制度惯性延续至今,表现在我国军事司法权配置中存在许多权力推定现象。基于现代法治的内在要求,以及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治军方针的现实需要,特别是军事司法权属于国家司法权的理论定位,在军事司法权配置实践中,应当严格限制军事司法权的推定,逐步实现从权力推定向权力法定的过渡,军事领导机关不宜再行使军事司法立法权,军事司法机关也不宜再行使军事司法解释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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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检察机关的各项职权中,行使最"杂"的莫过于民事检察权了。民事检察的范围,从现行法律的规定看仅是"生效的判决和部分裁定";从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考察包括任何公权力机关对民事法律的适用范围;从法理上评析:检察监督职能的发挥必须规范在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行使代表公共利益的国家公权力机关不正确实施国家民事法律,构成了民事检察监督的事实原因。民事检察权力运用是否正确依存于民事审判权力。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在对象上,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机关(包括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内容上,应当围绕民事法律在公权力机关的实施;在阶段上,包括诉前、诉中和诉后的任何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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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化有其深刻的知识论根据 ,它建立在多种知识论基础之上 ,并与司法制度合理化之间存在紧密联系。为法律职业化的知识论根据所内在要求的司法制度合理化的基本方面包括司法独立、判决理由合理、司法权力中性化和司法程序正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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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已经五年了,虽然司法考试在"适当调整、不断完善,"但从总体而言,司法考试的调整和完善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突破。本着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和精英化思路以及司法考试的意义和价值所在,依据现行的法律、规章规定,司法考试应当把握正确的改革方向,借鉴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考试经验。严格执行司法考试报名条件,突出考查法律职业能力,增加法律职业技能的专项训练和考核,遴选出具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较高的法律职业能力和法律职业技能,以及良好的法律素养和强烈的法律公正意识的法律职业人员,从而促进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依法履行职责,最终保障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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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析国内外农民土地维权三种观点基础上,认为"日常抵抗"、"依法抗争"、"以法抗争"三种理论模型均存在一定的缺陷,认为就农民阶层的行为动力层面考察,相对剥夺理论更具价值与逻辑双向解释力。根据该理论,主张中国乡村地权的残缺以及法律的倾斜,导致失地农民阶层谈判能力缺失或被削弱,当上访与司法救济均呈现为低效应时,失地农民往往倾向于选择群体性维权路径,以追求维权行动的有效性与利益的最大化,在此基础上进而提出农村土地国有化,土地法权模型趋向开放性,简单化方向发展为解决困局的可能之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