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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简论盗窃军用物资罪的几个问题宋勇盗窃军用物资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中规定的一种财产型犯罪,军事司法机关一般把该罪与盗窃罪称为“两盗”案件。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军内外交往的日益增多,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  相似文献   

2.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施行以来,军队和武警部队中的“两盗”案件(指盗窃军用物资和盗窃其它财物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是一个急迫需要研究的问题。目前占支配地位的观点是:盗窃对象为军用物资的定为盗窃军用物资罪,盗窃对象为其它财物的定为盗窃罪,前者依照《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1条处刑,后者依照刑法第151条、第152条或《决定》处刑,然后按数罪并罚原则并罚。我们认为不妥,《决定》施行后,部队中的盗窃案件,均应统一定为盗窃罪,按刑法或《决定》处罚。  相似文献   

3.
自一九八二年一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对于军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军用物资案件的定罪问题,意见不尽一致,有的主张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定贪污罪,也有的主张依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定盗窃军用物资罪。笔者认为,对于军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军用物资案件定什么罪,首先需要解决适用何种法律。一般来说,在一种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种法律的条款时,基于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通常采取特别法优先的原则.适用特别法。军职人员监守自盗军用物资案件亦属于此种情况,应当依据作为特别法的《条例》定罪处刑。实践中,运用特别法调整这类特殊情况下的刑事法律关系,其结果单就罪犯可能受到的惩治的程度而言,特别法往往也重于普通法,这对维护特定范围的法律秩序,能够起到一定的强化作用。  相似文献   

4.
1987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包括干部、战士和在编职工)犯罪案件,由地方县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笔者认为,武警部队的刑事案件,由地方司法机关管辖审判,有不少问题,值得研究探讨。1.定罪。根据法学基本原理,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然而地方法院在对案件定性时,却常常忽视或违背这一原则。如,某部中士张某多次盗窃军用物资折款1200余元,又盗窃地方人员财物500元,某法院以盗窃罪对张进行处罚。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下简称条例)第11条,应定张盗窃军用物资罪。武警某部下士苏某在劳改单位站岗时,私自离开岗位,使罪犯逃跑,造成严重后果。苏的行为构成了擅离职守罪,本应按《条例》第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某法院却依《刑法》第185条定玩忽职  相似文献   

5.
1997年修订的我国新刑法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下称《条例》规定的军人违反职责罪并入刑法,作为分则的第十章。它不仅是形式上的改变,更重要的是有新的实质性内容的变化。本文将新刑法规定的军人违反职责罪与原《条例》及新刑法的其他类罪的规定相比较,概括出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一、新刑法增加了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适用主体原(条例)第2条、第25条,规定了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适用主体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新刑法第450条对军人违反职贵罪的适用主体作了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军人违反…  相似文献   

6.
一、我国现有的单行刑法中增设的新罪名我国现有的单行刑法不仅在很多方面对我国现行刑法典作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而且在此之外还增设了一百多个新罪名。这些新罪名按其出现的先后顺序如下:(一)1981年6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中增设的新罪名有武器装备肇事罪,泄露或遗失军事机密罪,窃取、刺探、提供军事机密罪·擅离职守或玩忽职守罪,逃离部队罪,偷越国(边)境外逃罪,私放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虐待、迫害部属罪,阻碍执行职务罪,盗窃武器装备或军用物资罪,破坏武器装备或军用设施罪,战时…  相似文献   

7.
一我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条例有关“战时”的规定,大体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平时和战时都可以构成的犯罪,在条文中注明:“战时从重处罚”或在第二款上:“战时犯前款罪的……”。这些犯罪有武器装备肇事罪、泄露或遗失军事机密罪、虐待迫害部属罪,偷越国(边)境外逃罪、私放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逃离部队罪、擅离职守或玩忽职守罪、阻碍执行职务罪、盗窃武器装备或军用物资罪、破坏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罪等;另一类是只有  相似文献   

8.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国家立法机关继刑法颁布之后制定的又一个重要刑事法规。它所涉及的范围,仅限于刑法分则中没有列入的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定罪处刑问题,是刑法的补充和续编。《条例》遵循刑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从军队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特点,在有些条款中作了军人与其他公民犯同一类罪的,处罚严于其他公民,战时犯罪的,处罚严于平时;指挥人员在指挥岗位上犯罪的,处罚严于战士的规定。如《条例》第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我们在审理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案件中,遇到一些问题,主要是:对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犯罪的主体界定;在军人与非军人共同盗窃、抢夺部队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案件中,对非军人犯罪的罪名认定;对军人抢劫或者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罪名确定;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的数额起点和情节把握;同时实施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数个行为,是定一个罪还是数罪;刑法第438条第2款是定罪条款还是处罚条款;与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密切相关的行为如何定罪.在"罪刑法定原则”条件下,正确运用法律手段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是司法工作者的历史责任.本文根据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谈谈我们对<中化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438条的理解和对上述问题的处理意见,抛砖引玉,以繁荣军事刑法的研究.  相似文献   

10.
盗窃武器装备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罪名之一。自1982年1月1日《条例》施行以来,各地军事法院审理了很多这类案件。为了正确地执行法律,准确地打击该类犯罪,根据有关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我们认为,在审理盗窃武器装备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要准确地掌握盗窃武器装备罪的构成要件。该罪的主体只能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文职干部、军内在编职工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文职干部、在编职工(简称“军职人员”,下同)。对于犯罪主体的确定,应以盗窃部队武器装备时的身份为准。对军职人员在服役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简称条例)公布实施以来,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简称军职人员)因盗窃构成犯罪的案件,有一部分存在不易认定罪名的问题。本人不揣浅陋,陈述管见,愿与军事司法人员共同研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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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战时缓刑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军职罪条例》)第22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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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盗窃武器装备罪,是近年来部队遇到的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几年来,我们对审理这类案件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和研究。现就几个主要问题谈谈我们的意见和看法。一、关于犯罪主体问题盗窃武器装备罪的犯罪主体,按照《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必须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这是不难认定的。但现役军人都有个征召和退出现役的过程,中间必然要经过一个由非现役军人到现役军人,由现役军人到非现役军人的“过渡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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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职罪是指现役军人违反军人职贵,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军职罪非军内人员共犯的立法完善,是指在刑法共同犯罪立法的基础上,将军职罪非军内人员共犯的概念、特征、适用法律和处罚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明文规定下来。研究这一问题,对于加强《条例》的完善,打击军职罪非军内人员共犯,保护军事利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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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违反职责罪若干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继1997年刑法将军人违反职责罪单列一章之后,近年来,我国又先后制定了一些与之相配套的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主要有1998年7月中央军委《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8年8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保卫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章所列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2002年10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我国的军事刑事立法趋于完备,为司法机关及时有力地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但是,军人违反职责罪有它的特殊性,无论从刑法理论角度,还是从司法实践情况看,仍有一些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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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违反军事职责罪的主体曾志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军职罪条例》)自1981年6月10日通过并公布,1982年年月1日开始施行以来,其适用主体已由立法、司法解释先后加以补充和扩大。从实务角度而言,这些补充和扩大都是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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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是构成一切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作为我国刑法的补充和续编的军人违反职责罪(简称军职罪)自不例外。鉴于法学界和司法界对军职罪客体问题认识不够一致,本文拟就此问题谈几点看法。一、军职罪客体的正确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军职罪侵害的同类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什么是“国家的军事利益”呢?简言之,是国家有关国防、军事方面利益的统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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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已实施了1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的内容作为独立的一章纳入其中,为司法机关及时有力地惩治军人违反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军人违反职责罪有它的特殊性,在解决实践问题的同时逐渐暴露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体现在犯罪主体、单位犯罪、刑罚体系等方面.本文主要对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主体问题作一些浅显的探讨与分析,希望为军人犯罪的立法完善尽一点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军职罪条例》)实施以来,对如何认定军职罪主体的问题,存在着一些不同认识。为此,笔者试就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谈点个人浅见。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下文简称《条例》)已自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了.这个《条例》的施行,对于加强军队的法制建设,正确惩罚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行为,教育广大指战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巩固与提高部队战斗力和把人民解放军建设成一支有效地保卫四化建设的现代化的革命军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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