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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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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动产抵押以不移转占有为其特征,采取何种公示方式,成为设立该项制度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本文着重探讨了登记主义的成立方式。  相似文献   

2.
中小企业融资动产抵押面临着现存的法律冲突,但从中小企业融资实践的角度来看,确实有必要规定动产抵押规则,以缓和中小企业困境。动产抵押作为一项担保制度,民法学者已经对其有充分的研究,并且物权法通过之后扩大了动产抵押的范围。建立健全完备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动产抵押融资困境。  相似文献   

3.
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是解决动产抵押公示方式的最佳选择,也是民法中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我国现行立法对这一问题也做了规定,但从整个登记制度来看,仍有诸多缺陷与不完善之处,我国应尽快完善有关立法,建立一套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的规则,以期对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有所推动。  相似文献   

4.
动产浮动抵押担保物权登记制度的建立健全,需要颁布<动产担保交易法>与<物权法>相配合,即做到民事抵押登记由<物权法>调整,商事抵押登记由<动产担保交易法>调整.在动产浮动抵押登记对抗主义条件下,既要注意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注重保护善意第三人及抵押人的合法权益.只有三者合法权益兼顾保护,并建立起较为合理的优先权顺位规则的条件下,才能使动产浮动抵押登记真正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5.
动产抵押兼顾了物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为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于动产抵押在我国确立的时间较短,该制度在理论上与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我国动产抵押制度应从抵押的范围、立法模式、登记部门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6.
我国《物权法》的实施对公证抵押登记制度产生重要影响。文章依据现行法律就我国公证抵押登记制度,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动产抵押登记等进行了法理分析,并对完善我国公证抵押登记制度提出了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7.
《担保法》的立法缺陷导致动产之抵押登记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发生冲突。根据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和担保法之宗旨,本文认为,在动产抵押登记情形下,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并提出了处理意见和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8.
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 ,动产抵押制度作为市场交易中经常采用的担保方式 ,对保障债权的实现和债务的履行 ,增强主体的信用 ,预防和减少不必要的交易风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抵押登记的效力在我国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二元结构,对不动产和特殊动产的抵押采取的是登记主义。这一规定不利于保护抵押合同交易安全,也不利于保护抵押权人的权利,在本文中笔者认为应当区别抵押合同的生效和抵押权的设定,对不动产和特殊动产抵押的登记生效主义改为登记对抗主义,即将担保物权的原因行为和物权变动予以区分,把设定的抵押权和抵押合同的效力与抵押权设定的效力予以区分。  相似文献   

10.
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作为我国担保物权内容之一,因其设定程序较为简便,不转移抵押物占有,有利于债务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是融资的有益模式.但因其固有的特点与不足,在实践过程中运用并不充分,未能有效发挥应有价值,因此有必要对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作相应完善.  相似文献   

11.
动产抵押一反传统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而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在我国的"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模式下,产生了登记对抗力与占有公信力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也由此产生了对动产抵押制度存在的正当性的怀疑,笔者在分析了相关可能的动产抵押公示方式后,认为解决动产抵押公示制度根本缺陷的途径是将动产抵押的标的限定在"准不动产"范围内。对于"准不动产"外动产,可以让与担保设定担保。  相似文献   

12.
本文首先从法理上分析了期房抵押的标的是对期房的期待权,其性质属于物权,以此为标的的抵押与一般抵押相同,也是物权性的,有其独立意义;接着探讨了我国对期房抵押立法有待完善的主要问题。  相似文献   

13.
浮动抵押制度由于充分实现了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平衡而被不少国家继受,我国《物权法》中也创设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但在农业生产经营者融资实践中,其却面临被闲置的尴尬境地,原因在于抵押当事人利益失衡,抵押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很好保护。为了实现农业生产经营者浮动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利益平衡,有必要在《物权法》中扩大浮动抵押财产至一切动产;允许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设定限制抵押财产处分的条款;建立我国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及健全农业保险和农业风险补偿机制。  相似文献   

14.
抵押制度是近现代各国民法最重要的担保物权制度。我国现行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释都对此作了专门规定。但立法上的缺陷及冲突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有待于我们从理论上作进一步的探究。关于重复抵押问题,建议立法肯定重复抵押制度,规定抵押权的次序和次序变化的原则。  相似文献   

15.
动产浮动抵押刍议——价值、难点及其制度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物权法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创设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力图最大限度地促进融资、发展经济,但现有的概括性务文给这一制度的施行带来了诸多疑惑。文章在分析动产浮动抵押内蕴价值的基础上对其相关难点问题加以探讨,并从宏观、微观两面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6.
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是物权制度的根基,任何物权的存在与变动都必须具有外观上可识别的标志,并具有公信力,以维护交易安全。我国《担保法》规定一般动产均可设定抵押,破坏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可识别动产因无外部可识别的特征,抵押权客观上无法进行公示,不宜作为可设定抵押的动产。可设定抵押权的动产范围只能是少数可识别动产。登记是动产抵押权的唯一有效公示方式,是动产抵押权产生的必备要件。  相似文献   

17.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抵押权制度。这一法制创新既不会引起理论上和实践上的缺陷,当然就更不会因所谓的缺陷而被让与担保制度替代。相反,《物权法》关于动产抵押权的规定为我们进一步创新担保物权体系,并最终制定一部“统一动产担保法”开辟了视野。  相似文献   

18.
动产抵押权公示方式的选择对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占有公示方式、登记公示方式、各国动产抵押权立法实践、与善意取得制度协调等不同视角分别考察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式的选择有助于得出正确的结论;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方式的最佳选择是登记与占有公示方式的结合;占有的功能在于使抵押权在交易过程中呈现出可识别的特征,满足动产交易要求;登记的功能应当是确定抵押权是否具有对抗一般债务人与其他抵押权人的效力。  相似文献   

19.
世界各国物权立法的通例是: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而我国现行的动产担保物权有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三种。其中动产质权和贸置权均以占有公示为公示方式,动产抵押权以抵押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为特征,后者因欠缺公示表征,在实践中常常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尤其是动产抵押权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冲突,笔者认为应当对动产抵押一律采取书面形式成立,并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的公示方  相似文献   

20.
动产抵押制度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而产生。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动产抵押制度较为完备。我国的动产抵押制度尚不完善 ,存在缺陷 ,应从转变观念、明确规定动产抵押制度、增加抵押种类和确认合理的公示方式等方面对这一制度不断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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