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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惩治“官倒”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执法机关面临的一个新问题。依法惩治“官倒”,必然要涉及到一系列法律问题,比如什么是“官倒”?“官倒”的性质如何?“官倒”构成犯罪的条件以及承担何种刑事责任等。研究这些问题,对指导当前打击惩治“官倒”是非常必要的. 一、什么是“官倒”近年来,“官倒”案件屡屡曝光,“官倒”一词也频频见诸报端,出现于人们的言谈之中,但究竟什么是“官倒”,人们认识并不一致。一种观点认为,“官倒,就是当官的倒爷”,或曰“官倒是有一定职权的党政干部投机倒把”,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投机倒把。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官倒”,就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投机倒把活动,即把“官倒”理解为单位投机倒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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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倒"是人们对近年来泛滥起来的某些单位和党员、干部进行投机倒把活动的一种形象的称谓.它是群众语言,并非法律术语,无确切的法律含义.而今"官倒"已成为众矢之的,惩治"官倒",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意愿,也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研究"官倒"的法律概念、产生原因、惩治对策和完善有关立法等问题,对于有效地惩治"官倒",净化经济环境,优化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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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国家机关的法律制裁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论非国家机关的法律制裁权李颂银我国流行的法学理论认为,“在法律领域,认定违法责任并把它归结于违法者,只能是具有归责权(追究权)的专门国家机关。”①笔者认为,这一法学观点是片面的。在法律领域,并非只有国家机关才有权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在一定的社会历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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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上所说的职务犯罪是指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或者侵犯公民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管理职能,依照国家法律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职务犯罪是国家公职人员的一种严重渎职行为.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违背职责,侵犯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秩序,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现在,如何建立职务犯罪预防机制,控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减小职务犯罪所带来的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带来的危害,已经成为我们国家当前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一项重大任务.所以,本文会从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职务犯罪的特性,以及对于职务犯罪的惩罚和预防措施这三方面对职务犯罪进行深刻的探讨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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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国际经济秩序中,跨国公司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愈发扮演起重要的角色.跨国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侵犯东道国人权的问题已引起广泛关注.然而,现行法律框架不足以规制跨国公司在东道国侵犯人权的行为.在现行国际法规制模式下,跨国公司不是国际法主体,国际法无法直接规制跨国公司行为.在现行国内法规制模式下,东道国没有实力进行规制,甚至有些侵犯人权行为在东道国法律体系下根本不构成违法;母国没有意愿进行规制,唯一相关的母国立法,即美国ATCA存在诸多缺陷,实际效果有限.通过母国法律规制母公司的行为是一种解决途径,主要基于“企业理论”使母公司对子公司在东道国的侵犯人权行为承担责任,或者母国通过立法给母公司施加规制子公司行为的义务,但是该途径也在法律上及实践中存在障碍.根本的解决途径是促使发展中东道国积极签署并切实履行人权保护相关公约,来规制境内跨国公司侵犯人权的行为,提升本国法治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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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的有责主体的带有强制性的义务。”它是“法律运行的保障机制,是法治不可缺少的必要环节”。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其对竞争道德和竞争秩序的破坏和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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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高利倒贷现象比较严重,对于这种行为如何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争议,笔者认为高利倒贷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为。根据大量有关案例,可以看出高利倒贷行为具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的投机倒把行为的基本特征。根据法律规定可知投机倒把行为具有以下三个重要特征:1.投机倒把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具有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2.投机倒把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工商活动,扰乱市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3.投机倒把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活动。这三个特征是衡量是否构成投机倒把行为的标准和条件。某种行为只要同时具备上述三个特征或条件,无疑就属于投机倒把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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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们对行政垄断概念的界定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行政垄断的主体的概括不够准确,或过于狭窄或过于宽泛;二是或未能反映出行政垄断的违法本质或将滥用行政权力与违法行使行政权力混为一谈。行政垄断的主体是且只能是拥有行政权力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依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根据行政法学理论,可将之既简明又完整地表述为行政主体。行政垄断不仅仅是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更是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行政垄断的概念可界定为:行政垄断是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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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守法的含义 我认为,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遵守,是指我国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以及在我国领域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我国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享受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 二、守法的主体 守法主体是指一定的守法行为的实施者,它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各种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在不同性质的国家中或不同的政治制度下,守法主体所包括的范围也大不一样。在君主专制的国家,君主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他们既有权随意立法,也可以任意破坏法律。在半殖民地、半封建制的旧中国,一些帝国主义国家在我国拥有所谓的“领事裁判权”,一些外国人无视中国法律,在我国领土上胡作非为而不受我国法律的制裁。今天,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和法的性质决定了我国守法主体的广泛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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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审判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行政机关违法扣押正在营运的个体车辆而引起的行政诉讼,在赔偿范围及赔偿标准上,是否单纯只返还财产,而不赔偿营运损失及相应的其他损失。笔者拟就此问题谈几点不成熟的意见。一、侵犯的客体属双重客体1.致害行为侵犯了受害人的财产所有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扣押个体营运车辆,直接侵犯了受害人的财产所有权。2.致害行为侵犯了受害人的经营权。经营权,是指经营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有经营的权利。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开展经营业务活动,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任何部门都不得侵犯。行政机关违法扣押个体营运车辆,实际剥夺了个体运输营运者赖以经营的生产资料,使其营业性客货运输中断,所追逐利润的目的不能实现,正常合法经营活动不能进行,其营运权利同时被剥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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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的几个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贿赂罪的客体关于贿赂犯罪所侵害的客体,国内一些学者这样阐述,“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即正确执行国家机关对内对外职能任务的一切活动”①“受贿罪侵犯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活动”②实际上.贿赂犯罪侵犯的客体问题.刑法学界一直存有争议,特别是近些年来.伴随贿赂罪滋生出很多经济犯罪.使得贿赂罪的客体问题略趋复杂。我国不同历史时期的刑事立法,曾将受贿罪列入贪污罪.渎职罪.或经济领域的犯罪。随着立法的不断变化,刑法理论对于贿赂罪的客体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贿赂犯罪属于渎职罪的一种。有很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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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制度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对公安机关及广大公安干警来说,具有实际意义和最迫切需要的是,掌握和理解什么样的警务行为会产生国家赔偿问题,以便在工作中尽量减少或避免这些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一、公安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条件 警务活动涉及方方面面,警务行为多种多样。不是每一种警务行为都存在产生国家赔偿问题的可能性。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据此,我们认为,公安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警务行为违法;警务行为侵权;有损害后果发生;违法、侵权警务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