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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通则”三大基本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法学界对于"商法通则"的制定问题已经展开了讨论,但是,其中大部分的研究还只是停留在诸如是否要制定"商法通则",以及:"商法通则"的基本框架结构的层面上,而较少涉及"商法通则"所应规范的基本制度的研究.在"商法通则"所应规范的基本制度方面谈一些自己的意见,仅供立法者和研究者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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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发源于中世纪商人阶层的商事习惯法。近代的商法典是商事习惯为基础的中世纪商法的国内法形式的发展之极致,现代商法的本质是新国际商事习惯法。由此可见,商事习惯构成了商法独立性的立足基点。重视商事习惯,对我国的商事立法有着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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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商法的关系以及商法典的制定模式是我国民商法学界争议的一大热点。本文首先从商法的历史和内涵入手,分析了构建《商法通则》的理论基础,并通过分析比较提出了构建一个以通则为首,以其它商事部门法为支撑的体系,最后探讨了构建商法通则的指导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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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与民法相比较而言更讲求效益,更追求交易的安全、迅捷、可靠。这决定了在大民事审判格局下的商事审判具有自身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在审判工作中应注意发现商法的特殊性,尊重商法的特殊性,把蕴藏在商法中的理念、思维,通过商事审判弘扬出来,形成商事审判的理念和思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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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事立法一直采用颁布单行法的模式。但实践表明,仅具有个别特征的单行法不足以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需要,还需要具有一般性调整特征的商事法,即"商法通则"。商法通则与其它单行法都是民法的特别法,但其在商事法领域具有一般法的性质。无论内容还是形式,商法通则均不应追求商法典结构。"商法通则"已经成为我国商法学界的一种学术取向。本文认为"商法通则"作为商法领域的统帅,虽然方向明确,但是路径并不十分清晰。事实上,"商法通则"不应该仅是一个口号,也并非凭借激情即可完成的事业。"商法通则"的制定是一个洞察现实、反现历史、明白义理的历程。在此,我们要高举理性,捋清商法的脉络机理,完成一部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定位准确、在整个商法体系中统帅全局、在自身的文本结构中逻辑严密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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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商法的主体是商人,而现代商法的主体在商人之外还包括企业,并且企业扮演着更加重要的角色,关于商主体也有不同学说和立法。企业成为商主体对现代商法的有深远的影响,本文从其对现代商事立法、现代商法理念、现代商法国际化和商事制度创新等个方面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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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事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颇为严重的法律适用困境,主要表现为"无法可用"的司法困境、"有法不宜用"的司法困境以及"有法不好用"的司法困境。为纾解这种司法困境,除应从整体上思考我国商事立法体系的完善方案外,还应认真探索我国商法的价值、理念、原则体系及其内在逻辑,以便为我国商法立法体系的完善及法律适用的规范化提供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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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纠纷的特殊性必然要求商事司法活动在商法理念指引下,从商事纠纷的特殊性出发作出符合商事规律的裁判.与我国市场经济和商事实践快速发展对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客观需求相比,适应现代商法理念的商事审判机制尚未真正确立,我国的商事司法改革仍存在着诸多困境亟待解决.商事审判的独立化趋势是审判机制顺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特殊需要,也是现代商法理念在商事司法中加以适用和实现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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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事诉讼制度的解析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民商实体法之间的显著差异,导致商事诉讼在许多方面均区别于民事诉讼。无论是否设有独立的商事法院,商事诉讼仍以不同的形式在各国得以存在。重构我国的商事诉讼制度,应以既有的民事诉讼制度为基础,同时建立若干适应商法特性的特别诉讼制度来实现商法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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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行为特征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商主体与商行为是构成商法内容体系的两大基础性要素。现代商法意义上的商行为作为商法规范中最为重要、最为典型、最为普遍的行为,具有明显区别于一般民事行为的法律特征———特定性、营利性、营业性。关于商行为法律特征的分析研究对于完善我国商法理论及立法具有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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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国家可能没有形式意义的商法,即商法典,但不可能没有实质意义的商法。我国虽没有制定商法典,但绝不意味着我国没有实质意义的商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取向的确立,我国立法机关相继颁发了《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和《证券法》等单行商事法律。这些单行商事法律的出台,为我国商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据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因此,商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商法之所以能够以部门法的形式独立存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它具有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从功能来看,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克服商法局限性的重要工具,在商法体系中起凝聚和统帅作用,在商事立法中起依据和准则作用,在商事司法中起指导和制约作用。但目前法学界就商法基本原则的研究还未达成共识,为了繁荣我国的商事法学,讲一步完善我国的商事立法体系,本文在适当评析和借鉴法学界关于商法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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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关系法律调整之研究——类型化路径与法体系分工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商事关系乃全部商法的基石概念。商法的研究不能回避商事关系的概念、构成及其法律调整机制。从主体类型化角度可将商事关系区分为四类:商主体与商主体之闻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关系;商主体与作为监管者的非商主体之间与营利相关的商事关系;商主体与作为消费者的非商主体之间基于商主体的营利目的而形成的商事关系以及非商主体与非商主体之间偶尔为之的营利性行为形成的商事关系。四此,商事关系可以界定为主体双方或一方基于营利性目的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营利性目的是衡量是否构成商事关系的本质,至于是否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是否发生于持续营业之中,均非商事关系本质内涵。商事关系可以由商法调整但却不必都由商法调整,甚至可能根本不由法律调整。从主体类型化的角度理解商事关系的构成,不仅有助于商法理论知识的进化,也有助于我们撩开商法的面纱,现实地对待关于商法调整对象的困惑和商法法典化的神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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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理念作为在商事活动中商人群体形成的独特的心理状态和行为模式,能够清晰地反应出商人的内心想法和价值取向.其表现为与内在精神相一致的外在行为原则.商法理念中包括了两个层次,一个为基本理念,一个为特有理念.基本理念就是指在商法自身基础上用特别司法依据来实现的理念目标,而特有理念则适用于商法应遵守的商法特色.其中,商法特别理念遵循商法的特色,而司法作为商法理念的又一核心内容,有助于正确适用和理念商法,从而强调出商事审判特质.本文从商法理念角度,对其在商事立法和司法适用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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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中国古代社会,不存在近现代意义上私法性质的商法,也不存在以其为研究对象的商法学。中国商法孕育于十九世纪下半叶中国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巨大历史性跃迁的进程之中。二十世纪初期大规模的法律改革运动,使商法成为了中国社会经济现代化之法制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此为契机,中国商法学应运而生。在近百年的历史发展中,中国商法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