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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马颜昕 《中外法学》2023,(2):328-345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作为公共数据要素供给的一种新渠道,已经形成了多样化的实践形态。当前所谓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际是多种不同性质制度的混合体,其有助于实现安全与利用的平衡,激励公共数据供给,但存在公益性与经营性以及不同政府职能之间的内在冲突,有必要通过类型化研究予以厘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包括政府采购模式与特许经营模式两大类型,前者侧重于政府的狭义公共服务职能,涉及事业性业务,属于行政委托;后者侧重于政府的公共资产增值职能,涉及经营性性业务,属于特许经营。两种模式在法律性质、法律适用、应用场景等方面存在许多区别,应当在类型化的基础上,对目标设置、费用收取、收益分配、主体准入、行政监管等具体制度展开构建。  相似文献   

2.
本文在考查特许经营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和规范的基础上,剖析了我国现有规范性文件特许经营的调整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我国特许经营法律环境的认识和建议。  相似文献   

3.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2007年5月1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颁布施行4年多以来,虽然对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进行了规范,但是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作为新类型案件,法律规定仍然不够完备,目前也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如何在现有法律环境下开展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已经成为当前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4.
王勇 《法学家》2002,(5):92-95,81
一、特许经济的历史发展和法律特征 特许经营作为国际上风行的经营方式,已被证明为是适合市场经济规模化、全球化、资源配置优化的一种方式。西方有人称之为“本世纪最有活力的经营方式”。特许经营又称特许专营,特许连锁经营,它源自法文Franchise,原意为免于奴隶、苦役的身份,演变至今引申为特入场人的一种特权。现代的特许……  相似文献   

5.
无论何种类型的特许经营,都是围绕商标的许可使用而展开的,因此,商标的许可使用在特许经营中处于核心地位,对特许经营体系的构建和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然而,面对特许经营中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并存的现状,能否将非注册商标用于特许经营中的商标许可使用呢?答案是肯定的。  相似文献   

6.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易方式,相关法律规范正处于逐步建立和完善阶段。本论文就特许经营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从而明确了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认定及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7.
试论特许经营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特许经营,又称加盟连锁经营、合同连锁经营。其于20世纪初在美国开始出现后,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当今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商业发展特别是餐饮业、零售业、服务业依托的主要形式。特许经营既涉及特许双方的共同利益与竞争问题,又涉及到许可方知识产权和被许可方权益的保护问题,所涵盖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急待规范。笔者拟从特许协议的涵义、特点和内容入手,对其如何进行法律规范等问题略抒浅见。 一、特许经营的涵义与特点 关于特许经营的涵义,在商业范围内,美国《韦伯斯特新大词典》(1980年版)将其定义为“在特定区域内赋…  相似文献   

8.
完善我国特许经营法律环境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在考查特许经营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和规范的基础上 ,剖析了我国现有规范性文件对特许经营的调整及其存在的问题 ,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我国特许经营法律环境的认识和建议。  相似文献   

9.
特许经营基本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任学青 《法学论坛》2002,17(4):56-62
由于特许经营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的欠缺 ,阻碍了我国特许经营的规范发展。本文研究分析了特许经营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剖析了特许权是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 ,大多数国家出于对特许权经济价值的认可而给予特许权一定的法律保护 ;阐明了特许经营关系是建立在特许权许可使用基础上的复合合同关系 ,揭示了特许关系不同于代理关系、合伙关系、连锁经营关系的实质。  相似文献   

10.
阳璐 《法制与社会》2011,(18):104-105
“裸购”作为新兴的法律现象,自出现之日起就相应出现了法律上的问题和难题。“裸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是对裸购者权利侵害的问题。难题则是对“裸购”的定性问题。本文认为“裸购”合同的性质既可以属于买卖合同,也可以属于赠与合同,主要看是否支付对价。  相似文献   

11.
陈彦晶 《北方法学》2011,5(3):109-114
从表面上看,特许经营所采用的分割销售市场、固定转售价格等措施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但是其具有享受豁免的理论和法律理由。理论的理由在于特许经营本身作为一种商业模式,其发展仰仗于这些措施的采用;法律的理由在于《反垄断法》提供了多种豁免条件,可以适用于特许经营。但特许经营在反垄断法上的豁免存在例外,《反垄断法》调整特许经营应当谨慎并保持克制。  相似文献   

12.
行政协议系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作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属于典型的行政协议,该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协议效力认定案件时,不但要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无效情形进行审查,还要遵从相关民事法律规范对于合同效力认定的规定。  相似文献   

13.
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我国经济生活中的新生事物,其对外(对特许关系当事人之外的交易相对人、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我国法律尚无明确、具体的规定。本文试对此问题作初步探讨。一、特许经营的概念与特征2004年商务部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将商业特许经营界定为:“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  相似文献   

14.
田宏杰  周时雨 《人民司法》2023,(7):28-32+67
非法经营罪限缩适用的关键,在于其法益侵害实质的体系化厘定和构成要件要素的规范把握。秉持“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规范关系,该罪法益应定位于特许经营管理秩序。据此,违反国家规定作为非法经营行为的行政违法性征表,应当基于前置法的规范目的和条文内容判断其是否违反并侵犯了特许经营管理制度,进行行刑一体衔接认定。而对于情节严重要件,则应摒弃整体的评价要素说,使情节回归到征表刑事违法性的规范原点。  相似文献   

15.
论法律推理的含义与特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本文通过对法律推理的含义及性质的分析和考察,探讨了法律推理的主要特征,即法律推理的总体思维模式属于“演绎论证模式”,法律推理的思维功能是辩护性论证,法律推理的逻辑结构是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推理之综合运用。并从法律推理的实践功能特别是实现“法治”功能角度,提出了法律推理的研究方向  相似文献   

16.
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与老的暂行办法相比较,规定更详细、内容更广泛,责任更明确。尤其必须注意的是,该办法对特许人法律责任的规定,将对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业务、对特许经营体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切实而重大的影响。根据《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特许人在开展特许经营过程中可能承担一系列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根据其性质可以划分为三种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一、特许人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1、违约责任特许经营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合同关系,因违反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义…  相似文献   

17.
特许经营作为国际上风行的经营方式,已被证明是适合市场经济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但它在我国仍是新生事物。随着中国人世。特许经营将以零售业、服务业领域为起点开始蓬勃发展。而第三产业的发展。品牌意识的增强,中小企业的加入,民间资本的注入为此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人世后大批国际特许经营企业将涌入我国。对于跨国公司来说特许经营是最有效的国际经营战略。同时我国企业将获得外国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形成一种“双赢”局面。但是特许经营的出现对传统民法理论提出了挑战。目前除美国外各国尚无专门的特许经营法。特许经营关系一般间接受合同法、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等调整。  相似文献   

18.
肖仁辉 《法治研究》2006,(12):44-45
一,关于特许经营的主体范围 在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中,主体主要有三类:1.特许权人(亦称转让方、授权方或许可方),即授予特许权的一方当事人。2.区域特许权人,即经特许权人授权在某一特定区域内以特许权人的名义开展特许经营业务,发展区域特许经营体系的当事人,这类当事人对特许权人进行跨地区或跨国界拓展特许经营业务十分重要,他们往往具有双重身份,对特许总部来说是受许人,对他所代理的地区来说又是特许权持有人,即转让方。  相似文献   

19.
岳瑞 《法制与社会》2011,(35):297-297
法学渊源于西方,所以,法律在我国属于“舶来品”的范畴。为了更好的吸收,学习这一制度体系,我国自清末开始法律移植,此时的法律制度大多照搬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并未形成有本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建国以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水土不服”的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思考,本文试就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情”的角度,对法与情,法律与传统文化之间的关系做浅析。  相似文献   

20.
传统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属于合法行为”理论命题的真义是:法律行为属于不为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该项理论命题与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观点在法理旨趣方面有重大差别及对立:前者在于表明法律行为以权利为本位,展示了法律行为自由主义或以私法自治作为原则的固有精神;后者则强使法律行为以义务为本位,置法律行为于法定主义的桎梏之下。因此,不能以法律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作为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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