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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格投资者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的准入门槛,也是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核心规则,明确其标准,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私募基金投资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论文界阐述从界定合格投资者的必要性出发,在借鉴有关国家成熟的立法经验基础上,主要从认定主体、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三方面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进行界定,以期厘清私募股权投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 相似文献
2.
国务院在《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实验总体方案》的批复中明确指出:"要把天津逐步建成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发行、管理、交易、信息和人才培训中心。"这实际上为天津滨海新区建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提供了最基本的行动纲领。天津滨海新区应当立足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巩固基金注册和募集便利等现有优势,与国家各部委、大型央企合作,发起与特定产业紧密结合的新型产业基金,规划先行、政策引导,实现金融资本与实体产业的良性互动发展,加快建立全国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心。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中国企业的投资引起了业界广泛的关注。在全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迅速发展的形势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培育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和推动高新技术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4.
姚琦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9,(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近二十年的时间里,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取得了飞速的发展,成为寻求资金支持的非上市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美国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源地,法律上为其发展和运作提供了有利的空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发展的时间不长,但也逐渐反映出其巨大的能量。研究美国有关法律制度并在符合我国国情的条件下加以借鉴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5.
李喜盼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4(4):85-88
全球资本市场融资方式创新不断,尤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市场发展迅猛。近年来,中国已成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为看好的市场之一,发展潜力巨大。是否抓住机会发展日新月异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我国专业投融资人士要面对的巨大挑战。我们要打破国企原有的薪酬管理模式,通过建立股权激励机制;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使得合法的私募得以健康有序地发展;大力推进具有人合性且税收更加理性的有限合伙制PE;完善建立多层级的退出机制,激发PE投资者的投资兴趣,打消其后顾之忧。通过改革创新,必将推进国企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 相似文献
6.
李建伟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21(3)
基于独特的组织形式制度优势,有限合伙制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正在得到广泛的适用,但实践中由于公司制法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常态化等因素,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部治理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异化,对其经营管理的运行带来了消极影响.破解异化的路径,在于确立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明确普通合伙人无限责任的实现渠道,实现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权利义务的微妙平衡. 相似文献
7.
王瑞林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09,(3):79-81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将成为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聚集地.目前,国内众多城市已纷纷设立和筹划各种形式的引导基金、产业基金或引进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了一场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的竞赛热潮.研究国内外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现状,从市场、法律、政策走向等方面分析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环境,结合济南实际提出发展私募股权基金的方案,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促进中小企业尽快做大做强,加快培植济南市主导产业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
卢勤忠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4,(1):50-59
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不仅暴露了不少违规经营、管理失范等问题,而且涉及相关刑事犯罪。私募投资基金涉罪,包括纯正的私募基金犯罪和不纯正的私募基金犯罪两类。从非法性要素看,私募机构未经登记备案而擅自募集基金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但也不能仅仅因为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就直接认定为构成非法集资犯罪,要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必须同时违反关于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规定。从金融性要素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不属于有关《刑法》条文规定中的“基金管理公司”范围。从募集性要素看,私募基金管理人采用代持、拼单或非法拆分等间接投资方式募集基金,突破合格投资者限制,涉嫌变相非法集资。私募基金涉罪的监管规制路径包括完善有关刑事立法、司法解释规定,重视企业合规管理。 相似文献
9.
龚鹏程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8,(6)
私募股权投资是指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者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收益,而退出渠道是否畅通是关系到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产业是否成功的重要问题。为了实现投资者的目的,就要求市场上有健全的退出机制,让投资者能够顺利地把资金撤出。首次公开发行(IPO)无疑是私募股权退出的首要选择。在我国,可以通过海外上市和A股上市实现IPO。随着《并购规定》的实施和中国A股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在A股上市,实现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成为私募股权基金的重要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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