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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法买卖、摘取人体器官行为现已形成复杂的利益链条,并且衍生了大量关联犯罪,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破坏社会道德风尚。《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针对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专设罪名予以处罚,并且规定对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关联犯罪予以定罪处罚,有利于依法打击该类犯罪的利益链条,进而有效惩治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和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2.
黄金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13,(6):134-138
近年来,随着人体器官强制摘取、非法买卖器官等危害行为日益猖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的出台标志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正式入刑,对人体器官买卖行为起到了极大的遏制作用。面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在理论和实践中的争议,应从此罪的构成要件以及适用中的司法难题两方面入手,正确理解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内涵;并应结合国际、国内关于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规定,完善相应立法。 相似文献
3.
马宁;赵民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6):31-37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这对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从罪名、罪状的分析出发,分析证明此类犯罪应具备的证据条件,强调证据搜集工作的重要性,突出侦查的诉讼价值。同时,从实际出发,分析我国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犯罪的现状和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证据搜集方法、策略,保证侦查的成功和诉讼的效果。 相似文献
4.
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加以认定,可以说是在法律未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犯罪加以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所采取的权宜之计。《刑法修正案(八)》对人体器官犯罪的规制,有助于从根本上惩治人体器官犯罪,强化刑法对民生的保护。《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所规定的人体器官犯罪涵盖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和盗窃、侮辱尸体罪等四种犯罪。作为人体器官犯罪的对象,人体器官既包括活体器官,也涵盖尸体器官,但不包括同属人体材料的人体组织和人体细胞。在"摘取未满18周岁的人的器官"的场合,只有在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未满18周岁的情况下才能认定故意的成立。《刑法修正案(八)》未将单位规定为人体器官犯罪的主体,且在对精神病人人体器官的特殊保护方面处于缺位状态,这实属立法缺憾。 相似文献
5.
熊永明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1,23(5):77-81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的被组织者应该出于自愿,所组织的对象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组织摘取他人出卖的器官致人伤亡时不宜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处理;第37条第1款的罪名表述应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第2款的规定是一种法律拟制;偷偷摘取尸体器官的只能理解为是侮辱尸体罪,死者生前对于自己的身体具有自决权,死者死后的器官决定权,则可由其家属行使。 相似文献
6.
王刚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5,15(1):27-30
组织他人出卖器官犯罪案件属于新型的犯罪形式,具有发现难、取证难、隐蔽性强等特点。公安机关在打击处理该类型犯罪时,必须延伸侦查阵地的控制,要创新侦查手段,以提升侦查效率,并通过加强宣传管理措施做好本类案件的防范工作。 相似文献
7.
如何完善暴力、胁迫组织乞讨罪的立法设计——解析《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七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修正案(六)》于2006年6月29日正式公布施行,它对《刑法》分则罪名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也新增了一些罪名,这将对刑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产生重大影响。近两年来,各大城市纷纷出台“禁讨区”,使城市乞讨问题成为全国舆论的焦点,而乞讨问题被纳入《刑法》的调整范畴,则更值得关注。 相似文献
8.
9.
袁喜丽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1,25(2):65-67
"传销"本是一个中性词,一种经营方式.自上世纪90年代传入我国以来,我国从未放松过对它的立法规制.然而,虽然国家禁止传销的法令接二连三地出台,传销仍然十分猖獗.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正是为了更加有效地打击传销活动. 相似文献
10.
熊永明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6):41-45
禁止买卖人体器官是各国和地区器官移植法的共同立场,各国和地区立法对人体器官交易行为的规定在周延性和明确性上不一致,罪名安置的章节位置不完全一致,所设立的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犯罪行为也不一致.我国立法应该增设人体器官商业化犯罪行为或者新的类别,合理安排章节位置以及促进刑法典、附属刑法之间刑事责任的协调化. 相似文献
11.
浅析强迫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毕中兴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4):59-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七条新增的规定突出了刑法对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的保护,但其罪名尚未正式确定。该罪所保护的客体类型不同于一般组织型犯罪,在司法适用中,应注意该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和界定。 相似文献
12.
李云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30(1):44-47
我国《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了“组织、领导传销罪”,对“非法传销”明确入罪,使“组织、领导传销罪”成为独立罪名,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摆脱以往对非法传销行为定罪难的困境。也加大了对该行为刑事制裁的范围。加强了打击力度,能够更好地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但是,《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使得罪与罚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除准确区分直销与传销外。应注意三点:一是单位不能成为组织、领导传销罪的主体;二是组织、领导传销罪是一种行为犯:三是组织、领导传销罪与其他罪可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3.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设立有利于保护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以及社会公共秩序,以修正案的形式出现也是对刑法典的一种补苴。该罪以暴力、胁迫的手段组织乞讨,侵害了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和社会公共秩序,主观上并不以牟利为成立要件。 相似文献
14.
黄瑛琦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8(2):11-14
我国《刑法修正案(六)》规定的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有力地保障了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而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儿童实施乞讨行为则是本罪犯罪构成上的本质特征。这一本质特征也是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组织儿童卖花和组织成年人强行乞讨等与本罪相关的组织性乞讨行为性质的依据。 相似文献
15.
孟昭晖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4(3):133-135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立法确认在于成为保护著作权人、版权人的合法权利,打击盗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力武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本罪的适用存在很多误区。文章认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和非法经营罪之间不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由于立法中未考虑到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关系,定罪标准未确立,带来了实践中适用的不统一。应当以立法解释的形势对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6.
公诉机关被称为“法律守护人”,其对于公诉案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公诉机关与案件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如何才能确保其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尽职尽责是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公诉机关追诉犯罪的动力在于民主的制约、对犯罪所产生的恶的抵制、对法律的信仰以及严格的准入机制。 相似文献
17.
职务是构成职务犯罪的前提和基础,对其内涵的理解是界定职务犯罪概念的关键。职务犯罪的复杂性使其极易与许多相关的犯罪混淆。本文从职务犯罪概念的界定入手,分别探讨了职务犯罪与经济犯罪、白领犯罪、法人犯罪的联系和区别,目的是为了对职务犯罪准确定性,准确量刑。 相似文献
18.
农村黑恶势力犯罪,是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生活当中的一种特殊的病态现象.公安机关治理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对于维护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农村改革的深化和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意义.针对当前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犯罪现状、犯罪特征,公安机关需采取有效措施对其予以预防、遏制和打击. 相似文献
19.
"强迫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之解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刘杰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8(6):61-64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所新增加的犯罪。根据立法规定和罪名确定的基本原则,其宜称为“强迫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强迫组织残疾人、儿童进行乞讨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实践中,应当厘清它与违反治安处罚法的一般违法乞讨行为、拐骗儿童罪、故意伤害罪等的界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