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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19,(2):54-66
在故意犯罪的成立条件中,是否需要行为人具备违法性认识,理论上存在争议和分歧,主要表现为违法性认识不要说和违法性认识必要说的对立。在坚持违法性认识必要说的前提下,有必要明确违法性认识与我国传统刑法中力倡的社会危害性认识的关系,即前者指涉的是形式违法性认识,后者指向实质违法性认识。应当以违法性认识取代社会危害性认识,积极推动和促进中国刑法理论向规范化、逻辑化、科学化、体系化思考方向转型。立基于理论分析和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立法明确性,应当考虑修改《刑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增加"行为人不存在违法性认识的,不成立故意犯罪;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可以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内容,以明确违法性认识的法律地位,更好地处理违法性认识错误情形下的刑事责任判断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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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所说的错误,作为行为人主观认识与客观现实不相符合的一种特殊情况, 对于犯罪故意的成立及其刑事责任有着重大的影响。有些错误,可能并不阻却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和行为的违法性,因而不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有些错误,则可能阻却故意而形成过失,从而影响到刑事责任程度的重轻;还有些错误,则可能直接关系到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乃至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而错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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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成立视野中的违法性认识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违法性认识是指行为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 ,或者说是对自己的行为为法规范、法秩序所不容许的性质的认识。违法性认识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问题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长期聚讼不休的一个重大的基础理论问题 ,而故意与违法性认识的关系则是这场论争的焦点。我国学者对该问题的研究虽然起步较晚 ,但近年来各种观点的交锋已日趋白热化。本文在对中外学者的观点和主张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 ,从犯罪成立的角度论证了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成立的必要要件 ;在一般情况下 ,缺乏违法性认识不阻却故意的成立 ;当行为人因缺乏违法性认识而致使其无法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 ,则产生阻却故意成立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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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是指人的认识与事实不一致。根据德国刑法规定,构成要件错误排除故意,并依轻罪处罚。行为客体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事实与行为人的想象发生了单纯偏离,后者是事实与行为人的想象发生了双重偏离。德国刑法中的禁止错误包括直接的禁止错误与间接的禁止错误。禁止错误一般不阻却故意,但减轻处罚。只有在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时,禁止错误才阻却故意。德国刑法有关错误规制对我国刑事司法与立法的启示:对客体错误一律以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性并不合理,应考虑错误能否避免;打击错误应以欲图犯罪的未遂犯与错误犯罪的过失犯并合处罚;法律错误不应一律成立故意犯,在错误不可避免时可以阻却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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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性认识,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刑法规范的认识,这一问题历来是刑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对于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故意中的地位,有故意说和择一说等之分。而有的学者社会危害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结合起来,采用社会危害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择一说。但择一说难免也有其缺陷,有时候并不意味着有了社会危害性认识,或违法性认识就够成犯罪,可以说构成犯罪的动因基于违法性认识,但又不完全等同违法性认识,本文试图用底线这一说法以涵盖违法性认识基础上的足以构成犯罪的主观动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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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成立:违法性认识还是社会危害性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故意的成立究竟要求违法性认识还是社会危害性认识备受争论。中国刑法语境下的违法性认识指的是刑事违法性认识,社会危害性认识指的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否符合社会主文化群体利益、需要的主观认知。普通老百姓几乎不懂法是一个不容争辩的客观事实,行为人在行为时不可能准确判断行为的违法性;违法性认识作为故意的内容不利于实现刑法保护包括犯罪人在内的全体公民基本人权的目的,违法性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社会危害性认识才是故意成立的必备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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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不可能或认识错误都会影响期待可能性。认识可能性对责任的评价 ,在很大程度上必须通过它对期待可能性的评价之后才能得以实现。以违法性意识不可能性阻却期待可能性 ,更好地处理了社会防卫与个体自由之间的关系。判断违法性意识的可能性 ,首先要检验行为人对于行为的法律性质是否给予了必要注意 ,其次要分析行为人的具体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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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法性认识应成为犯罪故意的必备要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犯罪故意中社会危害性认识的要求,旨在落实对故意犯罪人予以严厉责难的主观根据。但社会危害性认识是对行为本质属性的认识,需要站在一定的社会政治立场才能得出,而且其范围过大、标准不明确,因而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而违法性认识是达到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认识的法律化和客观定型化的标准。作者在分别评析关于违法性认识的各种理论观点后,力主以违法性认识取代犯罪故意中的社会危害性认识,并初步探讨了司法中考察违法性认识的可行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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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法格言曰:"不知法律不免责"。这说明传统刑法理论并不要求在犯罪故意中有违法性认识。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故意的规定也未提出明知行为违法性的条件。然而随着刑法理论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违法性认识是否是犯罪故意的必备要件,刑法上的违法性认识是什么意义上的违法性,中外刑法学者产生了一些不同的看法。纵观刑事司法原则与时俱进的发展方向,横看世界各国立法改革的大体趋势,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也应以违法性认识取代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故意的成立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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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中是否应包括违法性意识 ?国外刑法界存在诸多不同学说 ,我国学者也持多种不同观点 ,可以说是仁者见仁 ,智者见智。在我国可以提倡社会危害性认识与违法性意识择一说。其基本内容是 :犯罪故意的成立以现实的违法性意识或既具有社会危害性认识又具有违法性意识 ,就成立故意犯罪 ,只有当行为人既无社会危害性认识 ,也不具有违法性意识时 ,才不成立故意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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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刑法理论并不要求在犯罪故意中有违法性认识,但随着刑法理论的发展,尤其是责任理论的深化和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违法性认识是犯罪故意成立要件的学说已为众多国家刑法学界所接受。我国刑法也应以违法性认识取代社会危害性认识作为犯罪故意的成立要件,在违法性认识程度上以采取违反整体法规范说为宜,在违法性认识判断时又应遵循“一般推定,例外查证”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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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罪行轻重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所符合的罪名和刑罚有误解。这是刑法中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错误的一种。由于我国刑法仅要求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危害性有认识,无需对违法性有认识,因此,行为人对罪行轻重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其犯罪故意的存在,也就是说对罪之成立没有影响。罪行轻重的认识错误不涉及罪与非罪,但涉及此罪与彼罪、此刑与彼刑的认定问题。罪行轻重的认识错误包括罪名认识错误和刑罚轻重的认识错误两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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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刑法中“不知法者不免责”的传统观念与责任主义的矛盾日益引发关注,以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为代表的一系列司法裁判引发舆论质疑。通过对936份裁判文书的整理分析,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对违法性认识错误的认定标准不一、涵摄范围模糊、责任影响分歧等问题,其根源在于刑法理论体系语境的发展和刑事司法裁判偏差的叠加。在论证违法性认识作为责任要素的功能的基础上,构建分别阻却故意和责任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二阶四步”责任体系。此外,结合司法样本及现实困境,需要明确违法性认识错误判断中“违法性”的含义、“认识”的证明和“错误”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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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检察官、法官倾向于以一种较为苛刻的态度来看待正当防卫行为.司法者之所以背离立法初衷,源于其追求以具有可操作性的客观标准来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一种是以防卫结果来判断,另一种是以防卫行为的各项具体指标来判断.当司法者无法从具有可操作性的客观标准中寻求支撑时,案件则可能被定性为意外事件.从法律属性上看正当防卫是一种权利行为,是阻却刑事违法性和排除社会危害性的统一,理应得到法律的积极肯定和鼓励,而意外事件仅是一种阻却刑事违法性的事由,却非法律肯定性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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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引入三阶层体系的背景之下,学界对我国《刑法》第14条中犯罪故意的体系性地位产生了诸多争议。在犯罪论体系的发展过程中,随着不法的主观化和罪责的客观化、规范化,心理性故意确立了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地位,而罪责故意与违法性认识(不法意识)则留在罪责层面,成为罪责的核心要素。无论是以不法论的基础还是从我国实定法的角度来看,心理性故意均应归属于构成要件而非罪责;在承认故意的双重地位的前提下,对容许性构成要件错误采取"法律效果转用的罪责理论"是迄今为止最为妥当的见解;关于故意与违法性认识(不法意识)的关系,我国《刑法》采取的是罪责理论而非故意理论。在三阶层体系之下,我国《刑法》第14条的犯罪故意应当区分心理性故意、罪责故意与违法性认识(不法意识),其中,心理性故意应当归属于构成要件,而罪责故意与违法性认识(不法意识)则归属于罪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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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处理事实错误是否阻却故意的理论,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在打击错误的场合,争论最为激烈.无论是处理结论还是故意理念,具体符合说都更为合理.采用具体符合说并不会导致罪刑不均衡,以错误发生时间的不同为标准可以将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区分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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