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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诉讼目的新论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惩罚犯罪”作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两大目的之一,存在六大缺陷。刑事诉讼的目的应当是“发现真实、保障人权”。“发现真实”的“真实”是一种法律真实。“发现真实”作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有助于实现我国诉讼认识论和刑事诉讼构造的转变,在证明标准等问题上促进我国证据制度的发展。  相似文献   

2.
刑事诉论法对刑家诉论过程中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相互关系的规定和调整,导致了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研究解决刑事诉讼法律关系问题,对于把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真正贯彻到诉讼实践中去,保证刑事诉讼及时、顺利、合法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刑事诉讼结构指刑事诉讼中控诉、辩护和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以及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目前我国侦查阶段具有鲜明的行政追诉色彩,缺少辩方的平等参与,更没有中立的裁判者,不符合刑事诉讼的诉讼化构造。新律师法对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规定已经流露出了控辩平等对抗的气息,但规定存在疏漏,侦查阶段的诉讼化仍需继续重构。  相似文献   

4.
“刑事诉讼结构,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而控辩关系则是诉讼结构中最为重要的一对关系,直接决定着诉讼结构是否均衡、公平.典型的“诉讼结构”和“控辩关系”概念用于审判阶段,在审查逮捕阶段极少提及,这主要是因为在旧刑诉法的背景下,逮捕阶段隶属于侦查阶段,其程序本身具有“行政化”、“追诉化”的特点,加之旧刑诉法中并未规定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制度,审查逮捕阶段的控辩关系自然无从谈起,“等腰三角形”诉讼结构就更是空中楼阁了.  相似文献   

5.
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现代刑事诉讼模式主要有职权主义诉讼和当事人主义诉讼。这两种诉讼模式尽管在诉讼结构、发现犯罪事实等方面有许多不同,但同作为现代诉讼模式,两者没有实质的不同,在人权保障、诉讼职能等方面有很多共同点。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模式不属于职权主义诉讼,在诉讼理念上存在重大差别。本文指出我国的刑事诉讼改革应确立一种现代的诉讼模式,并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制度。  相似文献   

6.
“刑事诉讼结构,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而控辩关系则是诉讼结构中最为重要的一对关系,直接决定着诉讼结构是否均衡、公平.典型的“诉讼结构”和“控辩关系”概念用于审判阶段,在审查逮捕阶段极少提及,这主要是因为在旧刑诉法的背景下,逮捕阶段隶属于侦查阶段,其程序本身具有“行政化”、“追诉化”的特点,加之旧刑诉法中并未规定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制度,审查逮捕阶段的控辩关系自然无从谈起,“等腰三角形”诉讼结构就更是空中楼阁了.  相似文献   

7.
在被告人逃匿或死亡案件中确立违法所得没收制度,标志着一种刑事对物之诉机制在我国得到确立。而在被告人到场案件中引入对物之诉机制,不仅可以有效地限制法院在涉案财物追缴方面的自由裁量权,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活动创造条件,而且符合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理念,可以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要构建刑事对物之诉机制,就要调整对物之诉与对人之诉的关系,确定对物之诉的程序模式。与此同时,在引入一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理论的基础上,需要对被害人参与对物之诉的方式作出恰当的制度设计,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诉讼地位给予适当的安排。在刑事诉讼中引入对物之诉机制,将使涉案财物追缴成为独立的诉讼标的,促成司法裁判形态的多元化,并使得涉案财物追缴程序被纳入诉讼化的轨道。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存在着所谓“非主体”,这是近年来法学界个别同志提出的重大命题。这种观点认为,“对诉讼的进程起主导作用”者如“司法机关和案件的当事人”,是“诉讼的主体”;“只是辅佐一定的主体执行诉讼职能,居于次要地位”者,如“鉴定人、辩护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等等诉讼参与人,则属于“非主体”。我认为,这种“非主体”说,不但难以在法学理论意义上成立,也会对在司法实践中坚持社会主义  相似文献   

9.
在刑事诉讼视野内,要提高被害人的地位和权利,必须在宏观上处理好公权力在诉讼过程中的权力介入,同时平衡被害人和被告人两对利益关系,避免各种权利的冲突和内耗;在具体的制度完善方面,应该更具操作性,从诉内和诉外两方面保障被害人利益,避免使法律规定成为一纸具文。本文从刑事诉讼视野探讨了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机制,以期对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起到一定的价值。  相似文献   

10.
论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蒲菊花 《河北法学》2003,21(5):64-69
我国代位权制度对“入库规则”的放弃,对我国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影响极大,现有的“一 诉讼标的说”和“二诉讼标的说”均难成立,应当采纳新诉讼标的理论和“争点效”理论来解决其诉 讼标的和判决拘束力问题,即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债权人提出的要求次债务人履行债 务的诉讼请求,而作为基础法律关系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 关系,则因判决的争点效而具有约束力。  相似文献   

11.
罗伟  徐以祥 《河北法学》2014,(12):44-50
行政诉讼类型化不仅可以促进行政诉讼程序的规范化和科学化,还可以促进行政诉讼目的的实现。以诉讼请求为行政诉讼类型化的主要标准,诉讼所保护的利益为辅助性标准,将我国未来的行政诉讼基本类型分为“行政形成诉讼”、“行政给付诉讼”和“行政确认诉讼”三种。从法教义学对行政诉讼类型化实践的重要意义,区分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的不同解释和适用规则,形成之诉、给付之诉和确认之诉之间的关系和适用规则这三个角度来分析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的适用技术。  相似文献   

12.
一、自诉刑事制度的立法规定与法律监督从刑事诉讼的形式来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一是自诉,即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起诉,要求国家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进行追究。二是私诉,即与案件无关的任何个人向有关司法机关指控,要求对实施某一犯罪行为者给予依法处理。三是公诉,由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在我国,刑事诉讼的形式有两种。即:公诉型起诉和自诉型起诉。原刑事诉讼法对自诉的受理以“告诉才处理”为原则,同时对干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予以受理。修改后的刑事诉…  相似文献   

13.
安徽大学李学宽教授在《不起诉若干问题探讨》一文中认为,“转诉”之规定过分地强化了被害人权益的保障机制,将使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以至公诉权、检察权受到被害人和审判权的双重抗衡和分割,因此应予否定。本文作者认为,从诉讼制度的发展过程看,公诉的产生固然是对私诉的排斥,但其目的仍然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因此,围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公民权利的一切新措施都不存在“过分”,以至分割、妨害公诉权的问题。并且,依据修改后的刑诉法,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认定犯罪事实成立的权力和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效力不再是绝对的了,因此,“转诉”对不起诉决定是个制约,而不应看成是对其的分割与妨害,更谈不上对公诉权的妨害。相反,既然承认“转诉”强化了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利于解决告状难问题,那么就应肯定“转诉”对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更好地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重大作用。  相似文献   

14.
宋振武 《现代法学》2006,28(1):101-107
所有刑事诉讼主体的诉讼功能之间的整体关系构成刑事诉讼的功能性结构,经过法理整合的审判、控诉和辩护三种基本诉讼功能之间的关系的整体构成刑事诉讼基本的功能性结构。以刑事诉讼的功能性结构概念为基础建构的“三分圆”理论模型优越于“三角”理论模型,既可藉以对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作定性分析,又可藉以对刑事诉讼的结构模式进行定量分析。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结构模式的区别在于刑事审判程序中证据调查的功能性结构的不同,二者的划分严格讲来只适用于刑事审判程序。刑事诉讼的两重结构不是两种结构。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事诉讼法设专章对附带民事诉讼问题作了规定,确立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制度。适用这一制度以来的司法实践表明,它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人民法院节省人力和物力,及时结束诉讼,有利于诉讼参与人减少诉讼纠缠,减少对工作、生产的影响。同时,实行这一制度还说明运用刑罚和经济制裁两种手段打击犯罪比单一手段更为有效。附带民事诉讼涉及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民事诉  相似文献   

16.
王颖 《法制与社会》2010,(20):126-127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定监督机关,而诉中监督则是检察院对于诉讼过程中的诉讼行为和诉讼活动所进行的监督,作为监督形式的一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合理建构我国民事检察诉中监督制度对我国现行司法来讲是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17.
荆忠 《犯罪研究》2002,(4):51-55
我国刑事诉讼的传统价值取向主要是以职权主义的方式存在的,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进行了较大调整,主要是将职权主义的诉讼方式开始了向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方式的转变。入世后主要应从四个方面来思考我国刑事诉讼法价值取向。一是应该从我国的历史传统、社会心理特征以及政治结构的特点等综合因素来思考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价值取向。二是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中来思考我国的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实际上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的问题。三是在正确处理好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间的辩证关系中来思考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价值取向。四是从我国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对刑事诉讼价值的适应与需要来思考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18.
围绕着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的处置问题,我国正逐渐形成一种新的裁判形态。这种裁判形态有别于以处理被告人刑事责任为核心的“对人之诉”,可以归纳为刑事诉讼中的“对物之诉”。对物之诉将为利害关系人提供行使民事诉权的途径,遏制涉案财物处分权的恣意行使。并且,通过建立符合程序正义要求的涉案财物审判程序,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法院裁判的独立性和准确性。在与定罪量刑程序的外部关系上,由于对物之诉在裁判依据和利害关系人上具有特殊性,为保证裁判准确和利害关系人有效参与,对物之诉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就内部构造而言,争议事项的复数化和第三人的加入,促使对物之诉形成了分别以法律性质和权益归属为争议核心的双层诉讼构造。同时,对物之诉的证据规则呈现出民事诉讼的特质,从而在证明对象、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上具有特殊性。  相似文献   

19.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又称刑事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被代理人的委托,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代理被代理人参加刑事诉讼的行为。 刑事诉讼代理,是在刑事诉讼中进行的一种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代理制度并未有明确、完善的规定,在《律师暂行条例》中虽有律师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的规定,但内容也较简单。实践证明,对有关刑事诉讼代理问题进行研究探讨,确立刑事诉讼代理制度,很有必要。本文意就刑事诉讼代理发表个人一些粗浅看法。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从其产生的根据来划分的,可分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从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方面来划分,大致可分为四种: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下面逐一分述。  相似文献   

20.
只有刑事纠纷存在的场合,控辩对抗制度设计才具有合理基础,其适用范围也受此限制。刑事诉讼不全是为了解决刑事纠纷,还包括刑事裁断事项。刑事之“诉”多样性决定了“讼”的方式多元化和完整性,可根据“诉”的对立因素差异而创设能包容对抗制与合作制的诉讼制度。追诉与被追诉“平等武装”不限于审判阶段而可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停留,有效的诉讼平衡过程不需要重复,这种原理成为被追诉者选择合作制或对抗制司法的法理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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