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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认定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三大支柱之一,企业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并不违法,只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才属违法.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是垄断行为违法认定的基本原则,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垄断行为中的高级形态,其行为的违法性应适用合理原则加以分析认定,并主要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市场竞争的排斥与限制、企图独占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综合因素分析考查其反竞争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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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实施下的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监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彭海斌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10(4):52-56
我国《反垄断法》以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规定将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纳入其规制范围。然而基于经济缘由的分析,我国公用企业具有区别于其他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的特殊性。因而,必须从反垄断法规制的角度出发,在法律适用、监管机构等方面予以特殊考虑,并从具体操作层面出发,采用有针对性的对策,确保"纸面上的法律"落实到实践中去,使公用企业垄断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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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资金划拨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小额电子资金划拨中的反垄断问题是亟待研究的重要问题.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项:禁止联合限制竞争的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反竞争的企业合并.在美国,这三项制度对小额电子资金划拨技术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而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在于:电子资金划拨体系中服务费用的限制则应纳入反垄断法的一般规制;在认定路径规则和对参加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网络的成员身份的限制性规则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应比一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的构成标准宽松;对于小额电子资金划拨系统无疑要进行合并控制,但控制标准要放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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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介绍欧盟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基本制度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案例,对相关市场划分、支配地位认定规则、滥用行为的认定和典型形态、反竞争效果等构成因素在港口领域的适用进行分析,认为中国应当强调效果主义分析思路的运用;结合中国港口的特色,完善相关要素的认定;注重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般制度在港口领域适用的一致性,同时又要充分体现港口领域竞争的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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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源起于欧盟竞争法,其认定逻辑是分别审查寡头垄断成员的内外部竞争状态.其中,内部竞争状态的审查是理论难点,也是共同市场支配地位与单独市场支配地位在认定上的核心区别所在.依欧盟判决,寡头成员须基于紧密的联系而能够在相关市场上作为一个"共同实体"一致出现或行动.我国反垄断法虽规定了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但未全面、准确地理解"共同实体"这一核心概念的内涵与特征.为精准构建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框架,应着重把握"共同实体"内部"紧密联系性"特征,确认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内部处于缺乏有效竞争状态,并结合"共同实体"外部"整体性"的特征进行支配地位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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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行为可能违反反垄断法,特别是其中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并适用反垄断法的一般分析框架.得出具体的知识产权行使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涉及复杂的法律分析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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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和各国实践表明,反垄断法客观上具有促进企业规模化经营的功能。但是,此项功能的发挥依赖于特定的实现路径。也就是说,政府必须采取以下至少一种做法方可对企业规模化经营产生相应的促进效果:优化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放宽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强化禁止垄断协议制度。政府在特定的实现路径下采取的做法不同,反垄断法对企业规模化经营所产生的促进效果就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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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制度又称为独占禁止制度,一直是困扰反垄断执法的难题。本文运用比较分析和规范分析等方法对我国反垄断法上的独占禁止制度进行了分析和评论,阐明了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要件和原理,认为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基本符合反垄断法的原理,同时指出我国在执法中应以合理原则为指导,在明晰法律要件的基础上重点打击典型的排斥竞争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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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垄断法中提出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我国和国际通行作法基本一致,都禁止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但对此滥用行为的主体界定及其法律规制相对简略,本文拟就这些问题进行较深入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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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是指在信息服务的相关市场中掌握技术垄断力,通常表现为控制规范化的技术标准,并拥有稳定而庞大的客户群体。技术标准化的垄断严格区分于利用技术的网络效应而建立的先行优势。我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产业尚未达到"技术全面标准化"的地步,调整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首要遵循竞争法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一般调整规则,其次,要全面考虑相关产业的市场现状和政策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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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规制互联网平台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行为,自《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修订之时就不断争论与探讨。互联网平台的相对优势地位主要包括平台内经营者对平台的依赖关系以及因网络效应、锁定效应以及数据获取能力的差异而具有优势。前者的依赖关系是因平台在规则制定和市场进入上拥有相对力量所致;而后者则体现为大型平台相对于中小型竞争者具有显著的优势市场力量。规制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具有保障个体的交易自由、防止私人主体的经济力量被滥用等效果。在功能定位上,禁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构成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扩展与有效补充。在行为认定上,需要坚持以“界定相关市场—认定企业的相对优势地位—判定是否存在滥用行为”这一分析路径,结合互联网平台市场的竞争特性,综合考量行为的违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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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研究——“百度搜索引擎服务”垄断纠纷案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判定经营者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为前提,主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由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明,涉及相关市场、市场份额等专业事实的认定,因此仅有市场调查报告的结论不足以证明调查方法、数据的科学性,宜采用专家证人的方式予以证明且不宜简单地适用"自认"规则。如果经营者具有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但其所实施的行为具有正当性,也不能判定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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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支配地位,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判定被告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以被告在相关市场占据支配地位为前提,这里既包括相关市场范围的界定,也包括支配地位的认定。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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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与规制云计算服务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等行为的前提是界定相关市场和确定市场支配地位。无论是从技术特征、商业模式还是产业特点来看,和传统产业相比,云计算领域具有新的市场特征和竞争形式,对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提出新的挑战,云计算领域相关产品市场、地域市场的界定也面临着新的问题与困境,需要不同的视角和方法。立足于云计算的技术特征和产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