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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数量的不断增加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法律对该问题却毫无触及,导致植物人及其家属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护无法落实。应尽快完善立法,使与植物人相关的法律问题得到解决。准宣告死亡制度就是一种较可行的法律上的解决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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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由于他特殊的生命体征而使其离婚问题凸显特殊性.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有关植物人的离婚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因此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不同判决的情况.本文结合国内立法和国外立法,着重对植物人离婚诉讼判决标准进行探讨,以期为植物人离婚诉讼判决提供统一的法律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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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完全失去对自身及周围环境的认知,有睡眠——醒觉周期,丘脑下部及脑干的自主功能完全或部分保存。此种状态可以是短暂的,是急性或慢性严重脑损伤恢复过程中的一个阶段,也可以是永久性的。由于植物人特殊的生命状态和行为能力,他们在行使民事权利以及在权利保护方面可能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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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场国内目前植物人索赔最高的医疗纠纷案件.住院仅一天竟成为植物人,魏红义及其家人的不幸皆缘自医生的刚愎自用和自以为是.无论是氨茶碱中毒还是医疗意外?魏红义住院一天成了植物人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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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生命救治问题充满争议。依据医学、伦理学、社会学、法学的基础理论,借鉴各国、各地区的相关立法,应当制定植物人终止救治的法律规则,明确只有"永久性植物状态的植物人"可以适用终止救治制度。植物人终止救治的,必须以救治无效为前提,充分尊重植物人的预先指示,同时规范植物人的监护人的代做决定权以及法院在作最后决定时的考量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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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植物人的数量不断增加,由此引发的社会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而中国在植物人权益方面立法上不完善,有必要及时地完善植物人权益方面的立法,使法律制度更不上社会需求。本文首先对脑死亡和植物人的概念进行了辨析,指出了它们之间本质的不同。其次,分析了植物人的法理基础,从现实需要,立法现状的角度分析了植物人权益立法的必要性。最后,借鉴别国对植物人权益保护的立法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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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作为无行为能力人,其婚姻关系是应保持还是可以解除。由于人们的立场以及看问题的视角不尽相同,所以其得出的观点、结论也不相同。该文采用实证的方法,从一则案例出发,通过对该案的分析与评价来对植物人的离婚问题作出一个基本的思考,并得出应支持植物人离婚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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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佛罗里达法院原初的判决,最终中止了美国女植物人特丽·夏沃长达十五年的痛苦的植物人生活历程,也带给爱她的父母无休止的伤痛,更是在美国引发了关于生命与尊严、司法审查制度等诸多议题的激烈辩论。1990年2月,年仅26岁的特丽·夏沃因严重缺钾导致心脏骤停,并最终陷入了依靠人工食管维持生命的植物人状态。从1994年开始,她的丈夫与父母就因为其生死问题展开抗争,也最终以法院批准她丈夫的请求而告终。我们暂且不论其背后的宪政体制与司法审查制度,更想将注意力放在问题的核心上面——在安乐死事件上,人的生命健康权与人格尊严权该如何权衡?更应该保障哪种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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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埃鲁阿娜”案看植物人生死决定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疗技术的进步催生了植物人这一新现象,它给传统法律制度带来了诸多挑战。在与植物人有关的法律问题中,最重要的是终止维生治疗的问题,由于这个问题涉及对人的生命的"剥夺",与人们传统的价值观、伦理观矛盾,因而很难取得统一意见。意大利司法界以患者的医疗自决权为基础,用推定的方式还原植物人就自己的生死的意志的方法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我国立法可借鉴这种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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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4日,深圳市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月某因腹痛入住深圳市宝安区某医院(以下简称某医院),被诊断为阑尾炎,准备进行手术治疗、令月某没有想到的是,手术中发生麻醉意外,导致其心脏骤停8分钟,经抡救复苏后不幸变成了植物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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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夫妻度蜜月时,一场车祸将新郎撞成了植物人.在历经1000多个日日夜夜的身心煎熬后,疲惫和绝望的妻子开始了离婚诉讼.令她没想到的是,婆婆却站出来反对她离婚.由此,两个家庭陷入艰难的对抗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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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2003年7月上半 月曾以《谁有权剥夺植物人 的生命》为题,报道了美国女 植物人特里昏迷10余年来, 她的丈夫迈克尔要求法院判 决拔掉她的进食管使她安乐 死的事件。如今,这一事件再 起波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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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夏沃十五年来依靠一根进食管来生活,其丈夫向法院提出申请要对妻子进行安乐死。这里涉及的是宪法层面的生命权,虽然植物人夏沃本身不能进行自己意志的表达,但是这里引出的关于选择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本身应该是值得理解与尊重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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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男)因车祸导致深度昏迷,即医学上所说的“植物人”.其妻为抢救宋某想将他们名下的房子卖掉以筹集医药费.但在买卖双方过户过程中碰到了麻烦.由于房子是属于宋某夫妻共有的.因此房产交易中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才能办理过户.而宋某此时陷入深度昏迷根本无法签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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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应当具备两个必要条件:患有不治之症且濒临死亡者 ;正在遭受无法摆脱的难以忍受的剧烈痛苦者.因此,植物人、无生存价值的新生儿不能成为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安乐死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选择死亡的权利;选择理想的死亡状态的权利.安乐死的权利属于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因此,所谓"非自愿安乐死"不属于安乐死的范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