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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2014年,全球航空公司运输的旅客达30多亿,随着世界范围民用航空运输的国际旅客人数的快速增长,不循规旅客的扰乱行为也呈明显上升势头,逐渐成为影响全球民用航空运输安全的一项突出问题.《东京公约》及其议定书《蒙特利尔议定书》为规制不循规旅客,授权航空器机长处理飞行中的扰乱性行为.同时为尊重国家主权的属地管辖权、平衡保护国际旅客的权利,对机长特权也进行了一定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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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2003年生效的国际民用航空新"经济宪法"《蒙特利尔公约》为视角,对我国《民用航空法》所规定的民用航空承运人责任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探讨,对比分析二者在旅客人身伤害、旅客延误、行李及货物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产生损失时的归责原则、责任限额、责任减免、限额适用限制以及运输凭证等方面的差别,分析其原因和历史承继关系,比较各自在有关制度上的优劣,以期在今后对我国《民用航空法》进行修订时,尽量做到与国际接轨,以适应国际民用航空产业和全球经济社会一体化的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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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贸易的增长与人员、物资流通的增加,中国民用航空市场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日益引起了来自全球范围的广泛关注。伴随着2008年奥运会的召开,预计到2020年,中国将成为世界第二大民用航空市场。另一方面,民用航空运输事业的高速发展,对机场安全保卫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家将进一步完善早前民航局颁发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规定》,制定出具体实施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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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年华沙《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首次具体规定了航空承运人对于造成旅客、行李、货物的损害以及延误所引起的损害的责任原则。民航华沙体制,则除上述《华沙公约》外,还包括《海牙议定书》、《危地马拉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蒙特利尔协议》和四个《蒙特利尔议定书》。从《华沙公约》到《蒙特利尔议定书》,虽经多次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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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立法的晚近发展及在我国的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际民用航空运输业之发展,有如航空器飞行之速度,这就注定了规范国际民用航空运输行为的国际航空法需要不断的更新与完善,正因如此,国际航空法也就成为国际法最具活力的法律部门之一。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国际民用航空运输得到了迅速发展。据国际航空运输协会预测,从2005年到2009年,我国航空旅客运输增长率将达到9.6%,居世界第二位;货物运输增长率将达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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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三)特别契约限额和旅行保险的提供如前所述,庄现制度下,对国内运输载运的旅客,最高赔偿额原定为1,500元人民币,1984年提高为5,000元,1988年又提高到8,000元,但不包括外籍旅客、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他们可以得到的最高的赔偿数额为20,000美元,即《海牙议定书》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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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21日,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驾飞机在内蒙包头市南海公园失事,乘客和机组人员及地面人员55人全部遇难。2004年11月27日,东航公司向包头空难者家属发出了《致罹难旅客家属的一封信》,该信中称,根据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第132号令,民用航空运输旅客伤亡赔偿最高限额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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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管辖权是作为调整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对华沙公约体系进行现代化和一体化过程中的创新因素之一,其功能在于能够更加全面、公平地维护航空旅客运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体现该公约制定的宗旨和原则。借鉴第五管辖权的创新性规定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有属性,我国在未来修订《民用航空法》时亦应适时加入相应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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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了《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这个规定于1989年5月1日起施行。《暂行规定》确定,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向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给付的赔偿金,可以兑换成该国或该地区的货币,其汇率按赔偿给予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外汇牌价确定。该规定明确了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旅客身体损害应承担的责任,对指导我国国内民用航空运输健康地朝着安全、经济的方向发展,具有一定的意义,同时也将对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起积极的作用。本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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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消费者知悉权保护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用航空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具有速度快、安全性高的特点,其能够为旅客提供快速、便捷、安全的运输服务。随着我国民用航空运输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化,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选择航空运输作为自己的出行交通方式。航空运输方式普遍化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航班延误、航班超售等,这些问题都涉及到消费者知悉权的保护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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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无责延误后的侵权分析——《侵权行为法》的一个特殊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民航公约规定,航班延误后,航空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即对旅客提供关怀或者帮助的义务.我国《民用航空法》没有规定航空公司的这一法定义务,中国民航总局《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虽对相关义务作了规定,但该指导意见失当之处颇多,已成为旅客不当维权一个大因.与此同时,航空公司缺乏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的附随义务观念,其行为遭致了"冷漠航空"的社会评价.从《中美航空协定》的公约义务,从我国航权开放的角度,将航班无责延误后的地面服务设定为法定义务,并列为特殊侵权的情形,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切实可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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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旅客运输航班延误及其法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内远程客运已经越来越依赖于航空运输,而国际远程客运则几乎完全是航空运输的天下。近年来,我国航空旅客运输引发争议最多的方面无疑是承运人的延误及其法律责任的承担了。〔1〕我国《民用航空法》第9章(公共航空运输)有着浓重的《华沙公约》体系的痕迹,除责任限额有所不同外,其余几乎都能在《华沙公约》体系内找到对应的条款,因此就航空运输延误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国内运输与国际运输其实并无本质区别,本文对于此问题的研究,亦不作国内与国际的刻意区分。从民法角度而言,航班延误可归属于履行迟延的范畴,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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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在遏制全球气候变暖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京都议定书》)已正式生效。作为《京都议定书》的缔约国之一,《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或将会影响我国环境立法尤其是气候立法。本文从《京都议定书》的主要内容出发,提出用立法来应对气候变化以及议定书生效对我国带来的挑战和压力。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现有的气候立法变化的体系进行了简要概述,并对完善我国现有气候变化法律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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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行将结束时召开的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会议”上,原来打算为战后国际航空运输管理体制拟定统一规则的设想,因意见分歧,未能如愿以偿。会议最后制定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通称“1944年芝加哥公约”),重申了“各国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第1条),并确立了战后国际航空运输的双边体制,即:国际定期航班必须获得飞入国的“特别许可”(第6条);不定期国际航班凡为取酬目的而运送旅客或货物者,要遵守飞入国的“规章、条件或限制”(第5条第2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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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2年 1 2月 9日 ,中国政府在纽约联合国总部签署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所附的《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简称《枪支议定书》) ,从而成为第 46个签署该议定书的国家。本文从《枪支议定书》与《公约》的关系、《枪支议定书》的内容、我国签署《枪支议定书》的背景及其对中国刑法发展的影响等方面着手 ,分析国际刑法对中国刑法的影响以及中国刑法与《枪支议定书》的协调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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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际航空旅客运输责任制度及其影响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蒙特利尔公约》确立了新的国际航空旅客运输责任制度,其目的是统一当前华沙体制下纷繁复杂的国际航空旅客运输责任制。新国际航空旅客责任制度的产生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和背景。其中归责原则的变化和双梯度赔偿额的划分将对国际航空旅客运输及我国的航空运输法律制度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