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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学》1991,(3)
无效的借款合同,银行如何承担过错责任,在审判实践中是颇有争议的问题。有人认为,银行有过错,其承担责任的方式应从减免贷款利息上来体现。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认为利息是贷款的一部分,不能作为损失,以减免贷款本金或利息来体现银行的过错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一、借款合同具有债权文书的性质,合同无效不能免除债务人返还义务。借款合同是单务实践性合同,银行与借款人订立的借款合同,只有在银行将款实际交给借款人后该合同才成立。银行交付贷款后,借款人实际取得该款的所有权,银行对贷款的原所有权即转化为债权。银行作为债权人享有到期收回本金和利息的权利,而不再承担义务,借款人作为债务人负有到期  相似文献   

2.
账户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银行账户所表彰的财产权利为标的向债权人出质以担保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债权人依此担保方式所取得的担保物权即为账户质权。实践中,账户质押的运作方式大体是债务人向开户银行申请贷款,并以在该银行设立的账户向开户银行质押,以此作为贷款的担保。比如,甲企业向乙银行贷款,并将在乙银行设立的某账户质押给乙银行。承诺在到期不能清偿贷款时,乙银行可以直接在质押的账户中扣划存款以获  相似文献   

3.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不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实践中,使用欺诈方法,如编造贷款理由,使用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等方式,以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达到1万元以上的,可以构成本罪。自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实践中对于贷款诈骗罪的认定出现了较大的争论,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于该罪的主体是否应当包括单位主体。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贷款诈  相似文献   

4.
《决定》中首次规定了一些具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这一特殊身份才能构成的犯罪。其罪名有: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罪、非法发放关系人贷款罪、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放贷款罪、非法提供担保罪、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罪、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等。虽然《决定》中还对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相似文献   

5.
[案情]李某于1999年3月在某银行贷款4万元,借款期限1年,陆某为其提供担保,三方签订了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贷款到期后,李某因无力偿还,银行要求李重新立据,即借新贷还旧贷,李答应。2000年3月18日,李将原来的本金和利息与银行重新订立了借款合同,但这次银行和李某都未通知陆某参加。贷款再次到期后,李某仍没有偿还,银行遂将李某和陆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  相似文献   

6.
非法发放贷款的犯罪,主要包括两个罪名,即:非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和非法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罪。这是《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新增加的两个罪名。非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其主要特征如下: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贷款,既有信用贷款,也有担保贷款。所谓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而发放的贷款。所谓担保…  相似文献   

7.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侵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它除了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受贿罪,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罪,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私放罪犯罪,妨害邮电通讯罪外,还包括分则第二章的从事生产管理人员强令工人违章作业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则第三章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走私、投机倒把罪,分则第四章的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分则第五章的贪污罪等。后五种罪虽然所侵犯的主要客体有所不同,但都是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犯罪,而且都侵害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因此也是属于职务上犯罪,故一并加以研究。由于牵涉范围较广,本文仅就与当前司法实践有关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8.
用公款为个人贷款担保如何定性魏刚1993年1月,个体经营者李某到银行申请贷款10万元做生意,银行要求李某找人担保,李某遂找县粮油站的代理会计张某帮忙。在张某的串通下,经该站主任杨某同意,杨、张二人私自以该站的名义为李某担保货款10万元,贷款到期李某无...  相似文献   

9.
帐外经营具有特定的含义,它是指银行或银行工作人员违背国家规定,以不入帐或另设帐的方式逃避监管,从事非法的存贷业务。比较典型的是所谓的“引资贷款”,即甲公司与乙公司私下协商,甲公司借一笔款给乙公司,借款直接交给或通过银行转给乙公司,双方除约定到期乙公司支付本息外,在借款时就向甲公司支付额外的利息或好处费,银行开一张定期存单给甲公司,所发生的存与贷均不入银行的正常帐目,届时乙公司将借款本息直接或通过银行还给甲公司,  相似文献   

10.
一、非法放贷罪的概念和构成 非法放贷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对其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明显优于其他同类借款人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非法放贷罪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1.
犯罪嫌疑人程某,系湖北省某市城关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该镇个体私营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一九九七年十月三日和七日,程某擅自以管委会在某市农行西门桥分理处帐面存款不低于二十万元为担保,在该分理处为自己和干儿子吴某分别贷款十万元和九万元,期限六个月。程将此款供个人和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到期无力偿还,程某潜逃到云南昆明市做生意。案发后,城关镇人民政府用管委会在分理处的存款107740元归还程某担保货款十万元的本息。另外九万余元,检察院找使用人员追回,归还了吴某在西门桥分理处贷款九万元的本息。此案在讨论定性时意见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程某主观上明知用单位存款担保贷款,到期无力偿还,将被银行强行扣  相似文献   

12.
企业之间借款合同是指国营、集体企业之间,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达成协议,一方企业将自己合法占有的资金转借给另一方企业使用的一种法律行为。从其形式来看,大致有如下四种类型:(1)企业之间相互支援性的无偿借款。(2)企业之间的有偿借款。即借款双方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达成的借款协议中,明确规定在借款限内,借款方按银行存款利息或贷款利息或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连同本金返还出借方。(3)  相似文献   

13.
《法学》1989,(6)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规定,不履行职责义务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玩忽职守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日益突出。由于玩忽职守案件牵涉到多种因素、多个环节,往往与经济体制改革中所发生的偏差交织在一起,在认定玩忽职守罪中存在分歧。本文拟就争论较大的犯罪主体及其罪过形式两个方面,谈点浅见。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待自己的工作漫不经心,疏忽大意,或者擅离职守,极端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是渎职罪之一。它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无职可渎,不存在“玩忽职守”的前提。没有“渎职”因素的过失行为造成他人经济上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后果的,由于其主客观要件的不同,应以他罪定性。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出自过失,客观方面以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只能  相似文献   

15.
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玩忽职守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越来越大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亡。如何加强同玩忽职守罪的斗争,已成为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际部门共同关注的一个突出问题。本文作者分析了玩忽职守罪的新特点,指出了长期以来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忽视玩忽职守罪的种种错误观念,并着重阐述了自己对这类犯罪的主体范围和主观要件理解。作者指出:国家工作人员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指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国营企业事业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二是指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对于玩忽职守罪的主观要件,作者认为,本罪在主观上一般表现为过失,但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  相似文献   

16.
文章重点分析了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客观行为和主观罪过。指出 ,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三种 :一是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二是以降低担保金额的优惠方法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 ;三是以降低贷款利率的优惠方法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并指出 ,前两种行为的危害结果表现为贷款不能收回 ,主观罪过多数表现为过失 ,少数表现为间接故意 ;后一种行为的危害结果表现为少收的利息 ,主观罪过只能是直接故意。文章还分析了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几个疑难问题。  相似文献   

17.
<正>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本罪除了犯罪主体须为国家工作人员外,一是主观方面须由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过失所造成。就是说,出于故意的不构成此罪,与职务无关的过失也不构成此罪;二是客观方面须有玩忽职守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后果,必须是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一般的损失不能以玩忽职守罪论处。根据上述特征,我们对贵州省一九八四年以来,检察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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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令)号]第4号令[公布日期]2007·7·3[类别]经济法·金融管理[施行日期]2007·7·3第一条为加强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以下统称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相似文献   

19.
芦剑 《法学》1990,(12)
《法学》1990年第5期刊登《王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处理》一文,据案情介绍,银行会计王某将本行650万元库金,假冒其他银行名义,擅自拆借给另一银行,月息千分之九,两月为期,到期归还。王将本金还入本行,将利息占有。作者认为王某的行为属贪污罪,不属于挪用公款罪,笔者对此不敢苟同,现提出几点看法供参考.笔者认为,王某的行为不仅构成贪污罪,而且首先已构成挪用公款罪。第一,王某利用职权擅自动用银行库款,自定利息拆借外行,以非法占有利息为目的,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范围。所谓营利活动,不仅包括各种工商业经营活动,也应包括借贷经营活动,王某私自动用巨额库款借贷,从中取得巨额贷款利息并非法占有,其行为应认定为营  相似文献   

20.
《法学》1991,(8)
构成玩忽职守罪,根据刑法第187条之规定和1987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的若干意见(试行)》的司法解释,“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最近遇到的一个新问题是,在按照上述标准认定玩忽职守罪时,要不要区分生产事故和科研事故。即对因科研失败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者应否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怎样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本文试图对此作一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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