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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人民调解》2023,(3):53-55
<正>第四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程序本章共25条,主要规定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启动方式、案件受理、申请形式、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方式、专家咨询、调解期限、法律援助等程序内容。第十九条【调解启动方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据当事人申请调解医疗纠纷,一方当事人申请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获悉医疗机构内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应当指派人民调解员赴纠纷现场,引导医患双方申请人民调解。  相似文献   

2.
陈纯红 《人民司法》2012,(22):102-105
【裁判要旨】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对于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既需要保护,也需要规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若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却申请要求法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则法院未予准许其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是合法的。  相似文献   

3.
一、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申请再审的当事人是否可以撤回再审申请   提起再审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当事人申请再审;二是法院发现有错提起再审;三是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是反映其维护合法权益的要求,一方当事人行使再审申请的权利符合民诉法第 179条规定的,被法院受理后依法进入再审程序,原判决暂时中止执行,处于不定状态;如其申请不符合条件,就予以驳回。这里再审申请人可以是原审原告,也可以是原审被告。但法律没有规定再审申请人是否可以撤回再审申请,有些地方高院内部规定再审申请人在再审程序启动后一…  相似文献   

4.
俞裕铨 《人民司法》2023,(32):55-57
<正>【裁判要旨】再审申请时效属再审审查受理的法定要件,当事人是否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再审申请属当事人可处分的权利。未提出再审申请的一方在法定时限内,在因他方提出再审申请而启动再审程序的情况下,可以在再审庭审辩论前一并提出再审请求,以一次性满足各方程序性利益并一次性解决各方争议,避免再审审查及再审程序反复启动。基于当事人对于自身权利有处分权及程序安定性因素考量,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再审申请,而在再审程序中提出的再审请求,不予审理。提审再审审理遵循的是二审程序,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再审申请一方在再审程序中的诉讼理由,亦不能超出其在原二审的主张范围。  相似文献   

5.
一是在鉴定的启动方面。委托鉴定的提出或决定,可以是审理案件的法官,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自行鉴定启动的主体,既包括法院立案前一方诉讼当事人,又包括立案后未经法院而自行委托鉴定的一方当事人。  相似文献   

6.
纪雯丽 《人民司法》2023,(11):75-77
<正>【裁判要旨】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诉讼程序权利,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点,向本不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一审:(2021)川7101民初4464号二审:(2022)川71民终41号【案情】原告:何红国。被告:韩如莲。2021年,何红国在韩如莲实名注册的拼多多店铺购买预包装食品“东革阿里胶囊70g装”12盒,支付4776元。  相似文献   

7.
在意思自治的审判模式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权,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就自己与对方当事人的民事纠纷如何处理提出自己的主张,并有权将其具体主张提请法院进行审判,这就是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因为诉权行使的审级不同、诉权行使的当事人不同,诉权相应地表现为不同的形态,分别为起诉权、反诉权、上诉权和申请再审权,其中,当事人的起诉权是诉权最重要、最典型的表现形态。从诉与审判的关系角度来看,无诉即无审判,“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其意义不仅是引起法院的审判,还在于它对审判有着彼此制约的关系,这种制约不限于诉讼中的某一点,事实上它存在于审判的全过程”。①再审程序虽然不是民事案件的必然程序,但它与一审、二审程序一样,都是法定的诉讼程序,虽然各自所处的完全一致的。因此,从审判权的行使须以当事人行使诉权为前提这个角度来看,再审程序启动权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其在本质上与起诉权、上诉权并无二致。纠纷发生后,利割关系人不诉至法院请求国家公权力介入解决纠纷,则法院不主动依职权启动一审程序;一审裁判作出后,当事人不依法上诉的,二审程序也就无从系属;同理,在裁判生效之后,若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申请再审,则其享有的再审启动权应视为被其放弃,此时其他主体无权启动再审程序(除非案件涉及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8.
【裁判摘要】 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审法院针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已完工程总造价、材料分析退价、不合格工程返修费用等事项产生的争议,基于当事人申请,分别委托鉴定机构就上述事项进行鉴定,经一审法院组织质证后.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论仍有异议提起上诉,经二审庭审补充质证,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论没有提出充分的相反证据和反驳理由的,可以认定上述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相似文献   

9.
<正>【裁判要旨】父母一方死亡后,(外)祖父母诉请代位探望(外)孙子女,有助于弥补(外)孙子女的感情需要,维系人际交往关系的稳定。但个案中代位隔代探望诉请不符合(外)孙子女健康成长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号一审:(2021)渝0105民初32295号【案情】原告:龚某强。被告:廖某临。  相似文献   

10.
一、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中,再审程序的启动权归属法院和检察院,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不必然启动再审,尚须得到上述法定主体的同意。公权力因此成为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唯一主体。公权力启动再审首先侵犯的就是当事人的诉讼处分权。对于  相似文献   

11.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具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条件限制过严,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保障较弱。应完善民事再审程序,取消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限制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的范围,改革和强化当事人启动再审程序制度, 建立再审之诉。  相似文献   

12.
【裁判摘要】在确定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案件的级别管辖时,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在铁路运输法院辖区,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既不在铁路运输法院辖区,又不在铁路运输法院所在省份行政辖区.属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省高级人民法院辖区”案件,即铁路运输法院辖区也是所属省高级人民法院辖区。  相似文献   

13.
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看民事检察抗诉新抗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民事检察抗诉的新抗点 (一)检察机关抗诉条件与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已完全统一 修正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6种情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的4种情形。  相似文献   

14.
法院调查取证作为一项职权,一方面存在滥用的风险,另一方面,可能浪费司法资源,拖延诉讼,有必要为其设定启动的要件。本文指出启动法院调查取证应当满足当事人充分举证、当事人提出调查取证申请和当事人的取证申请经法院审核不违反法律,不与有关权利相冲突等三个要件。  相似文献   

15.
张亚琼 《人民司法》2012,(12):78-81
【裁判要旨】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劳动仲裁后,劳动者一方在起诉期间领取仲裁裁决的全部款项并向用人单位写明服从仲裁的行为属于不起诉契约。原则上不起诉契约具有合法性,但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法官应对不起诉契约的效力秉持审慎的态度。在不起诉契约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情况下,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意思表示瑕疵进行救济,进而否定不起诉契约的效力。  相似文献   

16.
浅析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几个程序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一些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遇到许多程序问题,由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影响了案件的及时、正确处理。下面,我们就曾经接受过有关法院咨询的几个程序问题,作一些粗浅的分析,并提出一些不成熟的见解,期望能对一些法院和审判人员有所帮助。一、关于应否受理当事人不服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的决定的起诉问题根据我国《劳动法》第79条、82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调解案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救济途径仅限于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法院自行再审两种方式。而有些调解案件当事人本身就是恶意的,因此由其申请再审不可能。  相似文献   

18.
国家法院对仲裁协议实施监督的核心问题,就是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仲裁庭管辖权的认定: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法院就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令当事人将协议项下的事项提交仲裁解决,除非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不能履行;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后,法院仍然有权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对仲裁协议有效性和仲裁庭的管辖权问题进行审理,法院的此项权力来源于法院地国的国内法;在仲裁程序结束之后,当事人还可以裁决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法院撤销此根据无效仲裁协议作出的裁决,或者拒绝承认与执行此裁决。但如果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放弃了对仲裁协议有效性或者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则当事人在裁决作出就不能再以仲裁协议无效或者仲裁庭对仲裁协议项下的争议没有管辖权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或者拒绝执行此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19.
《法庭内外》2011,(11):2-F0002
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发布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发布,解释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相似文献   

20.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否还有可诉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赋予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权、物品的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一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实务中,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当事人没有申请执行而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大量存在。在处理结果上,有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有的则作出实体判决,造成同案不同判,影响法治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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