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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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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应用程序界面(API)是指软件与其他系统的交接部分,在计算机系统的兼容互联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复杂的应用程序界面代码本身属于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但大部分应用程序界面代码是由界面编程规则、标准、功能需求等因素来决定的常规表达或者有限表达,根据混同原则、场景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应用程序界面代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特殊情况下应用程序界面代码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以软件兼容为目的使用应用程序界面信息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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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间的少年》这类“架空”利用原作的同人作品,既不违反现行著作权法及商标法,也不构成对原作竞争法上的法益侵害.这主要是因为同人作品一般对在先作品不造成替代和竞争,相反,多数同人作品与原作是互相支撑的关系,甚至会造成“同人逆迷”的情况.另外,同人作品还具有文化层累的功能.基于尊重创作规律、有利于文化生成的考虑,同人创作对于在先作品之“搭便车”不应被法律普遍禁止,只有在涉嫌抄袭、剽窃等特定情况下才应加以规制,而著作权法对此已经加以明确,不宜在竞争法上扩张保护.  相似文献   

5.
卢海君 《知识产权》2009,19(6):79-84
合作作品的界定有两种立法例,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合作作品包括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和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美国、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规定合作作品必须不可以分割使用。对于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而言,其构成需要具备一定的要件。首先,需要作者具有成为合作作者的意图。另外,还须合作作者具有实质性的创作行为。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无须满足成为合作作者意图这一要件。我国有关合作作品立法模式的立法相较于美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具有不合理性。应当参照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的规定,规定合作作品必须不可以分割使用,可以分割使用的结合作品另行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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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舸 《知识产权》2024,(1):36-67
AIGC既包含来自机器的选择,也包含来自人类用户的选择。当后者满足独创性表达要求时,AIGC便足以被认定为作品。在判断用户的独创性表达时,裁判者应当关心人贡献了什么,而不是工具贡献了什么;应当关心人贡献了什么,而不是人没有贡献什么;应当关心人贡献的实质,而非纠结于其形式。在以上原则的指导下,既有的作品构成要件规则足以支持相当一部分AIGC获得作品资格。AIGC的所谓“随机性”,只是发生在用户指定范围内的“随机”,并不妨碍用户控制达到著作权法的要求。作为文本的提示词,具有转化为包括视觉表达在内的其他类型表达的可能性。若以摄影为参照系,AI与传统工具的比较不仅不能导致对作品资格的否定,反而能够凸显“工具贡献大并不意味着人的贡献不足”。著作权法的“宽进宽出”结构提示我们,将用户做出独创性表达的AIGC纳入著作权法图式是在认知层面最为经济的利益平衡分析框架。考虑到独立创作例外和版权救济手段的灵活性,承认AIGC获得作品资格的可能性并不会过度妨碍公众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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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轰炸”版权侵权纠纷一案系视觉艺术作品版权侵权纠纷的典型案例。遵循版权侵权判定展开的一般过程,试图通过该案的引入,在分析作品创作规律的基础上,对视觉艺术作品版权侵权判定,尤其是实质性相似的判定过程予以阐释和说明,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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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摹作品合理使用的适用条件浅析——以杨德衡案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实践中,以“临摹作品的合理使用”作为著作权侵权纠纷诉讼案抗辩理由的很常见。但实际上,“临摹作品的合理使用”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一、临摹作品创作时的临摹对象属于“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二、临摹作品的使用方式符合《著作法权》第22条关于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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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重著作权是随着知识经济的逐步发展,版权形式的日益丰富及著作权人之间联系日趋密切而产生的一个全新概念,它的产生缘于著作权固有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性质。多重著作权的行使遵循征得权利人同意和不得侵犯在先权利人规则,为了解决这两个规则所可能导致的阻碍作品流通的弊端,可以考虑通过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法律制度(合理使用和强制许可制度)加以弥补,而最佳的方式则是采取合同一次性买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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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为切入点,细谈了网络戏仿作品的相关内容及对其加以保护的一些建议。网络戏仿作品应当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其作品的权利人也应当享受到相关的权利,但是由于该类艺术形式的特殊性使其又从属于原作品,所以对戏仿作品的保护必须提到的合理使用制度。网络作品的管理是现今知识产权管理的一个难点,对网络戏仿作品进行研究也是管理的一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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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波 《知识产权》2012,(2):28-34
虽然数字时代的来临使得与网络相关的著作权纠纷日渐增多,但传统著作权纠纷在目前司法实践中仍占较大比例,部分案件的审理难度并未因多年实践经验的积累而有所降低,个案中对相关著作权法律问题的理解也呈现出一定差异.以历史剧本类文字作品为研究视角,对此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及侵权判断中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方法进行了探讨,并结合国内外案例,对传统著作权法领域中的基本原则和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作了较为清晰的梳理,以求为相关案件的审理提供可资借鉴的标准和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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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崛起,传统电视行业逐渐开始向线上传输方向发展。在我国,网络电视盒子的推广,互联网+概念的提出,在为人们提供了多元化收听收看渠道的同时,也深化了版权保护问题的重要性。我国《著作权法》虽然对版权侵权行为作出了规定,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版权责任难以界定,其商业运作模式究竟属于正当的内容传播还是侵权行为没有明确,本文通过对美国一系列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展开研究,试图探索传输与侵权之间的界限,并提出一系列实践上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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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波 《中国版权》2023,(1):14-20
图书馆提供的馆藏文献复制证据已经成为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常见证据类型,但由于其不符合《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相关规定,在证据合法性上存在较大隐患。考察国外相关立法例后,本文给出解决这一问题的两个建议:一是在获得馆藏文献线索后,由当事人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馆藏文献复制证据;二是完善《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规定,取消执行公务类合理使用的主体限制,改为从行为性质和行为目的方面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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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前提下,消费者将合法拥有使用权的音乐作品从CD存储格式转换为MP3存储格式已经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侵权,但我国法律并未将此类行为纳入合理使用范围。其他法域对于该问题已有不同的立法解决模式。笔者认为我国不宜采用严格限制模式,宜立法将其纳入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或者保持现有法律不变,鼓励适应消费者需求的作品数字化形式的发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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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是信息时代新传播技术冲击传统版权制度的激烈表现之一。本文以“土豆案”为视角,分析了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版权侵权的责任形态、责任构成,并审视了新技术与版权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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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著作权纠纷案件,案情虽然简单,但其中涉及的诸多问题值得思考,比如如何定义委托作品,委托人能在何种限度内合理使用委托作品,将作品用于公益目的是否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等问题。在法院审理的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关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占有相当的比例,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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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短视频平台用户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应先认定行为是否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具体情形,再以是否影响作品正常使用和是否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来判断.就短视频平台"应知"用户直接侵权的认定,应通过平台性质、经营模式来判断其注意义务高低,在此基础上具体分析短视频的呈现方式,包括是否设有榜单、专区等,判断平台是否"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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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全市检察机关要全面贯彻落实市委九届七次全会、全国检察机关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工作为重点,以深入开展争创全国先进检察院活动为载体,不断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和强化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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