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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了先予执行措施后,原告再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请求时,人民法院应裁定不准许撤诉,必须继续诉讼程序,直至以民事调解或判决方式来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民事权利与义务。应依此方式结案,其理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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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两级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以撤诉方式结案的多,据不完全统计,占结案总数的2/3以上,并呈现出急剧增多的趋势,其中非正常撤诉占一定比例。笔者认为,对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及应采取的对策,有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进行讨论之必要。一、问团的提出。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诉讼行为,行政诉讼中的撤诉,其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51条和第48条。即:“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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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案件可以撤诉结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0年第2期《检察实践》刊登了吴刚、瞿国光同志的文章,认为“先予执行的案件不应以撤诉结案”。对此,笔者略陈己见,以向同仁请教。 一、要求处理先予执行案件必须对先予执行裁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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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的概念和性质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四十八条还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行政诉讼中的撤诉是行政诉讼原告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判以前申请放弃起诉权,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是否准许的诉讼制度。撤诉的内涵包括:原告主动申请撤诉或因违反法定程序被视为撤诉的行为,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从而终结案件的审理。 有些行政诉讼法著作通常认为撤诉是原告在诉讼期间依法放弃诉讼权利的单方行为,即取消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是法律赋予原告的一种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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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试行以来,各地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历年审结的案件,撤诉的一般占10%以上。撤诉,顾名思义就是“官司不打了”,原告撤回起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12条规定:“原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14条又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这两条规定说明,撤诉只能有两种情况:一是原告因违反诉讼程序,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二是原告出于各种原因,自动申请撤诉。撤诉除了可以减少诉讼程序,提高办案效率,还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团结和睦,有利于社会的安定,不必把官司非打到底不可。不容疏忽的是有些审判人员任意动员原告撤诉,有个基层法院受理一起一方长期患精神病,对方坚决要求离婚的案件。被告自1972年开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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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4)
为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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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以撤诉方式结案为什么居高不下?——对365件撤诉行政案件的调查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目前,随着行政审判工作深入开展,行政案件受案数量大幅度上升,出现一种不容忽视的严重问题,即以撤诉方式结案的呈上升趋势。从全国来看,1991年至1993年以撤诉方式结案的占三分之一左右,1994年上升至44.31%,1995年占全部结案数的51%。从我们对某市调查的情况看,以撤诉方式结案的1991年至1995年365件中,1991年至1993年均高于全国平均数,1994年略低于全国平均数,占42%,1995年以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竟达到81.7%。这一问题的出现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几年来,在推定申请撤诉中,原告在开庭审理期间,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还没有。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的这种情况只占365件撤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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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991,(3)
近年来,以撤诉终结诉讼的案件越来越多,在结案总数中所占的比重逐年上升。撤诉己成为仅次于调解的第二大结案方式。与此同时,撤诉中存在的问题也愈来愈严重,撤诉处理不当不仅仅是个别法院的问题,而是普遍存在的,应当引起各界的关注。本文试对撤诉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作初步的分析。1.强迫撤诉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必须由原告自愿提出。强迫撤诉、动员撤诉或者附加条件的撤诉,都是违背撤诉自愿原则的。但在审判实践中却存在着动员、甚至强迫撤诉的情况,具体表现为;一是强行动员撤诉。承办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多次动员、“教育”原告撤诉,原告无奈,只好违心地提出撤诉申请。如某原告在撤诉申请上公开写道:“法院催了两次,为了不影响法院工作,暂提出撤诉。”二是附加条件地动员原告撤诉。有些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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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撤诉有两种情况 :一是原告起诉后 ,于法庭宣判前自动申请撤回起诉 ;二是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按撤诉处理。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当事人自愿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 ,人民法院均应作出裁定 ,裁定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 ,也可以是口头的。无论是哪种形式的撤诉裁定 ,人民法院均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但在司法实践中 ,人民法院往往只把撤诉裁定通知原告一方 ,特别是口头裁定 ,几乎不向被告方和第三人宣告 ,认为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单方面的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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