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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新增的刑事和解制度,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法律依据。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和刑事诉讼的参与者,应积极探索如何在检察环节下行使刑事和解制度,发挥刑事和解制度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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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历程的推进,传统的刑事司法理论以惩罚犯罪人为根本目标的诉讼模式越来越凸显出它不适应当前社套需要的状况,迫切需要一种新的制度即刑事和解制度来弥补受害者所受到的伤害、促使犯罪者改过自新复归社会,从而达到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之目的.笔者通过对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实质及价值取向进行分析,从检察环节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是实践经验入手,对检察环节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具体操作和程序设计提出自己的看法,并提出探索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相关配垂机制,以期最终能让立法者从王法层面上加以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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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检察机关在落实中央提出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一些单位在审查起诉环节开始进行刑事和解的改革试点,用促成被告人与受害人和解的方式对一部分轻微刑事案件作非司法化处理。不可否认,进行刑事和解试点的用意是好的,但从理论和实际两方面分析比较,笔者认为,检察环节推行刑事和解缺乏法理依据,实践中也是弊多利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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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从西方传来,也符合中国的国情和司法实践,试点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从当前检察工作来看,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有一些困境需要被突破。本文从检察工作实际出发,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解决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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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刑事和解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很多问题,诸如和解范围混乱、以和解名义私了、强制和解等,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法律规范不足和监督机制缺位,因此应当对公安机关的刑事和解进行检察监督,力争使公安机关的刑事和解走向正规、可控,更好地发挥刑事和解的制度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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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是现行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一个特别程序,旨在规范刑事和解依法有效进行,促进社会关系修复。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和解程序依法进行监督是其职能要求。检察机关应该怎样对这个新程序开展诉讼监督,监督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是司法实务中应引起关注的新问题之一。本文将探讨刑事和解检察监督的概念,并结合司法实务提出加强刑事和解检察监督的立法建议和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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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的检察环节中,如何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是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需要切实关注的热点话题。我国在目前还不够健全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体系的基础上,从刑事被害人救助问题的现状出发,结合国家制定的关于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建立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制度,具体开展措施工作,实现真正本质上的救助。本文将从检察环节的视角,具体分析检察环节对刑事被害人实施的具体救助措施和构建救助行动的规范性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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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检察环节刑事和解制度的设计,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的一个焦点。笔者试结合各地尝试性的做法,谈一谈自己的一孔之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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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检察机关应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刑事和解,是检察机关为实现和谐社会而在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的体现。本文从检察机关办理刑事和解案件应把握的原则、条件和范围、适用阶段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求为检察人员办理刑事和解案件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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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基层检察院在上级检察院出台的有关规定下对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处理进行了尝试。在检察环节适用刑事和解主要集中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查逮捕阶段①。审查逮捕阶段在检察环节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审查逮捕环节案件尚处在侦查阶段;办案期限较短;审查逮捕部门仅有就案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权力。基于审查逮捕阶段的特殊性,在此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存在理论层面存在一定的障碍;在实务操作层面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在刑事和解后,可能会出现当事人反悔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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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传统刑事和解制度的研究,提出构筑适合我国国情的本土刑事和解制度,并重点对检察职能如何在本土刑事和解中正确运用进行了阐述,希冀能引起实践的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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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机制的理论基础和司法实践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后,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它是对调解制度的发展,对于及时修复因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缓和社会矛盾具有积极意义。检察环节案件和解是指检察机关在轻微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或起诉过程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加害人认罪悔过,被害人完全谅解,双方有和解意向的基础上,引导和促使双方在有关部门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在调解达成一致并形成具有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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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改革视野下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刑事和解的探索与实验在中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因其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方面都缺乏统一的规定,也导致少数个案诉讼的失范。四川省资阳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和解案件有一些可喜的经验,但也存在深层次的问题,只有对刑事和解进行法制化改造才是根本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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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即告终止,在法律上排除了犯罪嫌疑人的存在,致使被害人无法通过诉讼程序获得赔偿。在检察环节,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国家补偿,既保障了被害人的人权,又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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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尚未对刑事和解制度有所规定,各地法院实践中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也多有不同,致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效益参差不齐。为了更好的实施刑事和解制度,必须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加以规制。本文从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价值基础与目前各地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实践出发,采用定量分析法、定性分析法、个案研究法等详细分析了我国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现状,并提出了几点构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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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多种监督职能。在刑事和解制度已经获得立法认可的情况下,检察环节民事和解制度的运用已没有理论和实践的障碍。检察环节民事和解应当借鉴刑事和解的成功经验,总结自身的成绩与不足,扩充适用阶段和范围、强化协议效力,遵循程序自洽性。司法实践呼唤法律就检察环节民事和解制度作出明文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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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对于西方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研究,因契合了当今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公平正义的时代主题,渐成如火如荼之势,并已经准备上升到立法层面。这一制度在起诉阶段的落实则是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最好体现。本文通过对起诉阶段刑事和解的概念,特点、适用条件的分析、阐述,构建起诉阶段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