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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单位行贿犯罪的认定及处罚方龙华,李珂近年来,单位行贿犯罪日趋严重,其犯罪方式巳由过去隐蔽、单一向公开化、多样化发展。单位行贿犯罪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必须予以严惩。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相似文献   

2.
对行贿罪构成中主观要件的再思考王琳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  相似文献   

3.
应统一法人犯罪的处罚规定杨善良我国刑法对法人犯罪的处罚规定散见于单行法规和全国人大的补充规定中。其中,对法人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罚可分为两种:一是宽松型,一是严厉型。这两种类型的认定及处罚存在相互不协调之处。宽松型的规定是在...  相似文献   

4.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犯罪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  相似文献   

5.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单位行贿罪是指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企业在经济交往中发生的单位行贿罪,应该重点把握以下三个问题: 一、单位行贿罪必须是单位行为。单位行贿罪主体只能是单位而不是自然人,这是区别单位行贿罪与自然人行贿罪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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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贪污罪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对照刑法规定是作了修改,实践中大家对“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在理解上很不一致,存在较大争议。有的同志认为《补充规定》对贪污罪主体的规定范围是扩大了,有的认为并无扩大,只是表述方法有所不同。我们围绕在实践中如何理解“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这一主题,对某市1988年1月至1989年3月办理的贪污案件作了调查研究,试图通过对这些案件主体的分析,提出我们的一些看法。该市1988年1月至1989年3月立案查处的贪污案件中,其中以国家工作人员为犯罪主体的占18%;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为犯罪主体的占57%;“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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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活动。法人走私犯罪,尤其是企业法人参与走私,是近年来走私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犯走私罪的,由司法机关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和违法所得。”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认法人可以成为走私罪的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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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婷 《行政法制》2001,(5):44-45
1979年我国的刑法第185条第3款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旧刑法虽然明确提出了介绍贿赂这个罪名,但其与行贿罪相提并论.没有形成独立的体系。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未对介绍贿赂行为加以补充规定或修改。1988年9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对介绍贿赂罪的主观要件规定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  相似文献   

9.
《刑法》第393条规定了单位行贿罪,即“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此笔者谈谈单位行贿罪的有关问题,与大家研讨。  相似文献   

10.
单位受贿犯罪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过程中的一种新型犯罪,近年来日益严重。关于单位受贿犯罪的刑事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六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规定,对于惩治贿赂犯罪,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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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公布之前,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和《“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修改补充意见》规定,贪污犯罪主体、挪用公款犯罪主体除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外,还有“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而《补充规定》取消“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代之以“其他经手、管理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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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勾结的受贿罪共犯是否已被取消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内外勾结的受贿罪共犯是否已被取消王发强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四条第二款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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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历了对法人犯罪恪守不承认原则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之后,我国刑事法律终于对法人犯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自1988年1月始,迄今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决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等专门刑事法律决定中,都涉及到法人犯罪的问题,规定可以由法人构成犯罪的罪名已达数十种。而正在制定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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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重视并严惩行贿犯罪张年庚行贿罪是指行为人或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行贿罪作为受贿罪的“挛生兄弟”,同样是经济领域中的一种严重犯罪,从某种意义上说,其社会危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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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刑法作了修改补充,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扩大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主体。刑法第127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主体限于“工商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则不能成为该罪的主体。《补充规定》从当前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主体多样化的实际出发,扩大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体范围。《补充规定》第一款第一条在规定该罪的犯罪构成时,采取不列举犯罪主体的办法,将刑法所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主体,由仅限于“工商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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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2年9月4日通过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处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补充规定》增设的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罪这一新罪名,是对我国刑法的补充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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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分立本是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区分的一个反映,但刑法第393条规定的最后一句话,直接造成了在实务中应用的混乱,将一些本属于单位行贿的案件错误认定为自然人行贿.刑法第393条的这一规定,从现代法人制度的发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角度来看,都容易引起歧异.在我国的法人制度发展并未成熟,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仍未完全建立之前,应取消刑法第393条最后一句关于单位行贿向个人行贿转化的规定,而直接依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界限来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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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规定对法人犯受贿罪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笔者认为,在具体执行上述规定的时候,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处理法人犯受贿罪的案件,不能搞“单打一”,也即不能只追究单位的责任,而不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或者只追究后者的责任,而不追究前者的责任。因为在法人犯受贿罪的案件中,法人与自然人是一个互相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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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受贿罪的法律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中(包括刑法典、单行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受贿罪的规定前后不一。除司法解释外,仅以刑法和单行法规而言,就有多种不同规定,导致难以统一掌握使用。因此亟需对刑法体系中有关受贿罪之规定给予修改完善。一、应统一受贿罪的概念刑法第185条规定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1条第2项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的,比照刑法第155条贪污罪论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4条第1款又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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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行贿罪由简单罪状改为叙明罪状,其意义首先在于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的构成条件之一,从而把“为了谋取正当利益”的行贿行为排除在外。因为行贿罪情况复杂,有的行贿人谋求的是非法利益,有些人谋求的是合法利益,特别是那些为了谋求合法利益的行贿,有的并非出于行贿者自愿,而纯粹是由于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官僚主义,拖沓作风等腐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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