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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社会秩序调整及社会正义实现的工具。立法对社会秩序的调整及社会正义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法律的理性表现为法律的稳定性、一般性与统一性,而政策的非理性表现为政策的灵活性、特殊性与应急性。立法活动就是理性法律与非理性政策的抗争过程。理性法律与非理性政策的混淆及界分便是立法活动的难题之一,也是立法活动的主题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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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根据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原有的法律,包括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澳门同样在1999年回归后得以基本保留自己原有的法律制度。当然中国内地本来就有一套自己完整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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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世界各国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制度不尽相同,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不当得利的法律冲突问题日益突出。为保证支配不当得利之债的准据法与当事人的意愿相一致或有最密切的联系,并最大限度地减小因识别或定性不同而带来的难题,不当得利准据法应依序设计为:不当得利起因于合同时,适用该合同的准据法;起因于其他法律关系时,适用调整该法律关系的法律;起因于不动产交易时,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在其他情况下产生,则其准据法为利益发生地所在国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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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是实现森林生态价值、发挥森林作为生态环境建设主体作用的基本保障。我国生态公益林补偿历经由政策个别调整到立法普遍调整的渐进过程,且部分地方(如广东省)立法及政策试点实践已获得某些示范性经验。然而,相关政策法律机制还存在亟待解决的矛盾问题,特别是生态公益林补偿的投入与利益保障机制需要合理构建,这是全面推进生态公益林建设的关键。分析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与立法现状,结合广东省等相关实践考量,重在探索我国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规范及实施机制的创新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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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一句话概括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现状就是“证出多门,分散林立”.不论是不动产物权登记法律法规的制定,还是实践中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操作都能充分地反映出这一特点:首先,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规定呈分散状态,不动产物权登记因不动产类型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登记制度. 其次,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的分散性直接导致了实践中“证出多门”的结果.并使不动产常常由于部门利益原因而不能实现快捷而安全的交易。第三,由于立法的分散性和登记部门的多元化,使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程序、效力各不相同。不同的法律规范和部门对登记提供材料的要求、对登记事项的审查力度各不相同。有的登记甚至出现与法律规定不相吻合的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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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已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根据199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在“九七”之后基本保留原有法律制度,因而我国形成了内地社会主义法与香港资本主义法并存的新格局。为更好地解决香港与内地法律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很有必要对内地和香港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由于民法领域的侵权行为发案率比较高,对此作一番比较分析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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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回归后,其原有法律,除与《基本法油抵触的或经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这是继续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所必需的。但由此也就产生了在一个国家内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同时并用的问题。众所周知,中国内地和香港多年来处于不同的社会制度下,香港的法律制度是港英当局在长期占领香港期间,以美国普通法为基础,结合香港地方实际情况,按照其海外属地法律制度的模式建立起来的。香港法律与内地法律又分属于不同的两大法系,不论从立法习惯、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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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绍喜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5):186-192
我国指导性案例制度的确立,不仅在司法技术层面提供了一种从“具体到具体”的法律适用手段,以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而且在司法政策层面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同类案件的基本立场和裁判倾向,促进了司法政策的贯彻。指导性案例在样本案件选择及其基本事实、裁判理由和裁判要点的归纳提炼上,都体现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的宏观指向与微观立场。政策引导功能体现在稳定法律预期、适度调整立法政策、强调社会效果和兼顾道德建设这四个方面。指导性案例的政策引导具有一定的限度,法院在参照指导性案例时要正确处理司法政策和立法政策的关系,正确理解和实现指导性案例的政策引导功能,并在其中正确地处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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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部对我国社会生活有着重大影响的法律。虽然该法在立法理念、立法内容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突破,立法成本和调整社会关系的成本也相对降低。但对该法的立法进行深层剖析以及与相关法律规范的比较分析后发现,该法仍在立法理念、规制权力以及与相关法律衔接、协调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缺憾,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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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内地刑法增加了“强迫乞讨罪”,虽然中国内地与香港刑法均有与“乞讨”相关的罪名,由于两地分属不同的法系及两地人权保护理念和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程度的不同,使两地对有关乞讨行为的法律规制诸如立法时限、犯罪主体、犯罪对象和法律处罚等有较大的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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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加强境内外法律业务合作参与创设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 1980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逐步深入,香港居民回内地办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日益增多。由于我国内地与香港的法律制度不同,对发生在香港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如何确认,摆在重建不久的司法部议事日程。在部领导的决策下,在公证律师司的努力下,从1981年,司法部开始委托8名香港资深律师,为香港居民出具回内地处理经济民事法律事务所需的证明。继第一次委托后,1986年又委托18名香港律师,至此,司法部共委托香港律师26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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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系统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单行法律,亦是我国国际私法领域的一次重大突破。该法无论是在立法政策还是在条文设计上,均吸收和借鉴了晚近西方国际私法立法实践和理论学说中的有益成分,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社会背景和法律环境加以发展和创新,展现出了鲜明的中国特色和相当的科学性、先进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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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是一个商品经济发达的社会,其律师制度是比较完善的。香港的律师制度是以英国的律师制度为模式发展而来,故而与内地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存在着许多差异。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阐释内地与香港律师制度的不同之处,旨在为内地律师制度的改革提供一些参考,促进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一、律师的性质和职责香港的律师,属于自由职业者。在香港,律师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以个人名义设立律师事务所,从事私人开业,不从属于任何政府机关和团体,完全通过提供法律帮助从当事人处直接获取报酬。内地的律师则不同。198O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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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府际关系的法律调整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府际关系即政府之间的关系,它既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地方政府相互之间的关系。长期以来,我国府际关系多靠政策调整,随意性大,民主性、科学性、公正性欠缺。如何将府际关系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使其满足经济、社会发展之需求,符合民主、理性、公正、效率等法之基本精神,值得理论界充分关注。本文探讨了府际关系的内涵和变迁,法律调整的必要性、府际关系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法律调整要遵循的基本精神及立法构想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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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法定继承之比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内地与香港法定继承之比较张迎秀继承制度是当代各国重要的法律制度,香港从七十年代开始颁布的继承法是单行成文法规,基本上以英国法为蓝本,许多英国继承制度在香港也都适用,故与内地的继承制度存在着许多差异,根据中英两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香港将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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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律和特别行政区的地方法律处于平等地位,而且各法域没有一个共同的民商事立法机关,这些特点决定了区际实体法协议和区际冲突法协议是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主要途径。区际协议的法律依据是基本法关于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规定。区际协议本质上不是任何形式的法律,因而在各法域内部没有直接适用的效力,无法对抗内地法与香港法、澳门法的规定,需要经过立法程序转化为内地的法律才能在内地法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