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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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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天 《法制与社会》2013,(13):236-237
著作权继承规则决定了作者身后其作品归属及其价值的发挥,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对其作品的利用,其应在立法中予以重视,但我国却并没有对此作出相适应的规定。因而在我国著作权法修订时,应对此空白进行弥补,结合著作权设立的理由、权利的特殊性及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升著作权被继承的机会并使无人继受的著作权归入公有领域,以最大程度又被各方接受地实现作者身后其作品的功能为目的进行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有的刑法理论并不足以充分论证著作权侵权入罪的合理性。著作权侵权入罪的非理性因素为拥有大量著作财产权的公司希望借助刑事处罚的方式发现著作权侵权行为。著作权与有形财产权存在差别,对其保护方式和强度关涉公共利益,进而影响著作权法的整体功能。然而,目前的趋势却是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仍将继续加强,而这种做法不但在理论上无法自洽,也会在实践中带来更多问题。著作权入罪不具备合理性,对著作权侵权入罪的合理性应作更为充分的探讨。  相似文献   

3.
在我国著作权制度中,著作权利益集中体现为著作财产权,即著作权人基于作品利用产生的收益权。如何保障著作财产权、建立有效的利益实现机制是学界探讨的热点。本文试图在考察著作权的利益实现机制现状的基础上,探讨著作权利益实现的方式、拓展、法律保护与限制,对其未来的发展做出展望。  相似文献   

4.
何焕锋  卜祥洪 《行政与法》2007,(11):139-141
著作权转让是著作权人利用其财产权的一种方式,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转让相关制度的缺失,导致著作权转让过程中重复转让的现象多次发生,严重影响了著作权转让中的交易安全和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在借鉴物权变动理论的基础上,应建立我国的著作权转让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5.
音乐作品是整个著作权作品体系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反映了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发展水平。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音乐作品在国际范围内的交流日益加深,我国的法律制度也应该与国际接轨,因而在音乐作品的保护上建立和完善著作权限制制度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必然的趋势。本文首先分析了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广播权以及网络传播权三项重要的音乐作品财产权,进而对音乐作品著作权受到侵害的情形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即完善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以及互联网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6.
著作权“一女多嫁”现象在我国频频发生,究其原因,是我国著作权法在允许著作财产权转让的同时,没有建立起保护交易安全的相应制度。著作权转让登记公示制度的建构既有安全、伦理性价值和证据支持,也有其深厚的制度底蕴。因此,在借鉴外国的立法例,并适度遵循我国的制度系统惯性的基础上,有必要构建我国的著作权转让登记公示制度。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有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模式兼采意大利立法模式和日本立法模式,造成了我国著作权立法体系和逻辑上的混乱。从属性上分析,视听作品既非纯粹的作品,也非纯粹的商品,这决定了其著作权归属的特殊性。我国立法在确定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时,要注重洛克劳动财产权理论所体现的公平理念和人格理论对作者创作劳动的充分尊重,更要运用激励理论鼓励投资和创作,合理配置著作权:一方面,明确视听作品的创作者为作者;另一方面,规定在无相反书面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制片者享有。  相似文献   

8.
《电子知识产权》2005,(10):62-62
问: 作为一名著作权人,我现欲将自己的著作权进行质押,请问进行著作权质押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著作权质押合同中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同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答:著作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出质人)依法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将该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质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当事人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  相似文献   

9.
电影著作权原始归属制度承载着激励电影创作的重要价值诉求.大陆地区《著作权法》明确承认导演、编剧等人为电影作品的作者,但并未赋予这些作者完整的著作权,而是将电影著作权明确赋予制片人.尽管台湾地区“著作权法”未直接规定电影作者的具体范围,也未规定电影著作权原始归属于制片人,但毫无疑问的是,电影作者在台湾地区“著作权法”中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严格而言,两岸电影著作权原始归属制度各具优点及缺失.我们可从电影著作权的主体、电影著作权的财产权等方面寻找两岸电影著作权原始归属制度的改进路径.  相似文献   

10.
著作权主体略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著作权主体是指依法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个人和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主体包括作者、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著作权的继承人和继受人,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也可以基于遗赠、无人继承等原因而成为著作权主体。关于这些内容,2012年3月国家版权局公布的  相似文献   

11.
著作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这已经毫无争议,但通说的著作权"人格财产一体"的奇特属性,导致人们得出了著作权既不是人格权也不是财产权的结论。事实上,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区分意义在于两者适用不同的规则。决定适用规则的是权利背后的利益性质而非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因此将对象作为权利的分类标准无法体现规范意义。我国民法应当抛开"对象—权利"对应的预设,将著作人格权、著作财产权分别纳入民事人格权和民事财产权的范畴,从而消除著作权作为民事权利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12.
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采用具体列举的立法模式,并将其适用的对象限定于著作财产权,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社会与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未来应将其适用的对象扩充至著作人身权,改采概括加列举的立法模式,制定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修订现有具体列举条款,增加新的具体列举规范.  相似文献   

13.
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侵犯国家著作权管理制度的同时又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以及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随着数字化技术的不断发展,著作权的内涵与外延在不断的发生变化,但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对侵犯数字化权利的行为不宜定为侵犯著作权罪,而对侵犯网络传输与公共传播权的行为可按侵犯著作权罪处罚。  相似文献   

14.
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侵权者除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之外,一般还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著作权包括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又称人身权和财产权),赔礼道歉适用于侵犯精神权利的行为,由侵权者公开或书面向受害者表示歉意的一种方式.一般情况下,作为被侵权者的作者本人有接受赔礼道歉的法定权利.但作者死亡后,著作权继承人是否依然享有此种法定权利呢?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精神权利(发表权例外)保护期限不受限制,同时不可继承;这样将产生一个问题:作者死亡后,谁将成为受保护的精神权利的主体?笔者收集了近年来较典型的继承著作权后产生纠纷的案件,以期反映司法实务中存在的不同认识.  相似文献   

15.
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正当性解构与制度替代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著作权法定许可存在的意义,在于通过弱化权利排他性的方式降低作品利用的交易成本。然而已有的立法实践证明,著作财产权排他性的弱化虽然能够降低交易成本,但同时也剥夺了著作权人对交易条件的决定权,直接导致定价效率的丧失。因此,降低著作权市场的交易成本,必须以维持著作财产权的排他性为前提,一方面逐步淘汰法定许可制度,另一方面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使定价机制建立于权利人自由协商的基础上。  相似文献   

16.
著作权的对世性决定了我国设立著作权变更登记制度之必要.在著作权变更登记制度阙如的情况下,我国法院就案情相似的"一权多卖"案件作出不同判决,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我国法律关于著作权变更登记的规定寥寥,且存在诸多问题.未来我国完善著作权变更登记制度时,在立法上应采登记对抗主义,并设立登记辅助措施.  相似文献   

17.
论市场导向的著作权集体管理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著作权是产权的一种,只有进入市场进行交易,才能够发挥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然而,任何交易都有成本,著作权交易也不例外.而且,不同于有形财产权的交易,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基于客体非物质性的本质特性,如果没有特定的权利实现形式,它的交易成本将会比有形财产更高.  相似文献   

18.
石倩 《法制与社会》2012,(33):23-24
本文从权利穷竭的概念入手,分析著作权权利穷竭制度建立的条件。通过剖析著作财产权是否适用权利穷竭原则,进一步明确权利穷竭原则在著作权法中的具体应用,由著作权权利穷竭的地域性问题,引出著作权平行进口,而且通过对比著作权平行进口的利弊,鼓励著作权的平行进口,适当的引用平行进口,吸收国外的经验,保证作品的传播,并对完善著作权权利穷竭的知识体系以及规范著作权平行进口,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作出说明。  相似文献   

19.
著作权质押的几个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著作权质押是著作权利用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押。西方发达国家的著作权法大都对著作权质押做了详细的规定。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国内外著作权交易的发展,著作权质押会在实践  相似文献   

20.
界定智力成果产权边界的确权规则是知识产权法的核心规则.沿袭十九世纪所形成的工业产权与艺术财产权二分的确权模式,专利权采取了行政审查的确权机制,而著作权确权则由权利人自行开展.以传统媒体节目著作权确权为例,确权工作一直都属于梳理自有版权资产的内部管理事项.然而,著作权具有私权与公权交织的双重属性,私权本质决定著作权确权主体可为权利人本身,而公共利益属性意味着政府公共职能应成为确权的辅助手段.由于权利人在确权物资、确权动机、确权方法等方面存在客观局限性,因而有必要发挥政府弥补著作权基础制度领域“市场不足”的功能和优势,通过提供公共服务,以实现著作权确权对于私利与公益的双重效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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