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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郑远民  刘琳 《时代法学》2006,4(1):120-120,F0003
普通法系国家的多数国际私法学者历来把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列为国际私法上的三大主要问题,而管辖权则是首要问题,只有在本国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受理案件,并进而涉及到法律适用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因此,管辖权问题在国  相似文献   

2.
现代英国国际私法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涉外案件的管辖权;第二,法律的选择;第三,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其中,对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英国学者普遍认为,只有在确定了涉外案件应归哪国法院管辖之后,才能谈得上由这个国家的法院对适用何国法律这一问题予以解决,即选择和确定适用某国法律。因而,管辖权的确定是实现对法律的选择的先决条件.另一方面,只  相似文献   

3.
间接管辖权,是国际私法中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时最为常用的审查标准之一.间接管辖权实质是一国法院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之时.用以判断外国法院的管辖权是否适当的一种程序性规则.区际私法也涉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因此考察区际私法中的间接管辖权对于区际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同样意义重大,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甚为复杂的区际法律冲突情形之下.考察我国现有的区际安排实践,采取多边区际安排形式来规定我国的区际间接管辖权问题较为理想.  相似文献   

4.
郭文利 《时代法学》2010,8(5):17-26
我国法院在涉外民商事审判中尚存在诸多问题,大量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缺乏管辖权依据的阐述或对此语焉不详,甚或管辖权依据适用错误。在管辖权异议方面,仲裁协议与法院管辖、债权转让与原合同管辖权效力间的关系纠缠不清,异议不断。在准据法适用中,不但大量的裁判文书没有准据法选择依据,法律适用呈恣意态势,而且法院地法被大量适用、准据法选择方法较为单一等均引致相当弊端。对于其他国家或地区判决以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的严重问题在于对承认与执行的法律依据阐述含糊不详。  相似文献   

5.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2005年6月所通过的<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系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在法院管辖权和外国法院判决承认和执行方面意义最为深远的一个公约.本文首先介绍了本文公约产生的背景以及公约的结构.之后,作者就公约中关于统一管辖权的规定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评述被选择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权利和应该行使管辖权的义务、未被选择法院不行使管辖权的义务以及临时保护措施不受公约约束的例外规定.关于公约中所规定的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作者从六个方面进行了探讨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一般义务、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例外情形、不审查与事实认定、先决问题、损害赔偿问题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6.
目次一、导论二、经济全球化与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互惠原则之理论三、经济全球化与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互惠原则之制度四、尾论一、导论尽管学界对国际私法的范围仍然存在争议,但是较有共识的一点是,管辖权、法律选择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构成国际私法的核心内容。其中,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涉外民商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一  相似文献   

7.
六、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探究的问题有: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权问题(而且所谓“民事”案件,不仅包含民法关系的案件,而且包含劳动和亲属案件);外国公民和法人的民事诉讼地位问题;外国国家及其外交代表的民事诉讼地位;关于确定所适用的外国法律内容的程序;关于一国法院对另一国法院的委托;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和对外国民事案件方面行政法令的承认;对外国仲裁协定的承认和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  相似文献   

8.
朱伟东  刘建平 《河北法学》2007,25(12):177-181
苏丹是一个多元法律体制国家.在多元法律体制下,苏丹的冲突法与属人法交织在一起,只不过属人法在冲突法三个领域的地位和表现各不相同.在管辖权方面,苏丹的属人法管辖权规则对苏丹的冲突法管辖权规则没有产生影响,但在某些个别方面,冲突法的管辖权规则让位于属人法管辖权规则;在冲突法的第二阶段即法律适用过程中,属人法的影响非常明显,特别是在婚姻、离婚、继承等方面;在冲突法的最后一个阶段即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中,主要涉及如何判断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苏丹法院基本上是根据冲突法而不是属人法的概念作出分析.  相似文献   

9.
(一) 瑞士联邦议会于1987年12月18日通过的新国际私法。是值得我国法律界注意的一部重要的国际私法。它的内容不仅包括法律抵触,而且也涉及国际民事管辖权及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长达二百条。从而使它成为最详备的现代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它吸收了当代的国际私法学说、判例、立法和条约中一些  相似文献   

10.
在涉外民商事诉讼中,管辖权问题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它不仅是进行涉外民商事诉讼程序的前提,而且与案件的审理结果、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密切相关,这使得各国都在一定条件下设法扩大自己的管辖权,这给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带来了种种不便,也无法保证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从英美法系发展起来的不方便法院原则,与其它管辖权制度不同,非但不主张扩张本国的管辖权,反而在已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不适宜行使管辖权  相似文献   

11.
传统的知识产权国际私法保护规则虽然逐渐冲出知识产权地域性的束缚,有了突破性的发展,但仍无法适应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合理有效地解决跨国知识产权纠纷。美国法律协会结合知识产权国际私法保护规则和有关司法实践的最新发展制定了对各国司法实践具有示范意义的审理跨国知识产权案件的指导原则——《知识产权:跨国纠纷管辖权、法律选择和判决原则》。该原则吸收了成熟的知识产权立法经验和已为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所确认的国际私法规则,对解决跨国知识产权纠纷涉及的管辖权、法律选择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问题给予了关注。我国的涉外知识产权立法工作刚刚起步,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而美国法律协会制订的这一具有示范意义的文件,对我国立法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2.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国际私法所调整的重要内容 ,英美法系国家将其视为国际私法应解决的三大问题之一。加拿大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制度中吸收了英美等国的一些基本原则 ,但也逐渐发展出其自身的特点 ,尤其在近年来 ,加拿大法院逐渐放松了对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限制 ,使外国判决较易在加拿大得到承认与执行。本文即结合加拿大承认与执行制度在实践中的发展趋势 ,阐述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一般要求和主要抗辩。  相似文献   

13.
刘再辉 《河北法学》2008,26(2):184-187
识别问题长期以来因其学术价值与实际意义同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关注。就本质属性而言,识别是一种对话,它既是识别者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对话,也是识别者与相关规则之间的对话。从实践形态来看,识别不仅存在于法律适用过程中,而且在管辖权确定中以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中,同样也有其生存空间。发生在识别问题上的理论反对实践的现象,折射出理论研究滞后于实践发展的尴尬现实,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反思。  相似文献   

14.
法院对诉讼案件具有管辖权,是其进行诉讼并作出判决的前提条件。如果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它就不能对争议的实体问题进行审理,更谈不上判决了。在国际民商事交往活动中,司法管辖权的选择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它的重要性不仅在于选择了法院管辖权,而且还在于双方当事人大体上选择了法院地国的法律为合同的准据法。因为一国法院通常只适用本国法,即使在审理案件时适用了外国法律,那也是在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下,利用了外国法律中的某些实体规范,而且它还可以根据公共秩序保留等种种理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所以,司法管辖权的选择对…  相似文献   

15.
樊丽花 《法制与社会》2011,(11):140-140
内地与香港互涉离婚案件管辖权的冲突与解决,直接关系到内地与香港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固,关系到内地与香港的司法合作。而由于内地未有离婚管辖权冲突规则的安排,导致了两地相互承认与执行离婚判决的困难。借鉴国际私法管辖权冲突的实践规则,本文提出了承认不方便法院管辖原则,最先诉法院受理原则等解决两地离婚案件管辖权的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16.
承认外国判决与执行外国判决,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问题。承认外国判决,是指内国法院认为该外国判决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认与本国判决具有同等的效力,因而允许本国境内之该案当事人自动履行外国判决所确定的事项,并可以外国判决为理由驳回国内某个人对所判案件提出的异议、执行外国判决是指内国法院按照本国法律的规定.采用强制措施实现外国判决。 各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执行令程序。这种方法是被请求国对外国判决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本国法律和执行的条件予以承认.即发给执行令(亦称执行状)…  相似文献   

17.
朱伟东 《河北法学》2005,23(4):133-135
管辖权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是一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必须要解决的两个基本问题。尼日利亚法院通常依被告或诉讼标的物"出现"或"位于"其管辖权范围内、传票能够送达被告、被告接受法院的管辖或当事人之间的管辖权协议为由对涉外民商事案件行使管辖,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尼日利亚法院通常适用法院地法,不过,在当事人选择了解决争议的准据法时,尼日利亚法院会尊重他们的选择。  相似文献   

18.
在涉外商事诉讼中,管辖权是法院受理案件的前提和基础。只有确定了管辖权,才会发生诸如境外当事人的文书送达、域外调查取证、案件受理、判决在国外的承认与执行等一系列的程序问题。绝大多数的涉外商事案件都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存在着联系,这就不仅可能出现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案件均具有管辖权,导致管辖权冲突的情形,而且增加了当事人挑选法院的可能性。当事人挑选法院的结果  相似文献   

19.
一国法院的判决一般而言只有域内效力而没有域外效力已是国际私法中普遍承认的原则,但是由于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是民事程序的关键阶段并涉及诉讼目的的根本实现,大多数国家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需要出发, 除了积极参加有关的国际条约外也通过国内立法规范承认与执行有关外国法院判决制度。我国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20.
大多数当事人和律师认为,中国法院的判决无法在外国得到执行,而外国法院的判决也无法在中国得到执行(离婚判决除外),但实际并非如此。截至2015年11月30日,中国已与37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民事或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其中与33个国家的条约中约定了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内容,意味着中国法院的判决有机会在这33个国家得到承认与执行,同样,这些国家的法院判决也有机会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下面笔者对这些条约的内容和适用做一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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