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社会保障权是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平等地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权利主体具有普遍性的特征,不仅仅限于劳动者群体、弱势群体等特定的主体;在主权国家内,它的享有者也不仅仅限于其公民,还应包括其范围内的所有居民。社会保障权的义务主体具有多元化特征,国家是社会保障权的第一义务主体,对社会保障权的实现负有终极义务和责任;用人单位基于与个人的雇用关系而对其雇员的社会保障权负有一定的义务。 相似文献
2.
利益平衡是构建知识产权限制制度的基本法律观。各类主体的相互利益关系,在知识产权法律中的权利配置方面,表现为本权与他权、私权与公益的关系;知识产权虽为一种独占性权利,但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包括公共领域保留、权利行使限制、禁止权利滥用等;知识产权立法应秉持二元价值目标,即保护创造者合法权益和促进知识广泛传播。 相似文献
3.
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古明城的上灯炸龙民俗在其发展的几百年间,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与其他传统民俗相比较,影响上灯炸龙民俗变迁的动力不仅有现代化的冲击、文化主体者的文化自觉,更有其独特的因素,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文化主体者应充分利用此间资源,尤其是要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这一独特动力,对传统的民俗文化进行保护和传承。 相似文献
4.
人身损害赔偿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 ,从而造成伤残、死亡以及精神痛苦等后果 ,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有权要求加害人以财产赔偿之方式赔偿其损害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其主体范围包括赔偿权利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 ,客体范围即人身损害应直接赔偿的财产范围。人身损害赔偿多是金钱赔偿 ,对小额赔偿、非终身赔偿应采用一次性终身赔偿 ,对大额特别是终身赔偿应采用多次 (终身 )赔偿即定期金赔偿。 相似文献
5.
6.
版权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权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一、版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权的区别 1.权利主体不同在世界版权法律制度中,作品版权的原始主体十分明确,均为作者,即直接构思并创作作品的人,主要是自然人,在部分国家,法人可以构成作者。版权的主体制度排除了一切非创作人员成为版权的主体。制止不正当竞争权的主体是谁?许多理论著作未予明确阐述,事实上,其主体是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任何人。对于同一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言,其制止不正当竞争权的权利主体十分广泛,可能包括商标权人、专利权人、技术成果权利人、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等等,为不特定的人。比如,日本《不正当竞争 相似文献
7.
《中国法学》2021,(1)
个人信息保护法体系建构的基础是国家在宪法上所负有的保护义务,该义务对应着"个人信息受保护权",而不是"个人信息权"。将个人信息作为私权客体的权利保护模式,在规范逻辑、制度功能等方面存在局限;应以"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国家保护义务"框架建构个人信息的权力保护模式。在数字时代,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意味着国家不仅应履行尊重私人生活、避免干预个人安宁的消极义务,还应通过积极保护,支援个人对抗个人信息处理中尊严减损的风险。基于控制"数据权力"这一侵害风险源的需要,国家一方面应避免过度侵入个人信息领域;另一方面应通过制度性保障、组织与程序保障以及侵害防止义务的体系化,营造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生态。 相似文献
8.
发现权是指公民在科学研究中,由于阐明了前所未知的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而依法享有的权利。由于传统发现权制度建立在机械与化工等技术背景下,因此其对于发现权的定位已经无法适应新技术领域中对科学发现者的保护要求。为了保护科学发现人的财产及精神权利,激励更多的主体投身于科学发现基础研究领域,我们有必要就发现权的定位问题重新进行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9.
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集体权是表演者权但有其特殊性。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集体权主体显示出群体性、空间性、一定的传承性。理论界对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集体权主体类型的界定存在诸多争议,其中"群体说"体现了民间表演艺术的民间根基、权利主体法定性、创作主体群体性。考量国际立法原则、行为要素、物理要素,民间表演艺术表演者集体权主体包括国家、民族、种群、种族、传承人、表演者特定群体。外国立法及国际公约有相应规定,我国无明文立法。 相似文献
10.
保护传统文化的政策目标论纲 总被引:8,自引:1,他引:7
在传统文化的保护进程中,有必要首先明确其政策目标,它关系到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能否实现,直接影响到传统文化保护实质性条款的制订,对各项具体制度的设计具有决定性意义。相应于传统文化的特性与价值,传统文化法律保护的政策目标应包括三个方面:承认价值与增进尊重、有利于保持文化的多样性以及促进文化的交流与创新。其他目标可以通过这三个方面或者在具体制度中予以体现。 相似文献
11.
Louis Harris 《Journal of Arts Management, Law & Society》2013,43(4):727-729
12.
胎儿利益的民事立法保护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和司法实践的难题,我国《民法通则》明确否认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使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缺失。当胎儿遭受不法侵害时,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其对加害人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显然违背了民法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不利于胎儿利益的保护。如果赋予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则与我国《民法通则》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应当充分借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研究成果和立法经验,广泛吸收学者先进的立法建议,采取附解除条件的总括保护主义立法模式,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以强化对胎儿利益的民事立法保护。 相似文献
13.
城乡一体化是使城乡在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方面协调发展的过程,系统庞杂、内涵丰富。检察机关服务城乡一体化既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和“三项重点工作”的落脚点。当前,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应在完善组织机构、履行检察职责、健全工作机制等方面不断探索,为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提供切实可靠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4.
15.
David M. Rabban 《Law & social inquiry》2003,28(4):1161-1201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