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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是各国宪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从总体上看是有缺陷的。为了完善对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必须在宪法中确认公民财产权的不可侵犯性原则,将宪法财产权保障条款纳入公民基本权利体系,注意协调财产权不可侵犯原则与财产权社会性原则,完善公民财产权保障的宪法规范,完善补偿要件,确立“公平”补偿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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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的宪法地位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现行宪法对财产权的规定具有主体多元化、财产权对象明确、实现方式多样及救济手段概括等特征 ;同时还存在财产权主体地位不平等、对公民财产权宪法地位不明确、公民财产权保障不充分及公有财产权保障规定不全面等问题。在我国 ,全面评价财产权的宪法地位必须协调好公有财产权与私人财产权的关系 ,同时还需要健全、完善与国情相适宜的宪法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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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的宪法保留规范是通过限制立法权来保障人权的立宪技术,其不同于宪法对基本权利的概括限制规范、基本权利限制的宪法界限规范和基本权利的修宪限制规范。各国宪法设置宪法保留较多的是生命权、拒绝人体试验的权利、新闻出版自由、财产权、刑事被告人权利等。其价值诉求在于权利神圣、权利先在、宪政民主以及宪法是法。宪法保留作为一种事前保障,比单纯法律保留和加重法律保留更有利于人权保障,但它只是基本权利保障的开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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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比较法视角 ,借助实在的宪法规范剖析并反思宪法上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问题 ,特别是我国现行宪法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问题。论文从四个层面展开 :财产权的涵义、财产权的正当性———两种理论评析、财产权的宪法保护及我国财产权宪法保护历程与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的贡献 ,并特别评析了 2 0 0 4年 3月 1 4日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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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上财产权属于人权,是一项公权利,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是由宪法确认的,具有强制性,全体公民据此可以普遍享有对物的排他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支配权。公民财产权保障是建立法治、保障人权的基础,财产权保障是促进经济福利和社会的效率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工具。实践中宪法对公民财产权保护制度的缺陷与不完善也是强调公民财产权宪法保护必要性的主要原因。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改为研究这一问题提供了良好的契机,通过理论和实践、观念和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必定能在我国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方面构建良好的宪法和法律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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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国2004年宪法第四次修正案在宪法文本中增加“国家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和“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等条文,试图在宪法中确立财产权保护原则,并对侵犯财产权征收和征用行为进行严格的限制,但其全然没有通盘考虑财产权保障的制度设计,宪法文本中缺少对税收权力制约的规范,成为财产权保障之公然缺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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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财产权条款是一国宪法确立私有财产权宪法保障地位的规范依据。我国现行《宪法》第13条规定是我国宪法上的财产权条款,具有重要的规范意义。但我国宪法财产权条款采不完善的"保障+剥夺"二层结构,因而应予修正,改采完善的"保障+限制+剥夺"三层结构。一国宪法财产权条款所保障的财产范围是十分广泛的,一切具财产价值的私法上的权利和公法上的权利都在其内,具财产价值的期待性权利乃至存在合法性瑕疵的财产也可以有条件地包括其内。宪法财产权条款为一国宪法上的财产权提供双重保障机制,即个别保障与制度保障、存续保障与价值保障,我国宪法财产权条款在此方面有很大的改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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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容:和谐社会的宪政之道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宽容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精神。和谐社会的宪政之道首先是宽容之道。宽容的宪政建设要求我们勘正忽视公民基本权利“基本”属性的错误认识,确立宪政民主观的民主思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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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宪法权利的立法进行梳理后发现,很多法律规范虽宣称立法目的是维护宪法权利而实际上是在限制,立法存在着明显的权力秩序追求缺乏对宪法权利的必要尊重,宪法权利在法律规范中缺少可操作性的实施规范。宪法权利被立法所不当限制的重要原因是缺乏权利理念,需要把宪法权利确立为立法的最高价值,通过完善立法实施宪法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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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司法权利的宪法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公民受刑事追究时享有一系列程序性权利 ,涉及人身自由和安全的保障 ,属于基本人权范畴。此类权利应当具有防范国家司法权力侵害的防御功能 ,因此仅仅通过刑事诉讼法予以确定和保护是不够的 ,还应当由宪法加以确定和保障。保障公民的刑事司法权利应当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核心内容。借鉴各国宪法的规定以及有关国家宪法实践 ,我国应当完善公民刑事程序权利宪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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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释一个真实的中国宪法世界,不仅具有知识累积的意义,而且具有改进中国宪法制度的工具性价值。依托中国宪法常识,可以认为中国宪法的真实性在于:在宪法性质上乃为去政治化的政治法;在宪法权力结构上乃为以政治主权为主导的二元权力架构;在宪法权利的保障与实现方式上乃为以阶层宪法权利为核心、以政治主权为主导的政治化保障与实现方式;在宪法监督制度上乃为政治主权者基于使命——规律型代表而存在的垄断性与政治化的宪法监督体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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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司法救济权的入宪问题之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司法救济权是宪法上的一项基本人权,其行使与保障首先需要由宪法做出安排。司法救济权与诉权在制度化的发展轨迹上有着明显的不同,司法救济权的入宪,绝不意味着是对诉权的简单重复。我国宪法并无关于司法救济权的直接规定,这种状况不仅淡化了宪法在保护公民司法救济权方面的功能,割裂了宪法与部门法之间在权利保护上的联系,也使得司法救济权这样一项基本人权被淹没在非基本权利之中而为人们所忽视甚至否定。基于司法救济权本身所固有的特定的宪法含义,只有将其纳入公民宪法权利的体系范畴之内,才能给予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也才能给各项具体诉讼法律制度的设计和运作提供最高依据和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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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权利但书是对宪法权利的限制,宪法义务是制宪者(人民)要求自己对国家的义务(服从法律)。权利但书与义务在主体、所禁止侵犯的对象以及与权利的关系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宪法权利但书与宪法义务都是原则性的,并具有某种程度的重合性。各宪法权利但书形成了整个宪法权利的关系网。作为义务对他人的义务往往伴随着权利及其权利但书;对国家的义务则伴随着国家权力及其权力但书;宪法权利但书中的重要元素——"公共利益"与国家权力密切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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