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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我国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的出资方式,大幅度扩充了股东可以用来出资的标的物范围,但是劳务出资却没有被新《公司法》所提及。本文对劳务出资的合理性、适格性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我国劳务出资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
3.
劳务出资必要性及其限制问题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公司法》不允许劳务出资的现状和理论界对劳务出资的争议。本文从三个方面对劳务出资的必要性进行了全面分析,同时提出了限制劳务出资的法律对策。  相似文献   

4.
股东出资是设立公司的必要步骤,也是公司赖以成立和存在的基础.我国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作了革新性的规定,极大的调动了投资者的热情,有利于资本的灵活利用.本文从修改后的公司法入手,分析了我国现行股东出资制度,并在研究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及其实践优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立法和实践中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完善我国股东出资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仇晓光  钱力 《法制与社会》2012,(24):101-102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出资形式不断涌现,可以用于出资的财产和权利在不断地被扩大,非货币出资得到了普遍的认可.但是在公司立法的部分内容上,出现了滞后于经济发展的现象.因此,有必要调整相关制度和明确相关规定,以保护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促进公司制度的完善,使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6.
隋淑静 《中国律师》2010,(11):67-68
我国2006年8月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相似文献   

7.
新《公司法》放弃了过去所坚持的出资形式法定主义,在实质上肯定了债权作为出资方式的合法性,势必会给公司法的理论和实践带来不小的冲击,因此对这一问题应当加以必要的分析和讨论。  相似文献   

8.
股东出资形式多元化趋势下的劳务出资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考察有限责任股东劳务出资的三种域外立法 ,只有最宽松的劳务出资立法例 ,才迎合了股东出资形式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但在准允劳务出资时 ,不可忽视保障债务清偿、资本真实的配套措施的完备。若法律对劳务出资持支持态度 ,可以给予“干股”一个可行的解释 ,并能够有效解决在职工持股、股票期权推行中所面临的困境和尴尬  相似文献   

9.
人力资本的出资问题是跨越经济学和法学的前沿问题。基于对新《公司法》的认识,本文从分析人力资本及人力资本出资的内涵入手,对人力资本出资的必要性和适格性进行探析,主张将人力资本作为一种合法的出资方式,但同时需给予必要的法律规制,以平衡相关各方利益。  相似文献   

10.
浅析债权出资的法理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容缨 《政法学刊》2007,24(4):80-84
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是2005年版公司法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出资形式制度上对债权作为出资物采取了宽容的态度。需要重构公司法立法理念,建立起包括债权出资在内的灵活的股东出资形式制度以及比制度建立更为重要的制度实行问题。  相似文献   

11.
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杨德敏 《河北法学》2005,23(7):140-143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法制的不断完善,劳动力市场更加活跃,用人形式也更为灵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既可以建立劳动关系,也可以建立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都表现为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并经常交织在一起,实践中两者容易混淆,很难正确区分。但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二者在主体地位、表现形式、受国家干预程度、享受待遇等方面都具有本质的区别,只有认清二者的本质特征,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2.
吕惠琴  罗熙 《政法学刊》2011,28(4):32-35
建筑工程施工中,劳务承包大致可分企业自带劳务承包、成建制的劳务分包、零散的劳务承包三种情形。在这三种形式的劳务用工中,有些施工工人与其直接雇主只能建立劳务关系,无法建立劳动关系,并无法享受需要建立劳动关系才能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给付以及最低工资标准、加班费等有关劳动福利。  相似文献   

13.
《劳动合同法》中工会的职权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既是工会的基本职权,也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构建工会的职权体系是有效防范和化解劳资双方矛盾的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子。我国新近颁布的《劳动合同法》赋予工会的职权可以概括为5个方面的内容,即协商权、异议权、签约权、起诉权和监督权。工会的这一职权体系是一个整体,但这些规定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尤其是关于签约权、监督权和起诉权的规定均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中包含了大量背离普通民事法律规则的劳动关系强行运行规则,但这些规则仍属于私法领域,与公法属性的劳动基准存在本质差别。由公权保障实施,是劳动基准的特征之一。将过多的单位义务纳入劳动监察的保障实施范围,分散了劳动基准的公权保护力度,因此,不宜将现行劳动监察事项作为劳动基准的判断依据。对劳动合同书面形式、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用工档案等具体制度规则的分析表明,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大量强行规则并非劳动基准。虽然《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基准关系密切,但其中真正涉及劳动基准的规定并不多,仅在非典型劳动关系调整中略有提及,因此,制定单独的《劳动基准法》,仍有很大的制度空间。  相似文献   

15.
申天恩 《政法学刊》2011,28(4):42-45
学界将劳动规章性质界分为契约规范说与法律规范说,在评析上述两种学说基础上,将劳动规章的性质界定为劳动软法说。我国劳动规章实然立法模式应界定为软法自治型而应然立法模式则定位于团体协约型。  相似文献   

16.
劳动合同的法律构造与功能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就劳动条件与劳动力的相互给付为内容的合意,其特点在于劳资双方的允诺无法依靠合同的允诺规则获得强制执行的正当性,这决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律构造与合同有本质区别,就其功能而言,劳动合同不过是合同的"镜像",并不具备通过劳资个体自由合意达致劳动关系稳定运行的制度功能.  相似文献   

17.
梁丽芝  莫俊  唐江 《行政与法》2014,(10):53-58
劳务派遣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人力资源创新配置所衍生出来的一种新型劳动关系,是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政府、企业、劳动者三方综合选择的结果.多年来,劳务派遣凭借政策鼓励、用工成本低、用工模式灵活多变等取得了迅猛发展,但因其特殊的三方主体关系使得劳务派遣用工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本文以劳动关系和谐为出发点,总结了国内外规范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的成功经验,提出目前我国应严格劳务派遣市场准入制度,强化劳务派遣监督管理机制,以期探索规范、科学的劳务派遣用工模式.  相似文献   

18.
易玉  胡忠君 《行政与法》2006,23(11):95-97
劳动法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过程中,劳动关系中的主、客体理论,即劳动者理论和劳动力理论必须更新。首先,必须正确区分社会学意义上的劳动者和法学意义上的劳动者,合理限定劳动关系主体的范围;其次,必须承认劳动力的商品性,确立它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客体地位。  相似文献   

19.
雇员按雇主指示在工作场所外待命能否被认定为工作时间及应否获得工资等权益保护,是劳动法上的典型难题。这一问题可分别从劳动基准法和劳动合同法两个视角认识和解决:雇员在工作场所外待命,乃是受雇主拘束管理的劳动给付行为,应计为劳基法上的工作时间,使其享有最高工时限制、最低工资保障、劳动保护和工伤权益保障及必要休息时间等对价权益;而待命工资支付问题,本质上属于劳动力市场上的交易行为,应允许劳雇双方依劳动合同法“自愿、合法、公平”原则协商解决。  相似文献   

20.
劳动合同法确立双重劳动关系之肯定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双重劳动关系历来是我国劳动法学界颇具争议的话题,在劳动合同法起草之际,从理论的角度探讨其存在的价值及相关问题的处理,以期对劳动合同立法有所裨益,是本文的研究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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