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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近年一些公证赔偿案件的审理结果,公证机构不但全额赔偿,且受到社会媒体的遣责,而损人利已不当得利者却逍遥法外,公证机构却无处申冤,概因报案不受理。问题究竟出在哪里,是无法可依吗?非也。《公证法》第44条对弄虚作假、扰乱公证秩序的公证当事人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应负的法律责任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问题出在立法与司法的衔接上,二者之间出现了断档,以致不能把法律条文规定适用到具体的案件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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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是建国以来首部对于公证有关事项进行系统规定的法律.这部法律不但首次确定了公证机构的民事主体地位,而且对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民事权利义务也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尤其是第43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这一规定实际上确立了公证民事赔偿责任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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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公证文书发生错误,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时.公证机构依据过错的程度.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也称公证机构的民事赔偿责任。准确理解公证民事赔偿责任,必须了解和把握其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公证法》实行“机构本位主义”立法,对过错赔偿原则进行了法律上的规定.类似于“雇主替代责任”的赔偿模式.这是历史的进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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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从性质上说,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公证书是对民事法律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我国不动产登记审查机构对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所证明的内容不进行实质审查,也不承担因公证书内容错误而造成的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公证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案例。但依据《物权法》第21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登记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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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对于公证赔偿的要件做了原则性规定,但是我国并没有建立相应的赔偿程序和配套机制,导致公证赔偿比较混乱。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判决公证机构承担其无法承受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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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着公证事业的飞速发展,公证业务量的成倍增长,公证赔偿问题日益凸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本文试图通过对几个公证赔偿案例的解析,分析公证赔偿的性质及如何避免发生错证,使每一个公证事项都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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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公证业务的不断拓宽、发展,因公证引起纠纷致使公证处及公证员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例时有发生,有的甚至要承担赔偿责任。一时间公证赔偿成为我们每一个从业人员不愿面对却又无法回避的问题;并且建立完善的公证赔偿制度被列入公证工作改革方案。笔者认为应一分为二地对待公证赔偿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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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追偿权的涵义和性质
公证追偿权是指是指公证机构向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履行损害赔偿责任或侵权责任后,依法要求有过错(仅限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权利。我国《公证法》第43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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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实施以来,公证赔偿案件在全国各地陆续出现。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域、不同法院的法官对于公证损害责任纠纷案件①的审理思路和判决结果存在较大差异。以北京市为例,近年来出现的公证赔偿责任案件中,在案情基本相同的情况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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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界对于公证赔偿责任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看法,特别在其属性方面,部分学者认为其实属于侵权之债,部分学者认为其是属于违约之债。本文通过研究理论界对于公证赔偿的各种看法,从公证赔偿责任的性质、责任主体、承担方式以及构成要件等等对公证赔偿制度进行了研究与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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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因过错给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文从一起案例着手,通过对因果关系链的分析后提出,在间接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只要利益受损也可以成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公证机构承担责任的范围应当与其过错程度相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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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公证赔偿责任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相关理论和实践,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公证立法方面的经验,要从明确公证行为和公证机构性质、确定公证赔偿责任范围、建立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区分公证赔偿责任中的过错形式、细化公证赔偿责任的过错认定标准等五方面着手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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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一直是公证界广泛关注的热点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可能将为此出台审理涉及公证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并在公证系统内部征求意见。这一事关公证行业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可能会影响公证行业未来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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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赔偿问题一直有多种说法。观点的众多,加上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实践中当事人对于错误或不当的公证行为无法通过向公证机构索赔而得到救济。然而,公证赔偿责任是公证行业规范发展过程中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没有人可以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公证制度要在市场经济中求得发展,公证赔偿问题始终要得到妥善的解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