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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阶段的房产税改革因循行政试点路径,其合法性存有瑕疵,实践中也引发了诸多争议,与现代国家治理观念不相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并首次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表明未来的房产税改革应当以全国人大制定《房产税法》的方式推进。立法与改革是良性互动的,改革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立法也能够增强改革的科学性与正当性。推进税制改革的过程应当同时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过程,而房产税改革最需要、也最适合立法,有望成为其突破口。在房产税立法过程中,应当平衡好立法与行政、国家与纳税人、中央与地方三对关系,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让改革在法治保障下顺利推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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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在现代社会,转型与改革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矛盾与社会问题最终都是通过各层级的立法予以有效解决。立法,在本质上是对各种社会利益的协调。立法者,需要具备大智慧、大胸襟与大视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代,文章围绕"谁主导立法""立什么法"以及"怎样立法"三个角度来探究如何做到真正的"大智立法"。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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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先进的、科学的治国理念和治国手段都需要依靠法律,一切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也都需要法律加以确认,全面实施,否则国家治理就会无序,政府行政就会无据,社会管理就会失章,公民的行为也会失范。所以,现在我们强调依法治国,强调健全国家法治,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对全面深化改革和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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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改革和依法行政关系问题上,学界主要有"先立法、后改革"和"先改革、后立法"两种观点,前者强调改革试验性、偏重实质合理性;后者强调法治规范性、偏重形式与程序合理性。这两种观点都存在片面性。在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大背景下,应当重新认识两者之间关系。这种新认识要点是:坚持法律优位,不能进行违法改革;当改革在形式上面临法律障碍时,应首先在法律体系内部解决;合理界定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地方立法权的主体范围;行政机关应更加注重以柔性和间接方式实现改革目标;必要时利用授权机制来进行地方改革试验;制定《改革促进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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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上的法定资本制曾是世界上最严格的资本制度,该制度是理论与现实错位后的产物,在商事实践中的积极作用日渐式微并已高度形骸化。法定资本制的改革具有价值理性。同时,法定资本制的改革路径具有工具理性,这一改革路径摆脱了传统建构理性的路径依赖,借鉴了国内外制度改革的有益成果,走上了一条进化理性的改革新路。基于进化理性的制度改革,在规范路径上要遵从制度效力的软化机制、制度市场的竞争机制以及社会互动机制,在形式理性上要注意与现有立法体系的兼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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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理念的前沿审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法治建设中的刑法理念超越刑事立法、刑法解释技术和刑法规范文本占据着更高的位置,具有根本性的引领作用。刑法理念引领、统摄刑事立法、刑法解释和刑事司法,但其作用场域不应包括刑事政策领域,其根本和关键在于坚持形式与实质统一的罪刑法定原则基础上的罪刑法定理念。罪刑法定既是一个原则,更是一种理念,刑法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等于罪刑法定理念的树立和恪守。罪刑法定的核心归结为一点即是通过强调限制国家刑罚权即立法者的制刑权和司法者的求刑权、量刑权以实现对被告人人权的保障,审视"两点论"与"一点论"的争议,"一点论"更可取。单单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并不能消解由此带来的不可避免的"文字困境",需要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人道主义理念的补足和调济,即在刑事立法上需要由重刑主义、功利主义、万能主义刑法立场向表征人道主义、以人为本核心理念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宽缓化刑法立场转变,在司法上需要恪守和践行国家刑权力的克制、宽容和谨慎,在刑法解释中需要贯注和坚守人道主义。基于宪法与刑法之间母法与子法、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分析,刑法突破自身"视限"寻求正当性的更高指向和衡量标准应当是合宪性。"风险社会"理论无法为"风险刑法"提供理论支撑,二者没有直接的逻辑联结。"敌人刑法"在本质上与"风险刑法"有契合之处和内在共通性,二者都强调刑法介入早期化、法益保护前置化,实际上都是对刑法威慑恐吓效应特别是积极的一般预防机能的重视和强调,凸显注重以行为人为基础的社会防卫理念的抬头,实质上都对以行为为基础、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的人权保障理念提出了挑战,蕴藏着不可控制的隐性法治风险和人权保障风险。基于刑法的保障法地位、后置法角色,结合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风险刑法"和"敌人刑法"理念应当慎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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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中央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以来,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和税收法治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但是税收领域主要采用的“一税一法”的平移立法模式,仍然存在税制过于简单、重点领域税制改革和立法任务仍未完成、各单行税法之间缺乏有机统筹和关联等问题。税收法定原则强调的法律保留,仅是税收法治的一项要求。作为一项形式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服务于税收实质公平正义的实现,应依税收法治的实质价值追求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体系、规范税收执法实践。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应以“良法善治”为根本要求,以更深层次的机制满足税收法治的价值追求和原则要求,实现从税收法定到税收法治的实践进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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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给著作权法律体系带来诸多冲击.在解决后续具体问题之前,必须先明确人工智能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主体资格.目前学界中关于肯定人工智能著作权法定主体地位的观点都有相应的不足.在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目前阶段,赋予人工智能著作权法定主体地位既无可能性也无必要性.我国著作权法应当继续坚持其作者权体系的立法初衷和"人类中心主义"的立法精神,强调"人"的价值,保障"人"的权益,否定人工智能的著作权法定主体资格.著作权法不应急于变革和一味扩张,而应着力于在现有的体系下解决新的问题,在已有的制度下规制新的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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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进而推进改革的命题,是对法治与改革关系的重新定位。这既可提升法治在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也是下一步改革的指导思想。如何准确地理解法治方式,进而理顺法治与改革的关系,跳出改革的"转型陷阱",化解权利与权力之间的"结构紧张"关系,是理论法学的重要任务。法治方式不是"你治我"或"我治你"的工具,而是一种公共治理的理性思维决策方式。改革与法治都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危机处理方式,但无论哪一种方式的单独运用都可能会出现偏差,因为停滞改革或过于猛烈的改革都可能会激化社会矛盾,而法治走向僵化不仅会放缓改革的步伐,而且也可能强化固有的矛盾。中国既需要改革,也需要法治,改革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展开。我们需要在改革、法治与社会的三重关系中理解"以法治方式促进改革"的意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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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刑法定原则的社会基础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 ,当然离不了学者们的创构与证成 ,但是关键还在于社会的现实需要。在一定意义上讲 ,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与社会的现实结构紧密相关。在中国 ,伴随着一元化社会结构的是源远流长的刑事类推制度 ,而随着市民社会的兴起和二元化社会结构的成长 ,罪刑法定原则终于实现了立法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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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体制之下的美国死刑立法与制度改革,并非简单的州际立法取舍与司法适用标准变革问题,而是历时经久、事关宪法效力的根本问题。美国死刑改革作为世界死刑多元化改革模式中一个独立而有益的范本,其发展经历了以立法改革为中心向以司法控制为中心的转变。宪法确立的"二元联邦"制、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是宪法修正案影响美国死刑变革的制度基础。20世纪70年代以来,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宪法第八修正案"禁止残酷与不寻常刑罚"条款进行"进化中的伦理标准"解释,不断调整死刑适用程序与实体标准,构建出以程序上的"双阶程序"、实体上削减与引入法定加重情节限制为核心的死刑裁量制度,开创了死刑立法与司法改革的双向互动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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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概念与法定种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引言中国立法部门公布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对证据的概念和法定种类做出了较大的调整。根据此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而刑诉法修正案则将此改变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与此同时,刑诉法修正案将证据的法定种类也做了适度的扩展,除了将原来的"鉴定结论"改称为"鉴定意见"以外,还增加了"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和"电子数据"等三种新的法定证据形式。这被认为是"根据刑事诉讼中出现的新情况和实践需要"所作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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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司法证明模式的历史沿革遵循了"否定之否定"的规律,即从自由证明到法定证明再到自由证明.自由证明模式和法定证明模式都是各有利弊的,而且当代世界各国的司法证明制度一般都属于两种模式的中和.当前,中国证据制度改革的方向应该是从自由证明走向法定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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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身份到伦理"只是个人法律人格演进的表象,传统民事主体制度实际上始终是社会伦理的实在法投影。但伦理逻辑在组织体人格构造上面临诸多现实难题,因而成为整个私法主体制度发展的束缚。商事主体制度与传统民事主体制度在社会背景、价值目标、立法技术上都存在明显差异,民事人格向商事人格的转化需要遵循"从社会伦理到市场理性"的演进路径。市场理性主导的商事主体制度建构应当以行为能力作为判定基础,遵循"以法定外观为一般、以事实外观为特殊"的判定规则,同时要为市场创新留下制度空间,并以营业自由原则为统领推动商事主体立法从规制型立法向赋权型立法转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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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现行的法定财产制始于1958年,在50多年的司法实践中,这种法定的财产增加额共同制一直为德国公众广泛认可和接受.但随着德国社会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原有的各项规定或不足以应对或有失公允.为此,德国立法者于2009年进行了立法改革,针对夫妻财产共同制下"财产增加额均衡"的调整对象和计算方法等进行了修改;此外,德国各州法院也通过限制夫妻财产合同的有效性,强化了"财产增加额均衡"的适用范围.在德国立法者与司法者完善"财产增加额均衡"的过程中所体现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无疑也给我国<婚姻法>的立法改革提供了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