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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1991,(9)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此规定的理解,我国法学界认识上仍有着分歧,实践中也有一些难以处理的具体问题亟待探讨。一、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早在罗马法中,对动物致人损害赔偿就规定了动物占有人的无过错责任。近现代各国民法对此规定不一。有的规定由动物饲养人或占有人对动物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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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27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时有出现,而随着人们豢养狗、猫等宠物之风的盛行,这类案件将会越来越多。正确地理解我国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探讨,是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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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其特殊性在于,致人损害的结果不是动物饲养人的行为造成的,而是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的,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饲养动物给人造成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按民法通则规定,有几种情况动物饲养人可免除赔偿责任。一是受害人故意挑逗饲养动物造成损害。如某农民,见邻居家饲养貂,因曾听说此动物咬住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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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立法动物致害责任条款部分内容含义不明 ,易引起误解。从比较、逻辑角度分析研究 ,认为该条款表述应为 :饲养的动物致他人损害的 ,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但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不承担责任。或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过失造成的 ,且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已尽“相当注意” ,也不承担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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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及其它设施致人损害责任,也即建筑物致害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它是指建筑物以及其它设施因设置或保管不善,发生事故从而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时应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我国对该责任的法律规定,现今只有《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此条款中对建筑物致害责任的责任主体的规定,与其它国家相关规定有所不同,在此作一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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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真正连带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其中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八条、第八十三条分别规定了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案件、医疗机构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致人损害案件、环境污染中因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案件以及动物饲养中因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案件的责任形式。学术界一般认为这四种情形属于法定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形式。本文从法律条文出发,分析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特点以及与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并结合具体的案例,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相关起诉主体和责任承担问题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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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景、张恺逸、吴彩娟诉厦门市康健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春牛姆林旅游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6):28-36
一、旅游服务机构及其导游对自然风险的防患意识应当高于游客,且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责任,应以游客安全第一为宗旨,依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对是否调整行程作出正确判断。导游不顾客观存在的危险,坚持带游客冒险游玩,致游客身处险境,并实际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其所属的旅游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游客遇险或者受到伤害后,相关旅游服务机构应当尽最大努力及时给予救助,旅游服务机构未尽到救助义务,导致损害结果扩大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树木折断致人损害的,除存在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已尽到维护、管理义务,或者损害结果的发生系因不可抗力所致,或者受害人因自己的过错造成损害等三种情形外,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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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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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理论的重新检讨--兼论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民事责任归属的立法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切自然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民事责任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无关,而取决于民事权利能力。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不存在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被监护人自己如果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在其履行监护义务时有过错的,应对被监护人致人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关于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民事责任归属的立法有修改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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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以侵权行为的发生为前提的海上人身伤亡之损害赔偿,以侵权入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没有过错,就不负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人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规定》)第二条也规定:“损害的发生完全是因一方的过错造成的,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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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是指针对侵权人而言的侵权民事责任的免除或减轻,权且称之为狭义免责。本文探讨的问题是:不考虑被侵权人自身因素,假定侵权加害结果实质是由第三人过错造成,但从外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打击"所致或行为人承担特殊法定责任。在此情形下,行为人能否以是第三人过错的免责事由向被侵权人提出抗辩,从而要求免除或减轻自己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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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使用不动产租赁物给第三人造成的侵权损害,不动产出租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必须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基于合法租赁关系,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物给第三人造成侵权损害,出租人应承担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赔偿责任。基于非法租赁关系,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物给第三人造成侵权损害,应区分不同情况确定出租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在非法的租赁中,不动产租赁物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出租人应承担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非法的出租行为导致第三人损害,出租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非法的出租行为没有造成第三人损害,出租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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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动物致人损害的形式及其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社会的发展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越来越多,其形式多样,本文对动物致人损害的各种形式及其动物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应当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做了进一步的论述,并将动物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与一般侵权民事责任作出分析比较,以使动物的管理者或使用者加强自己的责任意识,进一步促进人与动物之间的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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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上,凡以违法行为(侵权行为、违反合同等等)致人损害者,如果不能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就被推定为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过错推定。它是民事审判中运用过错责任原则(简称过错原则)确定民事责任的一项基本制度或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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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讨论的动物致人损害,是指人们饲养或使用的动物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给他人造成了生命、健康和财产上的损失时,动物饲养人或使用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如何确定赔偿责任问题。对于动物致人损害,有的同志主张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的同志则针锋相对地提出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作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是值得商榷的。持第一种观点者主张,动物致人损害属于一般的侵权损害,因而构成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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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一旦有效成立,根据“合同必须信守”原则,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各自义务;否则,便会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遭受法律制裁、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各国国内法和国际法已经普遍确立的履约过错责任。但是,如果合同尚未有效成立,在缔约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其过错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该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这就是缔约过错责任问题。对此问题,我国法律尚缺乏明确、完整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因缔约上的过错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情况是大量存在的。我国正在制定统一合同法… 相似文献